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侵權法(Tort)的世界!

你好!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法律中最重要的領域之一:疏忽侵權(The Tort of Negligence)。別被「侵權(Tort)」這個詞嚇到——它只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指民事錯誤(civil wrong)。刑事法律的目的是懲罰罪犯,而侵權法則是為了幫助遭受損失或傷害的人獲得「補救」(通常透過金錢賠償,稱為損害賠償(damages))。

讀完這些筆記後,你將會明白法律如何界定某人是否需要為意外負責,以及如何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我們開始吧!


1. 什麼是疏忽(Negligence)?

簡單來說,疏忽就是粗心大意(carelessness)。當某人未能盡到應有的謹慎責任,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受損時,疏忽便會發生。

要在疏忽訴訟中勝訴,原告(提告的一方)必須證明三件事。你可以把這些看作「三把金鑰匙」:

1. 謹慎責任(Duty of Care):被告是否有責任對原告採取謹慎態度?
2. 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被告是否未能履行該責任?
3. 損害(Damage):被告的過失是否確實造成了原告的傷害或損失?

溫馨提示:如果缺少這三把「鑰匙」中的任何一把,訴訟就會失敗!


2. 第一把鑰匙: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在我們指責某人造成意外之前,必須先證明他們在法律上有義務對受害者採取謹慎態度。這就是所謂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鄰居原則」(Neighbor Principle)

現代疏忽法的起源與一隻蝸牛的著名案件有關!在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一案中,一名女士在薑汁啤酒中發現了一隻腐爛的蝸牛。由於她不是飲料的購買者(是她朋友買的),她無法控告商店,於是她控告了製造商。法官 Lord Atkin 創立了鄰居原則

「你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避免因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傷害到你的『鄰居』。」

誰是你的鄰居?在法律上,這指的是任何受你行為影響極深,以至於你在行動時必須考慮到他們的人。

Caparo 測試

如果覺得「鄰居原則」太過寬泛,不用擔心。現今法庭會使用 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 (1990) 一案中的三步測試法來確定責任是否存在:

1. 合理可預見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一個理性的人是否會預見到有人可能會受傷?(例如:如果你以時速 100 英里駕駛,可預見你可能會撞到人)。
2. 接近性(Proximity):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緊密關係?(這不代表你們必須認識,而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的距離)。
3. 公平、公正與合理(Fair, Just, and Reasonable):容許這項訴訟是否符合社會利益?(法庭有時會為了保護公職人員如警察而拒絕認定存在責任)。

記憶法:記住 F.P.J.Foreseeable 可預見性、Proximity 接近性、Just 公正合理)。

關鍵總結:如果原告受傷是可預見的、雙方關係足夠「接近」,且認定被告負責是公平的,那麼謹慎責任便存在。


3. 第二把鑰匙: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確定存在謹慎責任後,我們要問:被告是否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

法律採用的是客觀測試(Objective Test)。我們不在乎被告主觀怎麼想,而是將他們與「理性的人」(Reasonable Person)進行比較。

理性的人(The Reasonable Person)

想像一個普通、平凡的人——通常被稱為「克拉珀姆巴士上的乘客」(Clapham omnibus,舊時代指代街上的普通人)。如果被告的行為比這位想像中的「理性的人」更不謹慎,他們就違反(breached)了責任。

特殊標準

有時標準會提高或降低:

學習者:學車的人會與合格的司機比較,而不是與其他初學者比較(Nettleship v Weston)。
專業人士:醫生會與勝任的醫生進行比較(即 Bolam 測試)。
兒童:兒童會與同齡的理性兒童進行比較(Mullin v Richards)。

風險因素(「測量尺」)

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來判定某人是否粗心:

1. 風險大小:如果受傷風險極小,就不需要採取過度嚴苛的預防措施(Bolton v Stone ——板球飛出球場擊中路人)。
2. 潛在傷害的嚴重性:如果受害者本身較脆弱(例如:只有一隻眼睛視力良好),你必須採取額外的謹慎措施(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3. 預防成本:如果預防意外的成本低廉且容易,你就應該去做!
4. 公眾利益:如果被告當時是在執行緊急任務(如救護車司機),法庭可能會較為寬容。

關鍵總結:違反責任是指未能像理性的人一樣行事,並忽略了具體情境下的風險。


4. 第三把鑰匙:因果關係與損害(Causation and Damage)

即使被告粗心大意,也只有在他們的粗心確實造成了損害時,才需要賠償。

事實因果: 「若非」(But For)測試

問自己:若非被告的行為,原告是否會受傷?」

例子: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一案中,一名男子因胃痛去醫院,醫生未經檢查就讓他回家,該男子後來死於砷中毒。然而法庭發現,即使醫生當時檢查了,他最終仍會死亡。因此,醫生的過失並未造成其死亡。

法律因果:遙遠性(Remoteness)

法律規定,被告僅需對合理可預見的損害負責。如果傷害極其離奇或罕見,以至於沒有人能預料到,那麼它就屬於「過於遙遠」。

Wagon Mound 案:油污洩漏到港口。洩漏會污染水域是可預見的,但油污會在水面上起火並燒毀碼頭卻是無法預見的。被告無需為火災造成的損害負責,因為它過於遙遠。

「薄殼子」規則(Thin Skull Rule)

別被這個名字搞混了!雖然損害的類型(type)必須是可預見的,但損害的程度(extent)則不一定。如果你擊中某人,而他們因為罕見疾病導致骨頭容易碎裂,你必須為他們所有的傷害負責。在法律上,「你必須接受你找到的受害者(take your victim as you find them)」。

回顧檢查箱:
1. 事實因果:是你做的嗎?(「若非」測試)。
2. 法律因果:傷害類型是可以預測的嗎?(遙遠性)。
3. 薄殼子規則:如果受害者很脆弱,你需賠償所有損害。


5. 避免常見錯誤

混淆民事與刑事:記住,在疏忽法中,我們討論的是「法律責任(Liability)」和「損害賠償(Damages)」,而不是「罪行(Guilt)」和「坐牢(Prison)」。
遺忘「若非」測試:許多學生會假設只要有人粗心就一定有罪。請務必檢查損害是否無論如何都會發生!
學習者規則:學生常以為學習者會有「放寬標準」。其實不然!為了保護大眾,學習者必須達到有經驗者的標準。


總結檢查清單

若要回答考試題目,請依循以下流程:

第一步:是否存在謹慎責任?(使用 Caparo 測試:是否可預見?是否具有接近性?是否公正合理?)。
第二步:是否存在違反責任?(是否像「理性的人」一樣行事?提到風險大小等因素)。
第三步:違反責任是否導致了損害?(使用「若非」測試)。
第四步:損害是否過於遙遠?(損害類型是否可預見?)。

繼續練習案例名稱,你很快就會成為侵權法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