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人員的世界:法律背後的推手!

大家好!在本章中,我們將揭開英國法律體系的神秘面紗,認識那些讓體系運作起來的人們——從最高法院位高權重的法官,到擔任陪審員的普通市民。理解這些角色至關重要,因為他們決定了正義如何被執行和體現。

如果一開始覺得那些機構名稱(如 SRA 或 JAC)讓人眼花撩亂,不用擔心。我們會把它們逐一拆解。把這章節想像成認識一支正在進行法律這場比賽的「隊伍」!


1.3.1 司法機構:高級法官與下級法官

司法機構指的是在法院主持審訊的法官。根據他們的資歷、薪酬以及所在的法院層級,他們主要分為兩大類。

高級法官 (Superior Judges)

這些法官在高級法院任職,主要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 和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他們處理最複雜、最嚴重的案件,更重要的是,他們負有確立先例 (precedent)(即創造新法律)的責任。

  • 例子: 最高法院大法官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上訴法院大法官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高等法院法官。

下級法官 (Inferior Judges)

這些法官在低級法院任職,主要是郡法院 (County Court)(民事)和刑事法庭 (Crown Court)(刑事)。他們的重點在於運用現有法律,而非創造新法律。

  • 例子: 巡迴法官 (Circuit Judges)、區域法院法官 (District Judges)、特約法官 (Recorders,兼職法官)。

小比喻: 將司法體系想像成一個大型體育聯盟。高級法官就像是頂尖裁判,負責做出全系統適用的判決(先例);而下級法官則是常規賽的裁判,負責日常執行現行規則。

法官的資格

在現代英國法律中,成為法官通常需要具備法律專業人員(大律師或事務律師)的從業經驗。所需的經驗年限取決於具體的司法職位。

  • 歷史上,所有法官都必須是大律師。如今,事務律師 (Solicitors) 獲委任的比例越來越高,特別是在推動便利性的改革之後。
  • 對於最高階的職位(如最高法院),候選人通常必須擔任過高級司法職位,或擔任資深律師多年。

遴選與委任 (JAC)

法官的遴選由司法任命委員會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 JAC) 處理。該機構的成立旨在使選拔過程透明、現代化且基於能力主義 (merit-based)。

遴選步驟:
  1. 刊登職位: JAC 發布職位空缺。
  2. 申請: 候選人提交申請(通常包括自我評估、推薦信和測試)。
  3. 入圍與面試: 候選人純粹根據能力 (merit) 被篩選。
  4. 推薦: JAC 向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 推薦獲選候選人。
  5. 委任: 大法官正式委任候選人(對於大多數高級職位,由君主根據建議進行最終委任)。

你知道嗎? 使用 JAC 有助於維持公眾信任,因為任命是基於能力而非政治偏袒。

法官的角色

  • 在初審法院: 監督訴訟程序,確保規則被遵守,裁決法律爭議點,並決定刑罰(刑事案件)或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 在上訴法院: 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聆訊上訴,並解釋法律(法定解釋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培訓

培訓由司法學院 (Judicial College) 進行。

  • 初步培訓: 專注於法庭程序、判刑和司法技巧。
  • 持續培訓: 包括法律變更的更新,以及有關社會意識和道德等敏感議題的課程。

退休與免職

  • 法官通常在 70 歲時退休(儘管有例外情況)。
  • 免職: 下級法官可由大法官因不當行為而免職。然而,高級法官只能在國會兩院要求下由君主免職(這極為罕見,顯示了他們極高的保障程度)。

司法獨立(核心概念)

這無疑是司法機構最重要的原則。

  • 定義: 法官必須能夠僅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決定,而不必擔心來自政治壓力、國家或輿論的干預。

這種獨立性通過以下方式保障:

  • 任期保障 (Security of Tenure): 高級法官不能輕易被解僱(參見上述免職程序)。
  • 訴訟豁免權 (Immunity from Suit): 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的行為不能被起訴。
  • 三權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司法機構與政府(行政)和國會(立法)保持分離。
法官重點總結:

法官由 JAC 基於能力遴選,分為高級與下級,且其獨立性受到憲法保障,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公正性。


1.3.2 法律專業人員:大律師、事務律師與法律行政人員

這些是為客戶提供諮詢、起草文件並在法庭上陳述案件的核心人員。

1. 大律師 (Barristers)

大律師傳統上專注於法庭訟辯 (advocacy)(在法庭上發言)並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counsel)。

  • 角色: 他們主要在律師樓辦事處 (Chambers) 工作,通常是自僱人士。他們通過事務律師接收指示(儘管現在他們擁有直接委聘權利)。
  • 資格: 法律學位(或轉換課程)+ 大律師專業培訓課程 (BPTC) + 一段稱為實習 (Pupillage) 的學徒期。

2. 事務律師 (Solicitors)

事務律師是客戶接觸法律的第一站。他們處理絕大多數法庭大審判以外的法律工作。

  • 角色: 客戶面談、法律諮詢、起草文件、談判以及為法庭案件做準備。他們在低級法院擁有完整的出庭發言權 (Rights of Audience),並在接受特別培訓後可獲得高級法院的出庭權。
  • 資格: 法律學位(或轉換課程)+ 事務律師資格考試 (SQE,取代了 LPC) + 一段受監督的工作經驗(合格工作經驗 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

3. 法律行政人員 (Legal Executives - CILEX)

英國法律行政人員協會 (CILEX) 的成員有資格專注於特定法律領域(例如物業轉易、遺囑認證)。他們提供了進入該行業的更職業化的途徑。

  • 角色: 在其專業領域內執行與事務律師類似的任務。他們也可以獲得有限的出庭發言權。
  • 資格: 職業學習和工作經驗,最終取得 CILEX 專業資格。

法律專業人員的規管

規管對於確保道德標準、能力和保護公眾至關重要。

大律師規管:
  • 大律師公會 (The Bar Council): 代表該行業並促進大律師的利益。
  • 大律師標準委員會 (Bar Standards Board, BSB): 規管機構。他們設定專業標準和行為守則,並處理紀律處分。
事務律師規管:
  • 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代表事務律師的利益(類似工會)。
  • 事務律師規管局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 規管機構。他們設定標準、監督能力,並處理投訴和紀律事宜。
消費者保護:
  • 法律申訴專員 (Legal Ombudsman): 處理客戶對大律師、事務律師和法律行政人員提供的服務水平(例如溝通不善、延誤或收費過高)的投訴。申訴專員可以判給賠償。
記憶小撇步:

請記住,專業人士擁有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一個獨立的規管機構(BSB/SRA)。

Barristers(大律師) -> BSB
Solicitors(事務律師) -> SRA

專業人員重點總結:

大律師專注於訟辯,事務律師專注於客戶管理,法律行政人員專注於專業化工作。所有人員都受到其各自機構(BSB 和 SRA)的嚴格規管,並受法律申訴專員的審查。


1.3.3 非專業人士 (Lay Personnel)

非專業人士是指參與法律程序而不具備正式法律資格的普通公民。他們的參與是「由同儕執行正義」這一概念的核心。

1. 非專業裁判官 (Lay Magistrates - 和平法官 JPs)

非專業裁判官是志願者,構成了刑事司法體系的核心。

  • 民事案件的角色: 非常有限,有時處理輕微的家庭事務。
  • 刑事案件的角色: 他們在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審理超過 90% 的刑事案件(簡易罪行)。他們決定有罪或無罪,並判處刑罰(最高 6 個月監禁)。他們還負責處理保釋申請和更嚴重案件的預審。

非專業裁判官的資格

裁判官不需要具備法律資格,但必須滿足六項關鍵素質,包括:

  • 良好品格。
  • 理解與溝通能力。
  • 社會意識。
  • 成熟與穩重的性情。
  • 承諾與可靠性。
  • 司法能力(公正裁決的能力)。

他們必須年滿 18 至 70 歲,且居住或工作地點靠近他們任職的法院。

遴選與委任

非專業裁判官由首席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 根據地方諮詢委員會 (Local Advisory Committee) 的建議委任。

  1. 初次面試: 專注於品格和六項關鍵素質。
  2. 二次面試: 討論案例研究以測試司法能力。
  3. 推薦: 委員會轉交建議人選名單。

培訓

裁判官在法律點和程序上會得到具備法律資格的法律顧問 (Legal Advisor,或稱法庭書記) 的建議,該顧問不參與實際的決策。

  • 初步培訓: 入職導向,隨後是受監督的審訊以及涵蓋法律、程序和判刑的核心培訓。
  • 導師制度: 他們在第一年會被分配一位導師。

2. 陪審團 (The Jury)

陪審團由 12 名公眾成員組成,在刑事法庭 (Crown Court) 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可公訴罪行)。

  • 角色: 他們是最終的事實裁決者(被告是否犯了罪?),而法官則決定法律點。他們會給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

陪審員資格

要取得資格,一個人必須:

  • 年滿 18 至 75 歲。
  • 在選民登記冊上。
  • 自 13 歲起在英國居住至少五年。

某些人不符合資格,例如有嚴重刑事定罪記錄者或目前患有精神障礙者。

審查與挑戰

選拔過程旨在確保陪審團公正:

  • 例行審查: 根據犯罪記錄進行檢查。
  • 廣泛審查(罕見): 僅在國家安全案件中(經總檢察長許可)使用,檢查警務和安全部門記錄。

控方和辯方都有權利質詢陪審員:

  • 對陪審團陣容的挑戰 (Challenge to the array): 基於陪審團缺乏代表性(例如篩選方法有瑕疵)而對整個陪審團提出質疑。
  • 針對個人的挑戰 (Challenge for cause): 因個人認識或對當事人有偏見而質疑個別陪審員。

陪審團的替代方案

儘管陪審團被視為一項憲法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使用替代方案:

  • 干擾陪審團 (jury tampering)(陪審員受威脅或收買)的情況下,審判可能由單一法官進行而不設陪審團(儘管這極具爭議,因為這剝奪了同儕審判的權利)。
  • 有時會有人建議為極其複雜的欺詐案件設立專門小組,儘管這通常受到抵制。
非專業人士重點總結:

非專業裁判官處理大部分刑事案件,並由法律顧問輔助。陪審團是嚴重刑事審判中的事實裁決者,確保公眾在司法結果中有發言權。


快速複習箱:法律人員定義

JAC: 司法任命委員會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基於能力遴選法官的獨立機構。

BSB: 大律師標準委員會 (Bar Standards Board)。規管大律師。

SRA: 事務律師規管局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規管事務律師。

非專業裁判官 (JP): 負責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決定事實和判刑的志願公眾成員。

陪審團: 在刑事法庭嚴重案件中決定有罪或無罪(事實)的 12 名公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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