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人權法!

歡迎來到 AQA 法律課程中最令人興奮且與現實息息相關的章節!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保護免受國家權力侵害的規則。人權是屬於世界上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如果起初覺得資訊量很大,請不要擔心。我們會將其拆解成簡單易懂的重點。你可以將人權想像成政府對待公民時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

1. 理論:什麼是「權利」?

在我們探討法律之前,需要先理解其背後的思想。從歷史上看,英國並沒有一份成文的權利清單,取而代之的是自由(liberties)

權利(Rights)與自由(Liberties)的區別:
自由(A Liberty):只要沒有法律禁止,你做什麼都可以。(例子:你可以戴紫色帽子,因為沒有法律禁止這樣做。
權利(A Right):法律積極保障的權益。(例子: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權利的範疇:
權利通常被描述為基本權(fundamental),意指它們是公平社會的基石。有些權利是絕對的(absolute)(例如禁止酷刑,永遠不能被剝奪),而另一些則是受限制的(qualified)(如果為了保護他人,這些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

重點總結:

權利已從「任何未被禁止的事項」演變為具體且受法律保護的保障。

2. 歷史與國際法

我們今天所知的人權法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世界決心「永不再犯」,不容許任何國家再次以殘忍手段對待人民。

時間軸:
1.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DHR)。聯合國制定。這是一份包含 30 條權利的清單,但它不是可以在法庭上據以起訴他人的「硬法」。
2. 1950/1953年:《歐洲人權公約》(ECHR)。歐洲委員會制定。這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條約。英國是首批簽署國之一!

你知道嗎?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並不是歐盟(EU)。儘管英國已經脫歐,但我們仍然是《歐洲人權公約》的一員!

3. 1998年《人權法案》(HRA 1998)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如果英國公民覺得自己的權利被忽視,必須親自前往法國,向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ECtHR)提出申訴。這既昂貴又耗時。

1998年《人權法案》將權利「帶回國內」,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英國法律。現在,你可以在英國本土法庭上爭取你的人權。

運作方式(《人權法案》的核心精神):
解釋:英國法官必須嘗試以符合人權的方式來詮釋所有英國法律。
公共當局:公共機構(如警察、醫院或地方議會)採取違反你人權的行動是違法的。
鞏固性:雖然《人權法案》非常重要,但它不像美國憲法那樣是「永久鞏固」的。理論上,議會若想廢除它是可以做到的(儘管這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快速回顧:

1998年《人權法案》並沒有創造新的權利;它只是讓英國公民更容易行使在《歐洲人權公約》下早已享有的權利。

4. 具體權利(條款)

教學大綱要求你掌握《歐洲人權公約》中的五個特定「條款」。讓我們簡單了解一下:

第 2 條:生存權

這意味著國家不能殺害你,同時也代表國家有積極義務保護生命。
例子:警察在執行危險任務(如突擊搜查)時,必須謹慎規劃以將死亡風險降至最低。
例外:只有在極特定情況下才能剝奪生命,例如合法的自衛防止暴力犯罪,且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過「絕對必要」的程度。

第 5 條:自由與安全權

這保護你不受無故關押。除非合法,否則你不能被「剝奪自由」。
合法逮捕:如果你被逮捕,警方必須遵守嚴格規定(例如告知你逮捕的原因)。
快速回顧:第 5 條不僅涉及監獄;它也涵蓋了示威活動中的「圍堵」或被拘留在精神健康設施中的情況。

第 8 條:私生活與家庭生活權

這是一項受限制的權利。它保護四個領域:你的私生活家庭生活住處以及通訊(電子郵件/信件/電話)。
比喻:第 8 條就像圍繞在你身邊的一個「隱私氣泡」,除非有極充分的理由,否則政府不應戳破它。

第 10 條:言論自由

這涵蓋了你持有意見以及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接收和分享資訊/想法的權利。
注意:這不僅僅指口頭表達。它還包括寫作、藝術,甚至你的穿衣風格

第 11 條:集會與結社自由

這是你和平抗議以及加入團體(如工會或政黨)的權利。

重點總結:

第 2 條和第 5 條非常嚴格。第 8、10 和 11 條是受限制的,意味著如果政府有合法的理由,可以對其進行干預。

5. 限制:國家何時可以干預?

對於第 8、10 和 11 條,國家若要限制你的權利,必須通過三步檢測法。可以將其視為政府必須通過的「安全檢查」:

1. 是否「依法進行」?(是否有明確法律授權他們這樣做?)
2. 是否有「正當目的」?(他們是否出於正當理由,如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
3. 是否「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的」?(反應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不應該用大砲打蚊子!)

常見錯誤:別忘了比例原則!如果警察僅因為一個人吹哨子很大聲就驅散整場示威,這可能會被視為不合比例

6. 人權與英國法律

人權已融入我們普通的英國法律中。以下是它們的連結方式:
刑法:第 2 條和第 5 條在這裡至關重要。如果有人在警方羈押期間死亡,必須進行獨立調查(第 2 條)。
民法:第 8 條(隱私)常與第 10 條(言論)產生衝突。例如,如果報社想刊登關於名人私生活的報導,法庭必須在名人的隱私權與報社的言論自由權之間進行權衡

7. 執法與司法覆核

如果你的權利受到侵犯,該如何反擊?
國內法庭:你先從英國法庭開始。法官可以使用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來檢視公共機構(如學校或議會)的行動是否合法。
歐洲人權法院(ECtHR):如果你在英國敗訴,你仍然可以作為「最後手段」將案件提交至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

8. 批評與改革

並非所有人都喜歡《人權法案》。有些人認為:
• 它賦予法官過多權力,而對民選官員的制衡不足。
• 它有時被用來保護「罪犯」而非「受害者」。
• 關於以《英國權利法案》取代《人權法案》的討論時有發生。

總結重點:

人權法是一場平衡博弈。它旨在尋找個人權利社會需求之間的折衷點。每當你面對一個場景時,問問自己:國家的干預是否合法、理由正當,且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