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簡介
歡迎來到法律學習中最獨特的部分之一!儘管英國已經脫離歐盟(Brexit),但對於你的 OCR A Level 課程來說,理解歐盟法律(EU Law)仍然至關重要。為什麼呢?因為在過去近 50 年裡,歐盟參與塑造了我們今天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所遵循的法律。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歐盟的「誰、什麼、以及如何」——即制定規則的機構、它們制定的不同法律類型,以及這些法律如何影響我們自身的法律體系。
如果起初覺得這部分有點棘手,別擔心!把歐盟想像成一個大型體育聯賽。聯賽有自己的規則(歐盟法律),所有個別球隊(成員國,如法國、德國,或過去的英國)都必須遵守,這樣比賽對每個人來說才是公平的。
1. 歐盟的機構
歐盟並非由單一個人負責。相反,它有四個主要的「權力核心」,它們共同合作來制定和執行法律。你需要了解它們的成員組成、角色和法律職能。
A.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誰:由每個成員國各派一名「委員(Commissioner)」組成。他們理應保持獨立,並以歐盟整體的最佳利益行事,而不僅僅是為了本國利益。
角色:把他們想成是「點子大師」和「警察」。
法律職能:
1. 他們是唯一有權提議制定新歐盟法律的機構。
2. 他們是「條約的守護者」,意即他們確保成員國遵守規則。如果某個國家違反規則,委員會可以將其告上法庭。
B.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誰:由成員國公民每五年直接選舉產生的歐洲議會議員(MEPs)。
角色:他們是「人民的聲音」。
法律職能:
1. 他們討論並表決委員會提出的法律。
2. 他們與理事會(見下文)擁有「共同決策」權,這意味著大多數法律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才能通過。
C.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誰:由每個成員國的政府部長組成。具體哪位部長出席取決於議題(例如,如果法律是關於農業的,則由農業部長出席)。
角色:他們是「政府的聲音」。
法律職能:
1. 這是主要的立法機構。他們對委員會的提議進行投票。
2. 他們代表其本國政府的具體利益。
D. 歐洲聯盟法院(CJEU)
誰:由每個成員國各派一名法官,位於盧森堡。
角色:他們是「裁判」。
法律職能:
1. 解釋:如果國家法院感到困惑,他們負責解釋歐盟法律的真正含義。
2. 執行:他們決定某個成員國是否未能履行其義務。
快速複習:
• 委員會:提議法律(點子)。
• 議會:代表人民(選民)。
• 理事會:代表政府(權力)。
• 歐盟法院:解釋法律(裁判)。
2. 歐盟法律的來源
並非所有的歐盟法律都一樣。有些像是「基本規則」,而有些則更像是「指令」。
條約(初級立法)
這是歐盟法律的最高形式。它們是由所有成員國簽署的協議。可以把條約想像成歐盟的「憲法」或「規則手冊」。一個例子是《歐盟運作條約》(TFEU)。它們是直接適用(directly applicable)的,這意味著它們會自動成為每個成員國的法律。
條例(次級立法)
條例是「即時法律」。一旦歐盟通過一項條例,它就會立即且完全地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國家政府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法律只是「降落」在他們的國家,並必須完全按照書面內容執行。
指令(次級立法)
指令是「目標設定法」。歐盟告訴成員國:「這是我們希望你們在特定日期前達到的結果。」然而,歐盟允許每個國家選擇自己的方式將該法律寫入其國家體系。
類比:想像老師告訴全班同學:「每個人週五前都必須完成論文。」一個學生可能用電腦打字,另一個可能用手寫。目標(論文)是一樣的,但方法(打字還是手寫)由個人決定。
重點總結:條約和條例是自動適用的。指令必須由成員國「實施」(轉化為國內法)。
3. 對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的影響
這是多年來改變英國法律運作方式的部分。這裡有兩個大概念:至高無上性(Supremacy)和主權(Sovereignty)。
至高無上性的概念
在英國成為成員國期間,歐盟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性。這意味著如果英國法律與歐盟法律發生衝突,歐盟法律將獲勝,而英國法律則必須被擱置。
例子:著名的 Factortame 案。英國通過了一項法律(《商船法》),限制外國漁船。這與歐盟法律發生了衝突。法院裁定,必須擱置英國法律,因為歐盟法律更重要。
議會主權
在英國法律中,議會是主權者,這意味著它通常可以制定或廢除任何它想要的法律。然而,當英國在歐盟時,議會自願限制了自己的權力。它同意不會通過違反歐盟規則的法律。這對「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的傳統觀點是一個巨大的改變。
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個人權利的延伸
歐洲聯盟法院發展了一些原則,允許普通公民在自己的國家法院使用歐盟法律。這被稱為直接效力。
1. 垂直直接效力:個人可以因國家(政府)未遵守歐盟法律而起訴該國家。
2. 水平直接效力:個人可以使用歐盟條約權利(如同工同酬權)起訴另一個人或私人公司。
你知道嗎?我們許多工作權利,例如每週最多工作 48 小時和帶薪假期,最初都來自歐盟的指令!
常見錯誤提示
• 別把「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與「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搞混了。課程重點在於歐盟理事會(制定法律的部長們)。
• 別忘了條例與指令的區別。記住:條例 = 直接(Direct);指令 = 需要實施(Need to be implemented)。
• 不要以為歐盟法律在英國已經「死亡」。雖然我們不再是成員國,但在脫歐期間,大部分法律被「複製並粘貼」到了我們的系統中(稱為保留歐盟法律),以確保我們的法律體系不會在一夜之間崩潰!
總結:宏觀視野
1. 機構:四個機構(委員會、議會、理事會、歐盟法院)共同合作管理這個「聯賽」。
2. 來源:條約是規則手冊;條例是即時法律;指令是需要達成的目標。
3. 影響:作為成員國時,英國必須接受歐盟法律的至高無上性,這意味著議會不再對所有事情都完全「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