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閱讀本章研習筆記:政黨政治、選舉權與社會改革(1745–1901)
歡迎!在這份研習筆記中,我們將一起探討英國如何從一個幾乎完全由少數富裕地主掌權的國家,逐步轉變成數以百萬計的普通大眾都能在國會發聲的社會。我們還會了解當時如何透過制定各項新法例,以改善工廠工作環境、學校教育以及公共衞生。
初時看到這麼多年份和法案,千萬不要覺得害怕!我們會循序漸進地拆解所有重點,用淺白易明的方式解釋艱深的歷史詞彙,並一同看看這些變革如何塑造出我們今天身處的現代世界。
第一部分:歷史起點 —— 1832 年前的英國有多不公?
在 1830 年代之前,英國距離現代民主制度仍然非常遙遠。要明白人們為何極力爭取改革,我們首先要掌握幾個關鍵的政治詞彙,並看看舊制度到底有多不公平。
必須掌握的核心詞彙
• 選舉權 / 投票權(Franchise / Suffrage): 在國會選舉中合法投票的權利。
• 被剝奪選舉權(Disenfranchised): 被拒絕或被剝奪投票權利。
• 財產資格限制(Property Qualification): 一項規定個人必須擁有或租用達到特定價值金額的物業,方可獲得投票權的制度。
舊制度為何千瘡百孔?
• 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s)與口袋選區(Pocket Boroughs): 這些選區的居民人口極少,卻依然能夠選出兩名國會議員進入國會。舉例來說,老沙勒姆(Old Sarum)幾乎已經空無一人,但單單一名富豪地主就能直接指定當地的國會議員!與此同時,急速發展的大型工業城市如曼徹斯特(Manchester)和伯明翰(Birmingham),卻連一名代表自己的國會議員都沒有。
• 公開投票(Hustings / Open Voting): 在 1870 年代之前,投票是以公開形式進行的。選民必須站在木製講台上,當著眾人面前大聲喊出自己支持的候選人。這意味著富有的地主和工廠老闆可以輕易威嚇、要挾甚至賄賂選民。
生動比喻: 想像一下,學校學生會竟然給一間空置的儲物室分配了五個代表席位,但一間坐滿三十名學生的教室卻連一個代表也沒有。這正是 1832 年之前英國選區劃分的荒謬實況!
本節要點: 1832 年之前,國家政權掌握在極少數富裕地主手中。大型工業城市沒有專屬的國會議員,而公開投票制度更令選民飽受威嚇。
第二部分:政黨的演變與發展
在 19 世紀期間,國會內部的兩大主要政治陣營逐步演變為擁有鮮明理念和著名領袖的現代政黨。
1. 由輝格黨(Whigs)演變為自由黨(Liberals)
• 演變過程: 傳統的輝格黨逐步發展成為自由黨。
• 關鍵領袖: 格萊斯頓(William Gladstone)。
• 核心理念: 支持憲制改革、自由貿易以及個人自由。
2. 由托利黨(Tories)演變為保守黨(Conservatives)
• 演變過程: 傳統的托利黨改組為現代的保守黨。
• 關鍵時刻與領袖: 受羅拔·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於 1834 年發表的《塔姆沃思宣言》(Tamworth Manifesto)深刻影響,其後由狄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領導。
• 核心理念: 捍衛傳統體制(如英國國教會與君主制)、私有財產權以及大英帝國。
本節要點: 輝格黨演變為自由黨(由格萊斯頓領導,致力推動個人自由與改革);托利黨演變為保守黨(由皮爾和狄斯雷利帶領,致力捍衛傳統與財產權)。
第三部分:逐步擴大選舉權 —— 歷史進程時間線
爭取投票權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透過一連串重要法案和工人階級的抗爭,分階段逐步實現的。
1. 1832 年《大改革法案》(The Great Reform Act)
• 法案內容: 取消了 56 個腐敗選區和口袋選區的席位,並將國會議席重新分配給急速發展的工業城鎮,例如曼徹斯特、伯明翰、列斯(Leeds)及謝菲爾德(Sheffield)。
• 投票資格: 在自治市鎮(boroughs)設立統一行使投票權的規定,凡居住或租用年值達 10 英鎊以上物業的成年男性均享有投票權。
• 改革成果: 男性選民人數增加了約 50% 至 60%(由約 40 萬人增至 65 萬至 80 萬人)。法案賦予了城市中產階級政治權力,但廣大工人階級男性以及所有女性依然被排除在外。
2. 《人民憲章》與憲章運動(Chartism,1838–1848)
工人階級感到被 1832 年的法案背叛。為了爭取權益,他們發起了規模龐大的工人抗爭運動 —— 憲章運動,全力爭取《人民憲章》中的「六大主張」:
1. 成年男性普選權(所有成年男性均享有投票權)。
2. 劃分平等選區(按平等人口比例劃分公平的選區)。
3. 實行秘密投票(以保密方式投票,杜絕賄賂與恐嚇)。
4. 國會每年改選(每年舉行一次大選)。
5. 廢除國會議員的財產資格限制(讓任何人都有資格參選議員,不再局限於富裕業主)。
6. 給予國會議員薪津(使工人階級有能力辭去原職,全職投入國會服務)。
六大主張記憶法: 記住英文縮寫 V-E-S-A-P-P —— Vote(男性普選)、Equal areas(平等選區)、Secret vote(秘密投票)、Annual parliaments(每年改選)、Property rules ended(廢除財產限制)、Paid MPs(議員薪津)。
3. 1867 年《第二次改革法案》(The Second Reform Act)
• 法案內容: 將投票權擴展至城鎮中的男性戶主,以及每年繳納至少 10 英鎊租金的男性房客。
• 改革成果: 選民人數大幅增加接近一倍,達到約 200 萬人,歷史上首次將投票權賦予市鎮的有技能工人階級男性。
4. 1872 年《秘密投票法》(The Ballot Act)
• 法案內容: 正式引入秘密投票制度。
• 改革成果: 選民從此可以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自主投票,徹底終結了以往在公開講台上投票時遭受恐嚇、公然受賄及地主強迫的情況。
5. 1884 年《第三次改革法案》與 1885 年《議席分配法案》
• 1884 年《第三次改革法案》: 將城鎮適用的戶主投票資格推展至鄉郊和農業地區,使全國選民人數激增至約 550 萬名男性(佔全體成年男性的 60% 左右)。
• 1885 年《議席分配法案》: 在全英國設立大致平等的單一選區制,徹底瓦解了舊有的不公平體系。
本節要點: 英國選舉權是循序漸進擴展的:中產階級男性(1832) \(\rightarrow\) 市鎮技術工人(1867) \(\rightarrow\) 鄉村勞工及礦工(1884);而 1872 年的秘密投票制度則保障了選民在投票站內的自由與私隱。
第四部分:19 世紀的社會改革
隨著愈來愈多民眾獲得政治影響力,加上工業化帶來惡劣的城市生活環境,國會相繼通過多項重要法案,改革工廠環境、扶貧政策、公共衞生及學校教育。
1. 工作環境改善:工廠與礦場法案
• 1833 年《工廠法》(Factory Act 1833): 禁止紡織廠僱用 9 歲以下兒童;規定 9 至 13 歲兒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13 至 18 歲青少年每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最關鍵的是,政府委任了首批共 4 名工廠督察,專責執法。
• 1842 年《礦場法》(Mines Act 1842): 全面禁止所有女性以及 10 歲以下男童在煤礦進行井下工作。
• 1847 年《工廠法》(十小時工作法案,Ten Hours Act): 規定紡織廠女性及青少年(13 至 18 歲)的每日工時上限為 10 小時。
2. 扶貧政策:1834 年《濟貧法修正案》(Poor Law Amendment Act 1834)
• 普遍稱為「新濟貧法」(New Poor Law)。
• 重大轉變: 對於有工作能力的健全貧民,全面廢除「戶外救濟」(即直接向留在家中的貧民發放金錢或食物援助)。
• 濟貧院制度(Workhouse System): 多個教區聯合組成濟貧聯盟,興建集中的濟貧院(workhouses)。
• 阻嚇原則: 院內的環境和生活條件被刻意設計得比院外生活最困苦的自立勞工還要惡劣(即「低人一等原則」/ Less Eligibility 及「濟貧院審查」/ Workhouse Test),目的是阻嚇人們依賴救濟,除非走投無路否則絕不輕易求助。
3. 公共衞生與教育法案
• 公共衞生法案(1848 年及 1875 年): 設立地方衞生委員會,為清潔食水供應、排水系統、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訂立全國標準,以遏止致命傳染病在人口稠密的城市蔓延。
• 1870 年《初級教育法》(Forster’s Act): 設立地方學校委員會(School Boards),在缺乏教會學校的地區興建由政府資助的小學。這項法案為 1880 年落實普及小學義務教育奠定了重要基石。
本節要點: 社會改革逐步解決了紡織廠(1833、1847)及礦場(1842)的童工問題,建立了具阻嚇性的嚴苛濟貧院制度(1834),改善了城鎮衞生環境(1848、1875),並開創了由政府資助的小學教育體系(1870)。
第五部分:常見謬誤與歷史真相
在日常功課和課堂測驗中,切記要避免以下常見錯誤概念:
• 迷思一:「1832 年的《大改革法案》實現了全面的民主制度。」
真相: 該法案僅將投票權賦予符合財產資格的富裕及中產階級男性。廣大工人階級依然完全被剝奪選舉權,這正是後來爆發憲章運動的導火線!
• 迷思二:「1867 年和 1884 年的法案讓所有男性都獲得了投票權。」
真相: 19 世紀從未實現成年男性普選。即使到了 1884 年,仍有大約 40% 的成年男性(包括僕人、與父母同住的成年男子,以及未能符合住戶物業資格的流動勞工)沒有投票權。
• 迷思三:「19 世紀的各項選舉改革法案賦予了女性投票權。」
真相: 整個 19 世紀期間,女性在法律上被完全排除在國會選舉之外。英國女性要到 20 世紀(1918 年及 1928 年)才正式獲得國會投票權。
• 迷思四:「1834 年的《新濟貧法》是一項仁慈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
真相: 該法案的真正目的是減少地方稅收(即「濟貧稅」)的支出,並透過將濟貧院營造得極為嚴苛難熬,以達到阻嚇貧民求助的效果。
第六部分:快速溫習總結
• 1832 年前的英國: 體制腐敗,充斥著腐敗選區(如老沙勒姆)和公開投票制度。
• 兩大政黨演變: 輝格黨 \(\rightarrow\) 自由黨(格萊斯頓領導);托利黨 \(\rightarrow\) 保守黨(皮爾及狄斯雷利領導)。
• 1832 年《大改革法案》: 符合 10 英鎊財產資格的中產階級男性獲得投票權;新興工業城市獲分配國會議席。
• 1838–1848 年憲章運動: 工人階級為爭取《人民憲章》「六大主張」而發起的社會抗爭運動。
• 1867 年《第二次改革法案》: 市鎮有技能的工人階級男性獲得投票權。
• 1872 年《秘密投票法》: 正式確立秘密投票制度。
• 1884 及 1885 年法案: 鄉郊工人獲得投票權(選民增至約 550 萬人 / 約佔成年男性的 60%),並劃分平等的單一選區。
• 重大社會立法: 《工廠法》(1833、1847)及《礦場法》(1842)保障年幼勞工權益;《新濟貧法》(1834)建立嚴厲的濟貧院體系;《公共衞生法》(1848、1875)改善市鎮環境;《初級教育法》(1870)開創全國小學教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