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Level 刑事法 (9084):犯罪要素 (主題 2.1)

各位未來的法律人,大家好!歡迎來到刑事法的核心基礎單元。在判定某人犯下罪行之前,控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兩項必要因素同時存在。本章是你理解刑事責任的根基——只要掌握了這一部分,後續的刑事法內容將會變得清晰易懂!

犯罪的兩大基本要素

在英國法中,除非兩項核心要素同時存在,否則通常無法判定一個人有罪。你可以把它想像成烘焙一個「犯罪蛋糕」——你需要麵粉和水這兩種材料!

  • 要素 1:犯罪行為 (Actus Reus) (邪惡的行為)
  • 要素 2:犯罪意圖 (Mens Rea) (邪惡的心智)

記憶小撇步: Actus Reus 和 Mens Rea。記住這句話:Acting Really Makes Regret (真正的行為確實會帶來後悔)。

如果控方無法證明身體行為 (AR) 與必要的精神狀態 (MR) 是同時發生的(即同時性原則),那麼被告通常不會被判有罪。


第一節:犯罪行為 (Actus Reus)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是犯罪的實質組成部分。它包括了行為本身,而在要求特定結果的罪行中(稱為「結果罪」,例如謀殺),它還包括了要求的後果以及任何相關環境因素。

犯罪行為的構成要素:

  1. 行為 (Conduct): 被告的動作或舉止(例如:扣動扳機)。
  2. 結果 (Consequences/Result): 若罪行要求特定結果(例如:謀殺中的死亡)。
  3. 環境 (Circumstances): 行為發生時的相關事實(例如:在盜竊罪中,環境因素是財產必須是「屬於他人」的)。

你知道嗎? 「犯罪行為」並不總是代表一個主動的動作;有時它可能是一種狀態,或者是不作為(不履行應盡的義務)。

1.1. 不作為犯罪 (Actus Reus by Omission)

英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單純的「不作為」通常不會構成犯罪。如果你看到有人溺水,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去救他(雖然在道德上你應該這麼做!)。

然而,法律規定了重要的例外情況,即法律賦予了作為義務 (Duty to act)。當這種義務存在時,不作為(疏忽)即可構成犯罪的犯罪行為

什麼時候會產生作為義務?

  • 法定責任 (Statutory Duty): 法律明確要求你採取行動(例如:拒絕提供警察要求的呼氣樣本)。
  • 合約責任 (Contractual Duty): 你的工作要求你採取行動(例如:保安人員未鎖好場地大門)。
  • 關係責任 (Duty Arising from Relationship): 父母對子女,或有時配偶之間所負的責任。
  • 自願承擔責任 (Duty Arising from Assumption of Care): 如果你自願照顧他人(例如:照顧生病的親屬),你就承擔了繼續照顧的義務。
  • 製造危險後的義務 (Duty Arising from Creating a Dangerous Situation): 如果被告意外造成危險,他們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危險。

1.2. 因果關係 (Causation)

因果關係僅適用於結果罪(如謀殺或嚴重身體傷害)。這意味著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導致了被禁止的後果。

建立因果關係需要兩個步驟:

步驟 1:事實因果關係 (Factual Causation) - 「若無」測試 (The 'But-For' Test)

法院會問:「若沒有被告的行為,結果會發生嗎?」

  • 如果答案是「不會」,那麼事實因果關係即告成立。

例子: A 開槍射殺 B。如果 B 本來就在那一刻會因為既有的心臟病發作而死亡,那麼 A 就不是導致 B 死亡的事實原因(儘管這種情況極其罕見)。

步驟 2:法律因果關係 (Legal Causation) - 「運作且實質」測試 (The 'Operating and Substantial' Test)

僅有事實因果關係是不夠的,被告的行為必須是結果的運作且實質原因。

  • 實質 (Substantial): 該行為必須對結果有顯著貢獻(不僅僅是微不足道)。
  • 運作 (Operating): 因果鏈條不得被中斷性新行為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所中斷。

中斷性新行為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這是一種新的介入行為,切斷了因果鏈,意味著被告不再對最終結果負責。這可能來自第三方的行為、受害人的行為,或自然事件。

常見的中斷行為:

  1. 醫療行為: 一般而言,拙劣的醫療救治不會中斷因果鏈,除非該治療是如此獨立且強烈,以至於被告原本的行為變得無關緊要(這是極高的門檻)。
  2. 受害人的行為: 只有在受害人的反應在當時環境下完全不可預見或極不合理時(例如:為了躲避輕微威脅而衝向車水馬龍的馬路),因果鏈才會中斷。

薄骨法則 (The Thin Skull Rule) (概括承受原則)

如果受害人有既有的弱點(如「薄骨」或特定病史,甚至阻止治療的宗教信仰),而這些弱點加重了傷害程度,被告仍須對傷害的全部後果負責。你不能辯稱受害人的自身弱點中斷了因果鏈。

快速複習:犯罪行為 (Actus Reus)

犯罪行為是犯罪的物理要素。它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在有義務存在時的不作為。
對於結果罪,請務必檢查:1. 事實因果? (若無測試) 以及 2. 法律因果? (運作且實質,且無中斷性新行為)。


第二節:犯罪意圖 (Mens Rea)

犯罪意圖 (Mens Rea) 是犯罪的心智組成部分。它描述了被告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必須具備的精神狀態。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刑事法通常基於過失 (fault) 的概念——我們只處罰那些以有罪責的心態行事的人。

你需要知道的兩種主要犯罪意圖形式是「意圖 (Intention)」和「罔顧後果 (Recklessness)」。

2.1. 意圖 (Intention)

意圖是最高層級的犯罪意圖。這意味著被告有明確的欲望或目的去達成該結果。

a) 直接意圖 (Direct Intention)

這是最簡單的形式。被告的目的 (purpose)目標 (aim) 就是要實施該犯罪行為

例子: 如果 A 想殺死 B,並且 A 以終結 B 的生命為特定目標而射殺 B,那麼 A 對謀殺罪具備直接意圖。

b) 間接意圖 (Indirect/Oblique Intention)

如果不明白也不用擔心——間接意圖用於非常特殊的情況,即被告的主要目的並非導致該後果,但他知道該後果幾乎必然發生。

若滿足以下兩點,被告即具備間接意圖:

  1. 禁止的結果(如死亡或嚴重傷害)是其行為幾乎必然 (virtually certain) 的後果;以及
  2. 被告預見 (foresaw) 到該結果幾乎必然發生。

如果滿足這兩點,陪審團可以裁定(或推論)其具備意圖。此處的關鍵法律權威是 Woollin 案中所確立的測試。

類比: 你想贏得一張飛機票(主要目標),但機票存放在你劫持的飛機內的保險箱裡。你打算炸開飛機艙門(行為)。你知道機師和機組人員死亡是幾乎必然的(間接後果)。儘管殺死機組人員不是你的主要目的,但你仍具備間接意圖,因為你知道他們的死亡對於達成你的目標而言是幾乎必然會發生的。

2.2. 罔顧後果 (Recklessness)

當被告在即使沒有特定意圖的情況下,仍冒了不合理的風險時,就適用「罔顧後果」。

在現代 AS 法律中,我們關注的是主觀罔顧後果 (Subjective Recklessness)(由 Cunningham 案確立),這意味著重點在於被告本人實際上預見到了什麼。

如果被告符合以下情況,即構成罔顧後果

  1. 預見 (Foresee)(意識到或知道)其行為有導致禁止結果(例如:損壞財產或造成傷害)的風險;且
  2. 儘管如此,仍不合理地承擔該風險。

例子: A 在油站吸煙,即使 A 明顯看到了「嚴禁吸煙」的告示,且知道有爆炸風險。如果發生爆炸,A 即屬罔顧後果,因為他預見到了風險卻依然冒險。

避免常見錯誤:

不要將動機 (motive)意圖 (intention) 混淆。你做某事的理由(動機)與你是否具備犯罪所需的意圖無關。如果你因為飢餓(動機)而偷麵包(犯罪行為),你仍然具備永久剝奪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犯罪意圖)。


結論:將 AR 與 MR 結合 (同時性原則)

為了構成法律責任,犯罪行為 (Actus Reus)犯罪意圖 (Mens Rea) 必須同時出現,即它們必須在同一時間發生。這被稱為同時性 (coincidence)同期性 (contemporaneity) 原則。

有時,法院會運用「持續行為」或「一系列相關事件」的概念來滿足這一要求,特別是在被告於整個持續的身體行為過程中,曾有過犯罪意圖的情況下。

犯罪要素的關鍵重點

要建立法律責任,控方必須證明:

  •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被禁止的身體行為(或在有義務時的不作為)以及因果關係(如果是結果罪)。
  • 犯罪意圖 (Mens Rea): 必要的心智狀態(意圖,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或是罔顧後果)。
  • 同時性 (Coincidence): 兩者必須同時發生。

掌握這些基本要素,是應對課程大綱中後續關於財產犯罪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