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一般抗辯(General Defences)的世界!

在刑法中,證明某人具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且具備「犯罪意圖」(Mens Rea),通常已足以將其定罪。但有時,被告做出行為背後有非常正當的理由。這些理由被稱為一般抗辯(General Defences)

你可以把抗辯想像成一面「盾牌」。即使檢控方成功舉證,如果被告(受審的人)能夠舉起這面成功的盾牌,他們可能會被裁定無罪(獲判無罪釋放)或減輕罪責。我們將探討法律為何有時會說:「你確實做了這件事,但我們不會因此處罰你。」

1. 自衛(Self-Defence)

這可能是你聽過最常見的抗辯理由。它的核心概念是:你可以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己、他人,甚至是你的財產。

運作方式(兩階段測試)

要讓這面「盾牌」發揮作用,陪審團必須問兩個簡單的問題:

  1. 使用武力是否有必要?(主觀部分):被告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需要使用武力?即使他們判斷錯誤,只要這是出於真心誠意的誤解,法律也會予以接納。
  2. 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客觀部分):這是所謂的「金髮女孩原則」(Goldilocks rule)。武力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對於當下的情況來說,必須「恰到好處」。你不能在枕頭大戰中拿出電鋸!

溫馨小提醒:法律並不期待你在緊急情況下能「精準衡量」(完美計算)使用多少武力,但你絕不能在危險過後,將使用武力當作報復的手段。

記憶小撇步:只需記住 N.R. — 即 Necessary(必要性)和 Reasonable(合理性)。

重點總結:自衛是一種完全抗辯(complete defence)。如果抗辯成功,被告將被判無罪


2. 受威迫而犯罪(Duress by Threats)

想像有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說:「去搶劫那家店,不然我就開槍。」這就是受威迫而犯罪(Duress by Threats)。你確實犯了罪,但僅僅是因為你被迫這樣做。

受威迫抗辯的規則

  • 威脅內容:必須是威脅到生命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如果只是威脅要搶走你的午餐錢或揭發你的秘密,這是不夠的!
  • 誰受到威脅?可以是被告本人、他們的直系親屬,或是被告自認有責任保護的人。
  • 「理性人」測試:一個頭腦清醒、具備「合理堅毅」(即擁有一般勇氣)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會做出同樣的事嗎?
  • 無處可逃:如果你當時有機會報警或安全逃離,這項抗辯將會失敗。

常見避坑指南:不能將受威迫作為謀殺(Murder)企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抗辯。法律規定,你不能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而選擇奪取他人的生命。

重點總結:受威迫是對「人類脆弱性」的一種妥協。它承認在生命真正受到威脅時,大多數人都會被迫打破法律。


3. 情境所迫(Duress of Circumstances)與必要性(Necessity)

有時候,威脅你的不是,而是當時的情況。這就是情境所迫(Duress of Circumstances)

兩者的區別

情境所迫:你為了避免環境帶來的物理威脅而犯罪。
例子:你被一群歹徒駕車追趕,所以你以時速 100 英里衝紅燈逃命。你違反了交通法規,但這是情境逼不得已的。

必要性:這屬於「兩害相權取其輕」。你選擇打破法律是為了防止更嚴重的事情發生。
例子:這在英國法律中非常罕見。一個著名的例子是 Re A (Conjoined Twins) 案,當時醫生必須進行手術,犧牲其中一個雙胞胎的性命,以拯救另一個人的生命。

你知道嗎?長久以來,英國法官都不願意採納「必要性」抗辯,因為他們擔心人們會以此為藉口為任何罪行辯護。時至今日,它僅被允許在極其特定、生死攸關的醫療或緊急情況下使用。

重點總結:這些抗辯側重於你「為何」犯罪。如果你所阻止的傷害遠大於你所違反的法律,那麼抗辯便可能成立。


4. 同意(Consent)

同意意味著「受害者」對所發生的事情表示認可。然而,在刑法中,你並不能對任何事情隨意表示同意!

同意何時有效?

同意通常僅能作為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例如輕微推搡或威脅)或毆打(Battery)(接觸身體)的抗辯。如果你造成了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 ABH)或更嚴重的後果,同意通常不能作為抗辯。

例外情況(「公共利益」清單)

法律允許在特定範疇內對較嚴重的傷害進行同意抗辯,因為這些活動對社會有益或屬於正常生活的一部分:

  • 規管良好的體育運動:如果你在橄欖球賽中被擒抱並導致肋骨骨折,這視為你同意了比賽中的風險。(但如果哨聲響後有人打你的臉,那就不一樣了!)
  • 醫療行為:你同意外科醫生為你開刀,因為這是為了你的健康。
  • 紋身與穿環:這些屬於法律上「被允許」的傷害。
  • 嬉鬧(Horseplay):朋友之間友好、非惡意的粗魯打鬧(參考 R v Jones 案)。

判例連結:在著名的 R v Brown 案中,法院裁定人們不能同意為了性快感(虐戀)而受傷,因為這不符合「公共利益」。

別擔心,如果這看起來很複雜…… 請記住一個核心原則:除非屬於運動或手術等特殊的「法律許可」類別,否則你不能同意讓自己受到嚴重傷害或死亡。

重點總結:同意必須是知情的(當事人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且真實的(沒有被欺騙或強迫)。


快速複習表

在繼續學習之前,先用這個表格檢查一下你的理解程度!

抗辯 核心概念 主要限制
自衛(Self-Defence) 保護自己或財產。 武力必須合理
受威迫(Duress by Threats) 「不做就讓你好看」。 不能用於謀殺罪。
同意(Consent) 受害者表示同意。 通常僅適用於輕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