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刑法世界!
你好!歡迎閱讀你的刑法 (Criminal Law) 學習筆記。這是你 Paper 1 考試的核心部分。刑法之所以引人入勝,是因為它包含了國家為了保障我們安全而設立的規則,以及人們違反這些規則時所需承擔的後果。無論你是志在奪取 A*,還是只想掌握基礎知識,這些筆記都旨在將所有內容拆解成簡單、易於處理的步驟。讓我們開始吧!
1. 「核心理念」:為什麼我們需要刑法?
在探討具體罪行之前,我們需要了解為什麼某種行為會成為「罪行」。法律並非隨意制定的!
核心理論與原則
損害原則 (Harm Principle): 大多數行為被列為罪行,是因為它們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了損害。
自主與過錯 (Autonomy and Fault): 我們通常只會懲罰那些選擇作惡(自主性)且對結果「有過錯」的人。
公平標籤原則 (Fair Labelling): 罪名的嚴重性應與行為相稱。你不應該將輕微的糾紛稱為「企圖謀殺」。
對應原則 (Correspondence): 行為人所意圖的結果應與實際發生的結果相符(當然,也有例外情況!)。
最大確定性 (Maximum Certainty): 你應該能夠查閱法律並明確知道什麼是違法的。不允許「胡亂猜測」!
不溯及既往 (No Retrospective Liability): 國家不能在今天將某行為定為罪行,然後因為你昨天做了這件事而逮捕你。
溫馨提示: 將這些視為「制定規則者的規則」。它們確保了法律體系公平且合乎邏輯。
2. 罪行的組成要素
大多數罪行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成分」。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通常就不構成刑事責任。
刑事「公式」:
\( Actus \space Reus + Mens \space Rea = 罪行 \)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這是罪行的物理部分。它可以是:
1. 作為 (An Act): 毆打某人或偷走手機。
2. 不作為 (An Omission): 在有義務採取行動時卻未行動(例如救生員看著某人溺水而不施救)。
3. 狀態罪 (A State of Affairs): 被發現身處不該出現的地方(即「存在」本身而非「做」了什麼的罪行)。
因果關係 (Causation): 對於「結果罪」(如謀殺),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導致了該結果。我們使用兩項測試:
1. 事實因果關係 (Factual Causation): 「若非……則無」測試 (But For Test)。「若沒有」被告的行為,受害者還會受傷嗎?(案例:White)。
2. 法律因果關係 (Legal Causation): 被告的行為是否是「超過極小程度」的成因?(案例:Pagett)。
犯罪意圖 (Mens Rea)
這是心理部分——當時這人在想什麼?
1. 直接意圖 (Specific Intention): 你目標就是為了達成該特定結果(案例:Mohan)。
2. 主觀魯莽 (Subjective Recklessness): 你預見到有損害風險,但仍然冒險去做(案例:Cunningham)。
3. 疏忽 (Negligence): 未能達到「理性人」的標準。
轉移惡意 (Transferred Malice): 如果你試圖攻擊朋友 A,但打偏了並打中了路人 B,你的「罪惡意圖」會轉移到新的受害者身上。你依然要負責!(案例:Latimer)。
巧合原則 (Coincidence): 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必須同時發生。如果你不小心打傷了某人,五分鐘後才覺得「打得好」,這並不能讓你構成罪行。
你知道嗎? 有些罪行屬於嚴格法律責任 (Strict Liability)。這意味著檢控方不需要證明任何犯罪意圖。只要你做了那個動作,你就犯了罪——即使你並非出於本意!這通常是一些輕微的「規管性」罪行,例如超速。
3. 導致死亡的侵害人身罪
這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涉及生命的喪失。
謀殺 (Murder)
犯罪行為是受女王(或國王)治下的和平所管轄的非法殺害人類行為。
犯罪意圖是「預謀惡意」(malice aforethought)。這是一種複雜的說法,指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GBH)。
記憶小貼士:即使你沒有殺人意圖,也可能犯下謀殺罪!只要是為了給對方造成重傷就足夠了。
自願性過失殺人 (Voluntary Manslaughter)
指被告雖具備謀殺的犯罪行為與意圖,但因有「特殊抗辯」而將罪名降為過失殺人:
1. 失控 (Loss of Control): 由「合資格觸發因素」引起的突然喪失自制力。
2. 減輕責任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由於「精神功能異常」(例如精神疾病),實質上損害了被告理解其行為或形成理性判斷的能力。
非自願性過失殺人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指某人死亡,但被告並無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
1. 非法行為過失殺人 (Unlawful Act Manslaughter): 被告進行了危險的非法行為(如揮拳)導致死亡。
2. 嚴重疏忽過失殺人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被告有謹慎責任卻違反了,且其疏忽程度嚴重到應視為犯罪(案例:Adomako)。
4. 非導致死亡的侵害人身罪
可以將其視為一級階梯。傷害越嚴重,處罰越重。
「傷害階梯」
1. 普通襲擊 (Assault): 讓人對即將到來的個人暴力產生恐懼。(無需身體接觸!)
2. 毆打 (Battery): 實施非法武力。(即使是輕微的觸碰也算!)
3. s.47 ABH (實際身體傷害): 導致「不只是輕微」傷害的襲擊或毆打(例如擦傷、牙齒斷裂)。
4. s.20 GBH/傷人: 「嚴重」(Grievous) 的傷害或創傷(皮膚破損)。無需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只需魯莽即可。
5. s.18 GBH/蓄意傷人: 與 s.20 相同,但你明確意圖造成嚴重傷害。這項罪名刑罰重得多。
快捷小貼士: 如果起初對條例(s.47, s.20)感到困惑,請記住:47 是擦傷 (Bruising),20 是骨折 (Breaking),18 是意圖 (Intention)。
5. 財產罪行
刑法同樣保護我們的「財產」!
盜竊 (Theft) (1968 年盜竊法第 1 條)
構成盜竊罪,你必須:
不誠實地佔有屬於他人的財產,並具備永久剝奪其財產的意圖。
類比:如果你借書並打算歸還,這不是盜竊。如果你拿走它、賣掉它或永遠佔為己有,那就是盜竊。
搶劫 (Robbery) (1968 年盜竊法第 8 條)
搶劫簡單來說就是盜竊 + 武力。如果你在偷竊前一刻或當時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這就變成了搶劫。這是一種更嚴重的「盜竊加重」罪行。
6. 預備性罪行:企圖
即使你未能成功犯罪,依然會惹上麻煩!根據 1981 年刑事企圖法第 1 條,企圖是指你採取了「不僅僅是準備工作」的行為,並且有意圖犯下完整的罪行。
例子:購買槍支是「準備工作」。將槍口對準某人並扣動扳機(但槍枝卡殼)就是「不僅僅是準備工作」——這是企圖謀殺。
7. 抗辯:為什麼一個人可能無罪
即使某人確實做了該行為,他們也可能有正當理由。
能力抗辯(「我無法自控」類)
精神失常 (Insanity): 由「精神疾病」引起的「理性缺陷」(案例:M'Naghten)。
自動症 (Automatism): 由外部因素引起的完全喪失自控能力(例如被一群蜜蜂攻擊!)。
醉酒 (Intoxication): 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這很複雜!通常只有在醉到無法形成特定意圖時,才能作為「特定意圖」罪行的抗辯理由。
必要性抗辯(「我迫不得已」類)
自衛 (Self-Defence): 使用合理武力保護自己、他人或財產。
脅迫 (Duress): 因為有人威脅要殺死你或造成嚴重傷害,而被迫犯罪(例如:「去搶劫銀行,否則我就殺了你妹妹」)。
情境脅迫 (Duress of Circumstance): 由於所處環境而不得不犯罪(例如:為了在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將傷者送往醫院而超速)。
總結摘要: 刑法就像拼圖。你必須審視發生的事情(犯罪行為 AR)、被告的想法(犯罪意圖 MR),以及是否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掌握這些元素,你就能掌控 Pape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