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侵權法簡介

歡迎來到這一章!我們將探討法律如何保障你最基本的權利:身體完整權及人身自由權。雖然你可能在刑法中聽過這些術語,但在侵權法(Tort Law)中,我們關注的是當一個人的私人空間或自由受到侵犯時,他如何向對方追討賠償(金錢)。

如果這看起來和刑法有點像,請不用擔心。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刑法旨在懲罰違法者,而侵權法的目標是為受害者「彌補損失」。我們將探討侵害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的三大範疇:恐嚇(Assault)毆打(Battery)以及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讓我們開始吧!


1. 恐嚇 (Assault)

大多數人認為恐嚇(Assault)是指毆打某人。但在法律上,事實並非如此!恐嚇是指令他人感到「害怕」或「預期」會遭到毆打。

構成恐嚇的要素是什麼?

要構成恐嚇,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 行為:被告必須做出某些動作(如手勢,甚至是言語)。
2. 合理的恐懼(Apprehension):受害者必須相信自己即將被觸碰。
3. 即時的武力:威脅必須是指「即將發生」的事情,而不是下週才發生的事。
4. 不合法的武力:該威脅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類比: 「假裝揮拳」

想像有人舉起拳頭,彷彿要打你。你因為認為自己即將被打而退縮。即使對方在距離你臉部一英寸處停下且沒有碰到你,他們仍構成恐嚇,因為他們使你「預期(apprehend)」即將受到武力攻擊。

必須記住的重要規則

言語可以構成恐嚇:R v Ireland 一案中,法庭裁定,如果默不作聲的電話或言語威脅令受害者害怕即將發生暴力,即可能構成恐嚇。

言語也可以「抵銷」恐嚇:Tuberville v Savage 一案中,一名男子將手放在劍柄上,但卻說:「如果現在不是巡迴審判期間(assize-time),我絕不會忍受你這樣的言語。」由於他明確表示他不會動武,因此這不構成恐嚇!

快速回顧:恐嚇

恐嚇 = 令他人害怕即將發生的接觸。不需要任何實際的身體接觸!


2. 毆打 (Battery)

如果說恐嚇是威脅,那麼毆打就是實際的擊打。毆打是指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蓄意且直接地對他人施加武力。

毆打的核心要素

1. 直接施加:接觸必須是由被告的行為直接導致的。
2. 武力:這聽起來很嚇人,但「武力」可以只是最輕微的觸碰。在法律眼中,即使只是觸碰他人的衣物或是向對方吐口水,都算作武力!
3. 蓄意:被告必須有意進行該身體行為(即使對方並無意造成嚴重傷害)。
4. 未經同意:受害者並未同意該接觸。

「你知道嗎?」

你不需要親自使用身體來構成毆打。如果你向某人扔石頭,或者在某人坐下時抽走椅子導致其跌倒,你已施加了直接武力,從而構成毆打

要避免的常見誤區

學生常以為被告必須憤怒或惡意。其實不然!在 Wilson v Pringle 一案中,法庭確立了接觸只需要具備「敵意(hostile)」即可。不過,法庭也承認,「社交接觸」(例如拍拍別人的肩膀問時間)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並非毆打。

重點總結:毆打

毆打 = 實際的身體接觸。它不必造成疼痛;只要是未經同意且直接的接觸即可。


3. 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

這項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被關進牢房。非法禁錮是指一個人的行動自由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完全限制。

「完全限制」規則

這是最棘手的部分!要構成非法禁錮,該人必須在「所有方向」都被阻擋。如果有合理的出口,則不構成非法禁錮。

例子:橋樑案

Bird v Jones 一案中,一名男子被禁止通過橋樑的某一部分。然而,他本可以轉身或循原路返回。由於他的行動僅在「一個」方向被阻擋,因此這不構成非法禁錮。

等等,如果我不知道自己被鎖住了呢?

信不信由你,即使你在睡覺或沒有意識到門被鎖上,你仍可能遭到非法禁錮!在 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一案中,法庭裁定自由極其重要,因此無論受害者當下是否知情,只要達到「完全限制」,侵權行為即告成立。

快速回顧: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 = 行動的完全限制。如果還有一個安全的「後門」或出口,就不算非法禁錮!


4. Wilkinson v Downton 規則

有時候,他人對你造成的傷害既沒有觸碰你,也沒有威脅你即將發生暴力。這是一種特殊的「剩餘」侵權行為。

Wilkinson v Downton 一案中,一名男子對一名婦女開了個「惡作劇」,告訴她其丈夫發生了可怕的車禍並雙腿骨折。該婦女因受驚過度,導致永久性的生理崩潰。儘管這不構成恐嚇(沒有即時暴力的威脅)也不構成毆打(沒有觸碰),但法庭裁定該男子需承擔責任,因為他透過言語蓄意對婦女造成了生理傷害。


5. 抗辯理由:「但我有理由!」

如果有人因侵害人身而被控告,他們可能會使用以下這些「藉口」:

同意(Volenti non fit injuria - 自願冒險者不得請求賠償)

如果你參加橄欖球或拳擊等運動,即代表你同意被觸碰或衝撞。除非對方做出完全違規的行為(比如掏出木槌!),否則你不能控告對方毆打。

自衛

你可以使用武力保護自己,但必須是合理且合乎比例的。
記憶提示:你不能在鬥毆時使用火箭筒!如果有人推你,你可以推回去以逃離,但你不能將對方打暈後繼續毆打。

緊急避險(Necessity)

當被告為了防止更大的損害而實施侵權行為時,會使用此抗辯。例如,醫生可能對昏迷的病人進行緊急手術以挽救其生命,儘管病人無法給予同意。

法定權力(Statutory Authority)

警察通常擁有合法權力拘捕或截停及搜查他人。只要他們遵守規則(例如《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他們就不會因毆打或非法禁錮而承擔法律責任。


總結檢查清單

考試前,請確保你能回答以下問題:

1. 恐嚇:受害者是否害怕即將發生的武力?(Tuberville v Savage)
2. 毆打:是否有直接的身體接觸?(Wilson v Pringle)
3. 非法禁錮:限制是否為「完全限制」?(Bird v Jones)
4. 意圖:被告是否有意進行該行為?
5. 抗辯理由:是否涉及同意、自衛或法定權力?

如果這些案件名稱讓你覺得負擔沉重,不用擔心。只要記住「三大核心」:恐懼(恐嚇)、觸碰(毆打)、被困(非法禁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