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抗辯的世界!
在學習侵權法(Law of Tort)的過程中,你已經學過原告(claimant)如何證明被告(defendant)需要為疏忽(negligence)或滋擾(nuisance)等行為負責。但請等等——被告是否總是要負上 100% 的責任呢?有時,被告會有一個「藉口」或法律理由,使他們不必支付全額賠償(甚至完全不用賠償!),這些就稱為抗辯(Defences)。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場球賽:如果原告是「進攻方」,試圖得分(獲取賠償),那麼被告就會使用「抗辯」來阻擋這次進攻。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被告在侵權訴訟中可以使用的不同防禦盾牌。
1. 一般抗辯: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分擔疏忽是一種部分抗辯(partial defence)。這意味著它不能讓被告完全免責,但可以減少他們必須支付的金額(損害賠償金)。
這是什麼?
當原告因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保護自己,從而導致自己受傷時,就會產生這種情況。法官會審視事故,並裁定:「原告本人對此需承擔百分之多少的責任?」
如何運作:
如果法官裁定原告對其傷害負有 25% 的責任,被告只需支付 75% 的賠償金。這由《1945年法律改革(分擔疏忽)條例》(Law Reform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 1945)規管。
現實案例:
- 未繫安全帶:如果你在車禍中受傷而這場車禍並非你的錯,但如果你因為沒繫安全帶而導致傷勢加重,你的賠償金將會被減少(Froom v Butcher)。
- 未戴頭盔:摩托車手或自行車手若未戴頭盔,其獲得的損害賠償可能會被削減。
- 乘坐醉酒司機的車:如果你明知司機醉酒仍然上車,你就是對自身風險作出了貢獻(Owens v Brimmell)。
不用擔心,這聽起來可能有點複雜:只要把它想像成一個「過錯餡餅」。法官會把餡餅切開,分別分給被告和原告,代表各自應承擔的過錯比例!
快速回顧:分擔疏忽
類型:部分抗辯(減少賠償金額)。重點:原告對自己的傷害負有部分責任。
常見錯誤:不要說被告是「無辜的」。他們仍然有法律責任,只是賠償金額變少了!
2. 一般抗辯:自願承擔風險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 Consent)
這是一種完全抗辯(complete defence)。如果被告成功引用此論點,他們將無需支付任何賠償。拉丁短語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大致翻譯為:「對於自願者,不會造成傷害。」
同意的三大規則:
為了使這項抗辯成立,被告必須證明原告:
- 對所涉及的特定風險有認知 (Knowledge)。
- 行使了自由意志 (Free will)(他們沒有受到強迫)。
- 自願接受 (Voluntarily accepted) 該風險。
日常類比:
想像一下你決定參加一個「番茄投擲節」。你知道大家都在扔番茄,你選擇參加,並且主動走進了容易被濺到的區域。你事後不能起訴別人弄髒了你的白色 T 恤——你已經同意(consented)了被番茄擊中的風險!
重要案例:Wooldridge v Sumner
一名攝影師在馬展時站在圍欄內。一匹馬失去控制並撞傷了他。法院裁定,他身處該處即代表他接受了這項運動的風險。被告不需承擔責任。
你知道嗎?這項抗辯在車禍乘客身上很少奏效。因為《1988年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Act 1988)的規定,司機不能以「同意」作為抗辯來避免支付乘客的傷亡賠償,即使乘客明知司機喝醉了也一樣。
關鍵總結:同意
類型:完全抗辯(被告支付 £0)。助記法:K.F.V. — Knowledge(認知)、Free will(自由意志)、Voluntary acceptance(自願接受)。
3. 私人滋擾的抗辯
當有人因私人滋擾(Private Nuisance)(干擾他人對土地的使用或享受)而被起訴時,他們可以使用特定的「盾牌」。
法定權限 (Statutory Authority)
這是最強的抗辯。如果一項成文法(Statute)(議會法案)授權被告進行該活動,他們通常無需對由此造成的滋擾負責。例如,如果議會通過法律興建一條新鐵路,火車運作產生的噪音即被法律「授權」。
時效取得 (Prescription)
這點比較特別!如果被告針對同一位原告進行該「滋擾」活動至少 20 年,而原告從未投訴,被告即獲得繼續進行該活動的權利。這就像針對噪音或氣味的一種「先占權」。
常見錯誤:「遷入滋擾處」
學生常以為如果原告搬到噪音工廠隔壁,就不能投訴,因為「他們知道工廠就在那裡」。這是錯誤的。「搬遷至滋擾處」並非有效的抗辯(Miller v Jackson)。原告依然享有享受其土地的權利!
4. Rylands v Fletcher 的抗辯
你可能還記得 Rylands v Fletcher 是關於「水庫洩漏」的案件。它處理的是危險物從土地逃逸的問題。由於這屬於「嚴格責任」(即使你沒有「疏忽」,你也要負責),因此抗辯理由非常具體:
1. 陌生人的行為 (Act of a Stranger)
如果逃逸是由被告無法控制的人,採取了蓄意且不可預見的行為所致,被告無需負責。(例如:破壞者弄壞了你的水管並引發洪水)。
2. 天災 (Act of God)
這適用於任何人都無法預測的極端自然事件,例如「百年一遇」的暴風雨或地震(Nichols v Marsland)。
3. 同意 (Consent)
如果原告同意將危險物存放在土地上(特別是如果這對雙方都有利),那麼如果危險物逃逸,他們就不能起訴。
4. 法定權限 (Statutory Authority)
就像滋擾案件一樣,如果國會法案要求被告儲存該物質,他們就會受到保護。
快速回顧:Rylands 抗辯
陌生人的行為:別人做的。天災:大自然做的(而且是重大的災害!)。
法定權限:法律要求我這樣做。
總結檢查清單
在你結束之前,請確保你能回答這三個問題:
- 哪種抗辯是部分的(僅減少賠償金)? (答案:分擔疏忽)
- 哪種抗辯需要遵守 K.F.V. 規則? (答案:自願承擔風險/同意)
- 「搬到有異味的地方居住」是有效的抗辯嗎? (答案:不是!)
繼續加油!抗辯的內容可能很多,需要記住,但一旦你將它們視為「常識性」的藉口,在考試場景中應用它們就會變得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