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人權與英國法律」的世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歐洲人權公約》(ECHR) 中的權利如何在英國法律的實務中運作。雖然我們享有這些「權利」,但它們並非絕對。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蹺蹺板:一邊是你的個人自由,另一邊則是政府維護公眾安全的責任。我們將審視英國法律(例如警權及公眾秩序法規)如何嘗試取得完美的平衡。別擔心那些法律名稱聽起來很長——一旦了解它們的功能,就會發現它們其實很好記!

1. 公共秩序罪行(限制第 10 條及第 11 條權利)

第 10 條保障你的言論自由,而第 11 條則保障你的集會及結社自由。然而,你不能以這些權利作為藉口去煽動騷亂或傷害他人。

破壞社會安寧 (Breach of the Peace)

這是一個普通法 (common law) 概念。當某人的行為對人身安全或財產構成風險時即會發生。如果示威活動變得過於激進,警方可以介入以「防止破壞社會安寧」。

《1986 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 1986)

該法案列舉了當「集會」演變成「騷亂」時會觸犯的具體罪行。以下是按嚴重程度由高至低的簡要分類:

1. 暴動 (Riot): 12 人或以上為了共同目的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2. 暴力騷亂 (Violent Disorder): 3 人或以上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3. 毆鬥 (Affray): 向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足以使一名「具備合理堅定程度的人」感到自身安全受威脅。

類比:想像一場穿過市鎮的和平遊行。只要人們只是在行走和呼喊口號,他們就受到第 10 條及第 11 條的保障。但如果他們開始砸毀窗戶或打鬥,法律就會「關閉」這項保障,以維護公眾安全。

快速回顧:《1986 年公共秩序法》會在集會演變成暴力或威脅時,限制你的集會權(第 11 條)。

2. 警權(限制第 5 條及第 6 條權利)

第 5 條保障你的人身自由(不被非法拘禁),而第 6 條則保障公平審訊。雖然《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 賦予警方剝奪你自由的權力,但他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截停及搜查 (Stop and Search)

根據《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 1 條,若警員有合理理由 (reasonable grounds) 懷疑能搜獲贓物或違禁品(如武器或毒品),即可在公眾地方將你截停並搜查。

逮捕及扣留 (Arrest and Detention)

如果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你犯了罪,便可將你逮捕。進入警局後,《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規定了他們扣留你的時限(通常為 24 小時,嚴重罪行可延長),並確保你獲告知相關權利,例如諮詢律師的權利。

記憶法:記住 PACE 的 "S.A.D." 規則:Stop(截停)、Arrest(逮捕)、Detain(扣留)。這是警方合法限制你第 5 條人身自由的三種主要方式。

重點總結:警權必須根據《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行使。如果警方不遵守規定,他們可能就違反了你的第 5 條第 6 條權利!

3. 通訊截取(限制第 8 條權利)

第 8 條保障你的私生活及家庭生活。這包括你的電話通話、電子郵件,甚至是你的「元數據」(你發送訊息的對象及時間)。政府有時為了預防恐怖主義或嚴重犯罪,需要對特定人士進行「監控」。

兩項主要法律:

1. 《2000 年監管調查權力法》(RIPA): 制定了政府截取數據及進行監控的首套重大規則。
2. 《2016 年調查權力法》: 常被稱為「窺探者憲章」(Snoopers' Charter),更新了數位時代的法律,允許政府在特定手令下收集大量數據。

現實案例:如果情報部門認為某組織正計劃網絡攻擊,他們可申請手令來截取其訊息。這雖然限制了該組織的第 8 條私隱權,但被視為出於國家安全考量而「合乎比例」的行為。

常見誤區:許多同學認為政府可以隨意查看任何人的手機。這是錯誤的!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政府必須證明有關干預是必要 (necessary)合乎比例 (proportionate) 的,才屬於合法。

4. 私隱、表達與侵權法

英國法律經常需要平衡某人的第 8 條(私隱權)與另一人的第 10 條(言論自由)。這種情況常出現在民事侵權法 (torts) 中。

保密責任與騷擾

如果你在「保密關係」(如醫生或親密伴侶)中與某人分享秘密,而對方將其公開,他們可能違反了你的第 8 條權利。此外,《1997 年防止騷擾法》亦制止他人利用「言論自由」進行跟蹤或令他人受苦。

誹謗與猥褻

誹謗:你擁有言論自由(第 10 條),但你並沒有權利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誹謗法旨在保護人們免受惡意虛假言論的侵害。
猥褻:法律可以為了保護「公眾道德」而限制第 10 條。這意味著被法律認定為「猥褻」(可能使人墮落或敗壞)的書籍或電影可以被禁。

土地侵入 (Trespass to Land)

雖然你擁有集會權(第 11 條),但你無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於他人的私人土地上集會。「侵入」是法律用以保護業權人權利優於示威者權利的一種方式。

重點總結:你的表達自由(第 10 條)在開始不公平地損害他人的名譽、私隱或安全時,便應止步。

總結與評估清單

在考試中撰寫相關題目時,請嘗試對任何情境使用這個 3 步流程:

1. 識別權利:涉及哪一條《歐洲人權公約》條款?(例如:第 11 條 - 集會)。
2. 識別限制:使用了哪項英國法律?(例如:《1986 年公共秩序法》)。
3. 檢查平衡:該限制是否「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為了合法目的(如安全),並且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的

你知道嗎?英國並沒有單一的「私隱法」。法官一直利用《1998 年人權法》來「延伸」現有法律(如保密責任),以保護人們免受狗仔隊侵犯私隱!

快速回顧表

第 5/6 條:受《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 限制(警權)。
第 8 條:受《2000 年監管調查權力法》(RIPA) 及《2016 年調查權力法》限制。
第 10/11 條:受《1986 年公共秩序法》、誹謗法及土地侵入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