歡迎來到物業稅:認識「誰」與「什麼」
你好!歡迎來到 HKICPA QP 稅務單元的學習筆記。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物業稅 (Property Tax) 的世界,重點了解應課稅物業 (Chargeable Property) 以及業主 (Owners) 的定義。
你可以把物業稅視為香港稅務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與薪俸稅和利得稅並列)。在計算納稅人需要繳納多少稅款之前,我們首先需要解答兩個非常簡單但至關重要的問題:到底什麼東西需要被徵稅?以及誰有責任支付這筆稅款?別擔心,稅務法律初看起來可能會覺得有點枯燥,我們會透過現實生活中的情境來為你拆解!
1. 什麼是應課稅物業?
在香港,物業稅是向任何位於香港的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業主徵收的。
「地點」規則
這是最重要的規則:物業必須位於香港。如果一位香港居民在東京擁有一棟豪華別墅並將其出租,他們無需就該收入繳納香港物業稅(雖然他們在當地可能會有其他稅務責任!)。
什麼算作「土地及建築物」?
定義相當廣泛,包括:
• 住宅單位
• 商業鋪位及辦公室
• 工業廠房
• 車位
• 甚至是空地(如果是收費出租,例如作儲存用途的露天貨倉)
你知道嗎?即使一棟建築物是用於經營業務(例如餐廳),業主在技術上仍需負擔物業稅。不過,為了避免「雙重徵稅」,他們通常可以將此與利得稅進行抵銷。我們會在後面的章節詳細說明!
快速回顧:要成為「應課稅」物業,必須符合 (1) 是土地或建築物,以及 (2) 位於香港。
2. 誰是「業主」?
根據《稅務條例》(IRO),「業主」的定義比你想像的要廣泛得多。它不僅僅是指名字出現在政府土地登記冊上的人(即「註冊業主」)。
《稅務條例》將業主定義為包括:
a) 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Legal and Beneficial Owner)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購買物業並持有業權契據的人。
b) 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
有時,甲先生以「信託」形式為乙先生持有物業。在這種情況下,乙先生(實際獲得利益/收入的一方)在稅務上會被視為業主。
c) 終身租賃權人 (Life Tenant)
試想一份遺囑寫著:「我的丈夫可以在這所房子裡居住並收取租金直至他去世,之後該房產將轉交給我的女兒。」這位丈夫就是「終身租賃權人」,在他有生之年,他被視為業主。
d) 按揭人 (Mortgagor)
如果你有抵押貸款(按揭),銀行在技術上對該物業擁有權益。然而,在稅務上,你(借款人/按揭人)仍然被視為業主。
e) 直接向政府承租土地的人
由於香港幾乎所有土地都由政府擁有並租出,因此「承租人」(持有政府租約的人)被視為業主。
f) 遺產執行人 (Executor)
當某人過世後,負責管理其遺產的人(執行人)會被視為業主,直到物業正式轉移給繼承人為止。
記憶小撇步:業主的「Who's Who」
利用 "B-E-L-T" 這個助記詞來記住這些額外類別:
• Beneficial Owner (實益擁有人)
• Executor (遺產執行人)
• Life Tenant (終身租賃權人)
• Trustee (受託人) 或持政府租約的人
3. 共同擁有權:聯權共有人 vs. 分權共有人
在香港,兩個人或以上(例如已婚夫婦或商業夥伴)共同擁有一個物業的情況非常普遍。處理方式有兩種:
聯權共有人 (Joint Tenants)
在聯權共有下,所有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沒有分開的「份額」。
• 例子: 丈夫和妻子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單位。如果該單位賺取了 $200,000 租金,他們需對稅款承擔連帶責任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這意味著稅務局可以要求他們其中任何一人支付全額稅款!
分權共有人 (Tenants in Common)
在分權共有下,每個人擁有一個特定的百分比(例如 50/50, 70/30)。
• 例子: 兩位朋友合資買下一個鋪位。甲朋友佔 70%,乙朋友佔 30%。雖然稅務局通常會為整個物業發出一張稅單,但稅款在技術上是按他們的擁有份額來劃分的。
常見誤區:不要以為只要有兩個業主,就會自動收到兩張分開的稅單。稅務局通常會以所有業主的名義發出一張評稅單。至於費用如何分擔,則由業主們自行決定。
4. 徵稅範圍(計算公式)
物業稅不是按業主的總財富徵收,而是按為了換取使用物業的權利而收取的代價(租金)徵收。
計算應評稅淨值 (Net Assessable Value, NAV) 的基本公式如下:
\( \text{應評稅值 (租金收入)} \)
\( - \text{差餉 (如由業主支付)} \)
\( = \text{總額} \)
\( - \text{法定修葺及支出免稅額 (總額的 20\%)} \)
\( = \text{應評稅淨值 (NAV)} \)
注意:稅率隨後會應用於應評稅淨值上(目前標準稅率為 15%)。
5. 實用貼士與鼓勵
物業空置怎麼辦?
如果物業處於空置狀態且沒有收取租金,應評稅值即為零。因此,無需繳納物業稅!物業稅是對收入徵稅,而不是對單純「擁有」建築物徵稅。
「牌照費」又如何?
有時人們會把租金稱為「牌照費」,試圖藉此避稅。稅務局非常聰明!如果這筆款項是為了換取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的權利而支付的,那麼無論你稱呼它為什麼,它都被視為物業稅下的應課稅收入。
如果覺得難也不用擔心! 本章的重點在於判斷物業是否位於香港,以及法律規定誰是「業主」。一旦確認了正確的人和正確的物業,計算過程(我們下一章會提到)就會變得簡單得多。
6. 總結與核心要點
• 應課稅物業: 必須是位於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
• 業主: 包括法定業主、實益擁有人、終身租賃權人、按揭人和遺產執行人。
• 共同擁有權: 聯權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vs. 分權共有人(擁有特定份額)。
• 徵稅觸發點: 只有在為使用物業而收取「代價」(如租金)時才會徵稅。
• 雙重徵稅: 如果公司支付了物業稅,他們通常可以將其抵扣利得稅,以避免就同一收入重複繳稅。
下一步:在我們繼續計算「應評稅值」時,請記住這些定義——屆時我們將深入探討到底什麼才算作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