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世界!
你好!你即將展開你的英國法律制度學習之旅。這一章是你學習所有法律知識的基礎。我們將探討法律的來源、法律是如何制定的,以及法官如何詮釋法律。如果起初覺得這些內容有點深奧,別擔心——學習法律就像學習一門新語言,一旦你掌握了基本概念,所有內容就會融會貫通!
1.1.1 英國法律制度及其背景
在我們深入探討具體法律之前,需要先了解英國法律制度相對於世界其他體系的「風格」。
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
不同國家採用不同的法律「模板」:
- 普通法 (Common Law):這是英國採用的制度,基礎是習慣以及數百年來法官在法庭判決中累積的判例。
- 大陸法系 (Civil Law):如法國等國家所採用。大部分法律都載錄在一本巨著中,稱為法典 (Code)。法官只需在法典中尋找答案。
- 宗教法 (Religious Law):基於宗教文本的法律(例如伊斯蘭教法)。
- 習慣法 (Customary Law):基於長期存在的地區傳統的法律。
對抗制 vs. 糾問制
你可以把對抗制 (Adversarial System)(英國採用)想像成一場拳擊賽。雙方(控方/原告與辯方)進行辯論,而法官扮演中立的裁判,確保比賽規則被遵守。而在糾問制 (Inquisitorial System)(大陸法系國家採用)中,法官更像一名偵探,會主動發問以尋找真相。
法治 (The Rule of Law)
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它意味著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是國王或首相也不例外。法律必須清晰、公正,並且對每個人一視同仁。
民事法與刑事法
這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部分!讓我們來拆解一下:
- 刑事法 (Criminal Law):旨在懲罰「違法者」並維持秩序。由國家(警方/控方)將當事人帶上法庭。懲罰包括監禁或罰款。
- 民事法 (Civil Law):旨在解決個人或企業之間的糾紛(例如違反合約或交通意外)。「受害的一方」(原告 Claimant)會控告對方。結果通常是賠償(金錢)。
法律、道德與正義
所有非法的行為都一定不道德嗎?不一定(例如在黃線違規停車)。那麼,所有不道德的行為都一定非法嗎?也不是(例如對朋友撒謊)。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規則,而道德則是個人或社會對是非對錯的感知。正義是法律追求的終極目標——即法律制度應當公正,並產生「正確」的結果。
溫馨提示:記住,過錯 (fault) 是關鍵!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中,我們通常只有在某人確實有「過錯」(做了錯事或疏忽)時,才會予以懲罰或指責。
1.1.2 議會立法
一個新點子是如何變成法律的呢?在英國,議會 (Parliament) 是「最高」立法機關。這意味著他們有權制定或廢除任何法律。
法案 (Bill) 的誕生過程
「法案」只是法律草案。在它成為議會法令 (Act of Parliament)(即成文法)之前,必須經過以下步驟:
1. 綠皮書 (Green Paper):討論文件(「構思」階段)。
2. 白皮書 (White Paper):新法律的確定提案。
3. 一讀 (First Reading):在下議院宣讀法案名稱。
4. 二讀 (Second Reading):針對法案原則進行主要辯論。
5. 委員會階段 (Committee Stage):由一小組議員逐行審查法案,修正錯誤。
6. 報告階段 (Report Stage):將修正案向議會報告。
7. 三讀 (Third Reading):最終投票。
8. 另一議院 (The Other House):在貴族院重複上述所有階段。
9. 御准 (Royal Assent):君主簽署(現今這只是程序儀式)。
法案的類型
- 公共法案 (Public Bills):影響整個國家(例如修改盜竊法)。
- 私人法案 (Private Bills):僅影響特定個人或地方(例如針對特定地方議會)。
法律委員會 (The Law Commission)
你可以把法律委員會想像成「法律維修員」。他們是一群常駐的法律專家,負責尋找那些陳舊、令人困惑或不公平的法律,並提出建議來改革(修訂)、法典化(整合)或廢除它們。
重點總結:議會是至高無上的。沒有其他機構可以推翻議會法令。這稱為議會主權 (Parliamentary Supremacy)。
1.1.3 委託立法 (Delegated Legislation)
議會事務繁多,沒有時間為每一項微小的規則(例如你所在城鎮的停車位規則)立法。因此,它會將權力「委託」給其他人。
委託立法的類型
- 樞密院令 (Orders in Council):由國王和樞密院制定(通常用於緊急情況)。
- 法定文書 (Statutory Instruments):由政府大臣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例如運輸大臣制定交通規則)。
- 附例 (Bylaws):由地方議會或公共機構制定(例如公園內關於寵物狗的規則)。
對委託立法的控制
我們需要確保這些權力不會被濫用。我們使用議會控制(如委員會審查規則)和法院控制。
如果個人或機構行使了超出議會授予他們的權力,法院可以宣佈該法律為越權 (Ultra Vires) 並予以廢除。
類比:想像你父母給你錢去買雜貨(母法)。如果你拿去買了電玩遊戲,你就構成了越權 (ultra vires)——你超越了被賦予的權力!
1.1.4 法律詮釋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有時候,議會法令中的措辭會令人困惑或有多重含義。法官必須決定這些字句的確切含義。他們主要使用四種「規則」:
- 字面規則 (Literal Rule):按詞語的字面、普通、字典含義來理解——即使結果顯得荒謬。
- 黃金規則 (Golden Rule):從字面意思開始,但如果導致「荒謬」的結果,法官可以修改解釋以避免荒謬。
- 冒犯規則 (Mischief Rule):法官審視在法律制定前存在什麼「弊端」(mischief),並根據法律的目的來解決該弊端。
- 目的取向 (Purposive Approach):法官審視法律的目的——議會當初想要達成什麼目標?
詮釋的輔助工具
法官不是在瞎猜,他們會使用「輔助工具」:
- 內在輔助 (Intrinsic Aids):法令自身內部的東西(如長標題或序言)。
- 外在輔助 (Extrinsic Aids):法令外部的東西(如字典、先前的判例,或 Hansard——議會辯論時的官方記錄)。
記憶小竅門:記住 G-L-M-P (Golden, Literal, Mischief, Purposive)。這就是你解釋成文法的四大工具!
1.1.5 司法判例 (Judicial Precedent)
這是普通法的核心。意即「遵循以往的決定」。如果上級法院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在未來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跟隨。這稱為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需要掌握的關鍵術語
- 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決定的原因」。這是判決書中為未來案件創造具約束力法律的部分。
- 附帶意見 (Obiter Dicta):「其他說法」。這是法官在判決中發表的額外評論,雖然有趣,但不具法律約束力。
法院層級
法院層級就像梯子。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位於頂端。其決定對所有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次是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接著是高等法院 (High Court),最後是如刑事法院 (Crown Court) 和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等下級法院。
法官可以改變主意嗎?
可以,但很困難!
- 最高法院可以運用實務聲明 (Practice Statement),如果認為「有理」,可以改變自己過去的決定。
- 上訴法院通常受限於自己過去的決定,但有少數例外(源自 Young v Bristol Aeroplane Co 一案),例如當存在兩個相互衝突的先前決定時。
規避先例的技術
如果法官不想跟隨先例,他們可以嘗試:
- 區分 (Distinguishing):辯稱當前案件的事實與舊案件有足夠的差異,因此無須跟隨。
- 推翻 (Overruling):上級法院宣佈下級法院過去的決定是錯誤的並加以更正。
- 撤銷 (Reversing):上級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上訴過程中,改變了下級法院的原判。
避免常見錯誤:別把推翻 (overruling) 和 撤銷 (reversing) 搞混!推翻針對的是過去不同的案件。撤銷發生在同一個案件隨著訴訟層級上升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