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刑事司法系統!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英國法律體系如何處理刑事案件。我們將了解不同類型的法庭、案件從開始到結束的歷程,以及在伸張正義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平民」(即像你我這樣的普通人)。如果覺得步驟太多也別擔心,我們會將這些內容拆解成容易消化的小單元!

1. 罪行的分類

並非所有犯罪都會以同樣方式處理。想像一個過濾系統,根據嚴重程度將罪行分類。這種分類決定了案件由哪個法庭審理。

三大類別:

  • 簡易罪行 (Summary Offences): 這是最輕微的罪行,例如輕微交通違規或低級別的店舖盜竊。這類案件幾乎全部都在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處理。
  • 可公訴或簡易程序罪行 (Triable-either-way Offences): 這些屬於「中等程度」的罪行,例如盜竊或實際身體傷害 (ABH)。根據嚴重程度,它們可以在裁判法院皇家法院 (Crown Court) 進行審判。
  • 公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s): 這是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或強姦。這類案件必須在皇家法院進行審判。

快速複習: 可以把它想像成醫院。簡易罪行就像全科診所(快速、輕症),公訴罪行是急診室(嚴重、高風險),而可公訴或簡易程序罪行則是那些可能需要專科醫生,也可能只需藥物處方的病人。

重點提示: 罪行的嚴重程度決定了你是去裁判法院(輕微)還是皇家法院(重大)。

2. 審訊過程:審前程序

在審訊正式開始前,需要跨越幾個行政程序門檻。

裁判法院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都始於裁判法院,即使是嚴重的案件也不例外!
1. 初期行政聽證 (Early Administrative Hearing): 處理姓名、地址和法律援助等基本事項。
2. 認罪答辯 (Plea Before Venue)(針對可選程序罪行): 法庭會詢問被告:「認罪還是不認罪?」如果認罪,裁判官會進行判刑,如果需要更重的刑罰,則會將案件移交至皇家法院。
3. 審訊模式 (Mode of Trial): 如果被告「不認罪」,裁判官會決定他們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權力)來審理此案。如果案件過於複雜,他們會將案件轉交至皇家法院。
4. 被告選擇權 (Defendant’s Election): 如果裁判官表示他們可以審理該案,被告仍有權選擇前往皇家法院進行陪審團審判。

常見錯誤: 學生常以為公訴罪行(如謀殺)是在裁判法院「審訊」的,因為它們始於那裡。其實不然!它們只是在短暫的行政檢查後,立即被「移交」到皇家法院。

3. 上訴:「第二意見」

有時候,法庭可能會犯錯,或者判決被認為不公平。這就是上訴的作用。

從裁判法院上訴:

  • 皇家法院: 通常是被告針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由一名法官和兩名裁判官重新審理案件。
  • 高等法院王座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al Court): 這稱為法律問題呈請上訴 (Case Stated Appeal)。當有人認為裁判官對法律而非僅僅是對事實的理解有誤時使用。

從皇家法院上訴:

  • 上訴法院(刑事法庭): 這是被告針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的地方。如果控方認為法官犯了法律錯誤,或判刑「過於寬大」,也可以提出上訴。
  • 英國最高法院 (UKSC): 這是終極上訴點。只有涉及具有普遍公共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案件才能上訴至此。

重點提示: 你不能僅僅因為不高興就上訴;你需要正當理由,例如法律適用錯誤,或刑罰明顯過重或過輕。

4. 判刑:為什麼以及如何判?

當被告被裁定有罪後,法庭必須決定懲罰。這由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142條 (s142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規定。

判刑的五大目的:

試試記憶口訣「PDRRP」(People Do Really Respect Peace):
1. 懲罰 (Punishment / Retribution): 「以眼還眼」。懲罰必須與罪行相稱。
2. 阻嚇 (Deterrence): 通過展示後果,阻止個人或大眾犯罪。
3. 改革/更生 (Reform / Rehabilitation): 幫助罪犯改過自新(例如藥物治療)。
4. 保護公眾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將危險人物與社會隔絕(例如監禁)。
5. 賠償 (Reparation): 讓罪犯「補償」受害者或社區。

法官考慮的因素:

  • 加重因素 (Aggravating Factors): 使罪行更嚴重的事實(例如使用武器、襲擊弱勢群體)。
  • 減輕因素 (Mitigating Factors): 使罪行不那麼嚴重的事實(例如初犯、年齡非常輕,或表現出悔意)。

刑罰類型:

  • 監禁 (Custodial): 入獄。保留給最嚴重的罪行。
  • 社區令 (Community Orders): 無償工作(「社會服務令」)、宵禁或藥物測試。
  • 罰款 (Fines): 裁判法院最常見的刑罰。
  • 釋放 (Discharges): 無條件釋放(不予懲罰)或有條件釋放(除非在設定時間內再犯,否則不予懲罰)。

5. 平民角色:裁判官

平民裁判官 (Lay Magistrates)(也稱為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是志願者,他們處理了95%的刑事案件。他們不是律師!

資格與遴選:

  • 任職時年齡必須在18至65歲之間。
  • 必須居住或工作在當地司法區域附近。
  • 必須承諾每年至少參與26個半天的審判。
  • 六大核心素質: 良好品格、理解與溝通能力、社會意識、成熟、穩定的情緒及健全的判斷力。

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 三人一組的形式審判。
  • 決定裁決(有罪/無罪)和判刑
  • 處理保釋申請和逮捕令。
  • 由一名法律顧問 (Legal Advisor)(具備資格的律師)提供法律諮詢。

你知道嗎? 裁判官是無薪的!他們只能獲得差旅費和收入損失的補償。這是英格蘭歷史最悠久的公共服務形式之一。

6. 平民角色:陪審團

陪審團 (Jury) 常被稱為「自由之燈」。他們是皇家法院中12名決定案件事實的普通公民。

誰可以擔任?

  • 年齡在18至75歲之間。
  • 選民登記冊上。
  • 自13歲起在英國居住至少5年。

誰被排除在外?

  • 有嚴重刑事定罪紀錄者(喪失資格 Disqualified)。
  • 患有特定精神健康狀況者(無資格 Ineligible)。
  • 人們可以因「正當理由」申請豁免 (Excused)(例如預定的假期或手術),但通常稍後仍需履行職責。

陪審團的角色:

法官解釋法律,但陪審團是「事實的主宰」。他們聆聽證據並決定:這人真的做了嗎? 理想情況下,裁決應是一致通過 (unanimous) 的,但有時也接受多數裁決 (majority verdict)(10比2或11比1)。

評估陪審團:

優點:
1. 公眾參與: 讓普通公民參與法律事務,使其更具民主色彩。
2. 陪審團公平 (Jury Equity): 即使法律技術上判決有罪,陪審團也可以基於「公平」作出決定(例如 Ponting's Case)。
3. 保密性: 他們在私下討論,因此不受媒體壓力影響。

缺點:
1. 乖謬裁決 (Perverse Verdicts): 有時陪審團會忽視證據,因為對被告產生同情而作出「錯誤」裁決。
2. 理解力不足: 欺詐案件可能非常複雜;12個隨機挑選的人真的能理解複雜的會計嗎?
3. 媒體影響: 備受關注的案件在社交媒體上鋪天蓋地,儘管有法官指示,陪審員仍可能產生偏見。

重點提示: 陪審團是民主的象徵,但由於他們也是人類,他們可能無法預測,並且會受到情感而非僅僅是法律的影響。

快速複習盒:
- 簡易罪行 = 裁判法院。
- 公訴罪行 = 皇家法院。
- 裁判官 = 3名志願者,處理95%的案件。
- 陪審團 = 12人,在皇家法院決定有罪/無罪。
- 判刑 = 受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142條指導(懲罰、阻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