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侵權法:一般抗辯與補救措施!

各位未來的法律專家,大家好!本章節是侵權法(Law of Tort)課程的最後一站。到目前為止,你們已經學會如何證明被告(D)對各種損害(如過失或滋擾)負有法律責任。但如果被告並非完全過錯呢?而且在確定責任後,法庭又是如何決定賠償金額的呢?

這個主題——一般抗辯與補救措施(教學大綱 4.4)至關重要。它涵蓋了被告可採用的法律「逃生路徑」,以及法庭用來補償受害者的必要手段。掌握這一章,你將能回答任何侵權案件中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第 4.4.1 節:一般抗辯 (General Defences)

抗辯是被告(D)用來規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法律主張。這些是 D 用來對抗原告(P)索償的主要「盾牌」。

1. 自願承擔風險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這句拉丁文的意思是:「對於一個自願的人,不會造成傷害。」如果原告自願同意冒險,當傷害發生時,他便不能起訴。這是一種完全抗辯 (Complete defence);如果抗辯成功,原告將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別被拉丁文嚇到!你可以這樣理解:「你知道有危險,且你同意承擔該風險。」

自願承擔風險的關鍵要求:

該抗辯只有在 D 能證明以下三點時才成立:

  • 協議 (Agreement): P 必須同意承擔風險,可以是明示的(例如簽署棄權書),也可以是隱含的(例如跳上正在行駛的車輛)。
  • 知情 (Knowledge): P 必須完全知曉並理解該風險的確切性質和程度(參考 Morris v Murray (1991) – 醉酒機師案)。
  • 自願 (Voluntary): P 的同意必須是真正自願的。如果 P 感到被迫(例如出於工作需要),該抗辯將失效(參考 Smith v Baker (1891))。

自願承擔風險在特定情境下的應用:

僱傭關係: 在此處該抗辯鮮少成功,因為僱員接受工作通常並不意味著自願接受僱主的過失。如果該風險是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種「接受」通常並非真正自願。

醫療護理: 如果病人在充分了解風險後同意接受療程,通常會被視為已同意相關受傷風險,前提是療程本身在執行時並無過失。

體育活動: 運動員通常被視為接受了比賽中固有的風險,例如在足球比賽中被攔截。然而,他們並同意故意的人身惡意傷害或極端過失。

重點重溫: 要使 Volenti 適用,同意必須是自願 (Voluntary)、知情 (Informed),並與確切的已知風險相關 (Known risk)。即 V.I.K. 原則!

2. 分擔過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部分抗辯)

這是最常用來減少損害賠償金額的抗辯,受《1945 年法律改革(分擔過失)法案》規管。

抗辯性質: 這是一種部分抗辯 (Partial defence)。它不能免除被告的責任,但允許法庭因原告自身缺乏謹慎而加劇了傷勢,從而減少賠償金額。

歸責分擔與減少賠償:

第一步:確立 P 的過錯: D 必須證明 P 未能為自身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過失),且這種疏忽對受到的損害有貢獻(參考 Froom v Butcher (1976) – 未佩戴安全帶案)。

第二步:分攤責任: 法庭評估 P 的過錯對損害的影響程度,並以百分比表示。

第三步:減少賠償: 賠償總額將扣除相應百分比。

例子:一名駕駛者(D)超速撞倒行人(P)。P 當時身穿深色衣服且非法橫過馬路。法庭裁定 D 須負責任,但認為 P 未能安全過馬路需承擔 25% 的責任。若賠償總額為 10,000 英鎊,P 最終獲得 7,500 英鎊。

小知識: 在 1945 年法案之前,如果 P 被發現有哪怕 1% 的分擔過失,他們就會輸掉整宗索償!1945 年法案引入了「分攤」的公平原則。

3. 其他一般抗辯

以下抗辯成功率較低,但了解它們依然很重要:

  • 不可避免的意外 (Inevitable Accident): D 聲稱即便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也無法防止事故。這門檻極高;意外必須是完全不可預見的。
  • 天災 (Act of God): 與不可避免的意外密切相關,指 D 無法預見或防禦的自然、前所未有的事件(例如極端天氣),在現代法律中極少成功。
  • 法定權力 (Statutory Authority): 如果損害是 D 根據議會法案被授權(或要求)進行的行為所導致的不可避免後果,D 可免除侵權責任(常見於涉及公用事業或政府項目的滋擾案)。
  • 違法行為 (Illegality /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意即「非法行為不產生訴訟」。如果 P 在進行嚴重刑事犯罪時受傷,可能被禁止索償(例如兩人在銀行搶劫時受傷,不能互相控告)。
  • 緊急狀態 (Necessity): D 為防止更大的禍害或拯救生命而實施侵權行為(例如為了從火場救出孩子而撞開門)。該行為在當時必須是合理的。

抗辯小結:

Volenti 能完全免除責任,但證明「真正的同意」很困難。分擔過失 較易證明,且通常會導致賠償金額減少,而非失去全部索償權。


第 4.4.2 節:侵權法的補救措施 (Remedies)

一旦法庭確立 D 需對 P 負責任,下一步就是決定補救措施。侵權法補救措施的首要目標是,在金錢允許的範圍內,將原告恢復到若侵權行為未發生時的狀態。

1. 損害賠償 (Damages)(普通法補救措施)

目的: 侵權法中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是補償 (Compensation)

賠償性損害賠償的計算與類型:

賠償性損害賠償通常分為兩類:

a) 特別損害賠償 (Special Damages)

定義: 截至審訊之日止,可精確量化的經濟損失。
例子:

  • 受傷日至審訊期間的收入損失。
  • 已支付的醫療費用。
  • 財產損失(修理或更換成本)。
類比:這些是你可以憑收據和薪資單證明的開支。

b) 一般損害賠償 (General Damages)

定義: 無法精確量化,必須由法庭估算的經濟與非經濟損失。
例子:

  • 痛苦與折磨: 受傷導致的身心不適。
  • 失去生活樂趣 (Loss of Amenity): 生活享受的缺失(例如無法參與運動或愛好)。
  • 未來損失:(例如未來收入損失、未來醫療護理費用)。
人身傷害備註: 計算人身傷害的一般損害賠償時,法庭會參考司法指引和先例,以得出公平的金額。

非補償性損害賠償:

這類賠償並非純粹為了彌補 P 的損失:

  • 象徵性賠償 (Nominal Damages): 當 P 的權利受損但未遭受實際經濟損失時(例如在性質上可直接控告的侵權案件中)。金額通常極少(例如 1 英鎊)。
  • 懲罰性損害賠償 (Exemplary Damages): 極罕見。旨在懲罰 D 並阻嚇類似行為,通常僅在 D 的行為具壓迫性、專橫或違憲時(例如政府官員所為)才會裁定。
  • 加重損害賠償 (Aggravated Damages): 當 D 的行為特別具侮辱性、羞辱性或離譜,加深了 P 的痛苦時裁定。它們補償的是受損的感受,而不僅僅是身體傷害。

損害賠償的政策問題與改革:

計算未來損失(特別是終身護理或未來收入損失)極為複雜。政策議題通常圍繞在:

  • 一筆過總額 vs. 定期付款: 傳統上賠償是一筆過支付。2003 年《法院法案》引入了「定期付款令」(PPOs),即定期支付賠償,對於嚴重傷害案件尤為適用,因其能管理資金耗盡的風險。
  • 貼現率 (Discount Rate): 用於計算未來損失。由於一筆過總額通常會進行投資,法庭會對未來損失進行「貼現」以考慮投資收益。設定此利率(通常稱為 Ogden 率)是一個重大的政治與經濟政策問題。

常見錯誤: 搞混特別與一般損害賠償!請記住:特別損害賠償 = 具體收據;一般損害賠償 = 綜合估算(痛苦、未來損失等)。

2. 平衡法下的補救措施:禁制令 (Injunctions)

與損害賠償不同(賠償是責任確立後的權利),平衡法下的補救措施具酌情權——法庭會根據公平與正義原則決定是否批准。

禁制令 (Injunction) 是一項法庭命令,要求 D 停止某種行為或強制執行某種行為。禁制令在涉及土地的侵權案件(如滋擾或侵入土地)中最為常見。

禁制令的類型:

  • 禁止性禁制令 (Prohibitory Injunction): 命令禁止 D 進行特定行為(例如阻止工廠在深夜操作嘈雜的機器)。
  • 強制性禁制令 (Mandatory Injunction): 命令 D 執行特定行為(例如強制侵入者清理非法傾倒的垃圾)。
  • 臨時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在全面審訊前迅速頒發的暫時性命令,通常用於在案件審結前維持現狀(通常適用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指引)。

以損害賠償代替禁制令 (Shelfer 測試):

法庭可能會裁定以損害賠償代替禁制令。這通常發生在頒發禁制令對 D 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於對 P 的好處時。

Shelfer v City of London Electric Lighting Co (1895) 案確立了代替標準,包括:

  1. 對 P 法律權利的傷害微小。
  2. 傷害金額可被估算。
  3. 透過少量金錢賠償即可獲得充分補償。
  4. 批准禁制令對 D 將構成壓迫。

評估禁制令在侵權法的使用:

優點: 禁制令至關重要,因為它能立即制止(或防止)傷害,對於滋擾等持續性的侵權行為,比單純金錢賠償更有效。

缺點: 它是酌情給予的,代表 P 沒有絕對保障。執行起來可能很困難(尤其是強制性禁制令),且可能限制 D 的個人自由或合法商業活動,引發雙方衝突。

補救措施小結:

損害賠償補償過去的損失;禁制令則規範未來的行為。勝訴的被告總會追求抗辯成功,而勝訴的原告則總是追求賠償(金錢)或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禁制令)。

重點重溫:抗辯與補救措施

抗辯:

  • 自願承擔風險 (Volenti): 完全抗辯。P 同意冒險(知情且自願)。
  • 分擔過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部分抗辯。P 的賠償額按其過錯比例減少(《1945 年法律改革法案》)。
補救措施:
  • 損害賠償(補償性): 特別損害賠償(審訊前的可量化損失)+ 一般損害賠償(預估損失與未來開支)。
  • 禁制令(平衡法): 酌情命令(禁止性/強制性/臨時性),用於管理 D 的未來行為,常見於物業相關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