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為何精神能力抗辯如此重要?
歡迎來到刑法中最迷人的領域之一!通常,要判決某人有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實施了犯罪行為(犯罪行為,actus reus)並具備犯罪意圖(犯罪心態,mens rea)。但如果該人士的精神狀態不正常,那又會怎樣呢?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三種「精神能力」抗辯:精神失常 (Insanity)、自動症 (Automatism) 和 醉酒 (Intoxication)。這些抗辯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致力於公平。它提出了一個問題:處罰一個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或不理解自己所作所為的人,是否公正?讓我們深入探討吧!
1. 精神失常:M’Naghten 規則
如果這些規則看起來有點「老派」,別擔心——精神失常的法律規則其實早在 1843 年就制定了!在法律上,精神失常 (Insanity) 的意思與醫生所指的並不完全相同。這是一個法律定義,而非醫學定義。
起點
法律推定每個人都是精神健全的,並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被告希望主張自己精神失常,則需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按可能性權衡原則)。
M’Naghten 規則
要運用此抗辯,被告必須證明在犯罪行為發生時,他們因精神疾病 (disease of the mind) 導致理性缺失 (defect of reason),這意味著他們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與質量 (nature and quality),或者不知道該行為是錯誤的。
1. 理性缺失 (Defect of Reason):這意味著當事人的推理能力受損。這不僅僅是健忘或困惑(詳見 Clarke 一案)。
2. 精神疾病 (Disease of the Mind):這是讓許多同學感到驚訝的部分!它不僅指精神病,也可以指影響大腦的身體狀況,例如癲癇、糖尿病甚至夢遊。關鍵在於病因必須是內在的(源自體內)。
3. 行為性質與質量 / 知道其錯誤性:被告要麼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例如,以為自己在切麵包,但實際是在傷害他人),要麼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知道該行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Windle 一案)。
速讀回顧箱:
- 內在原因 = 精神失常。
- 外在原因 = 自動症。
- 關鍵案例:M’Naghten (1843)。
裁決
如果抗辯成功,陪審團會給出一個特殊裁決:「因精神失常而不負刑事責任(無罪)。」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就能直接重獲自由。根據《1991 年刑事訴訟(精神失常及不適宜答辯)法案》,法官可以發出醫院令、監管令或無條件釋放。
重點總結:精神失常是指一種內在問題,使當事人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或法律。
2. 自動症(非精神失常類自動症)
想像一下,你的身體在活動,但你大腦的「飛行員」已經完全離開了駕駛艙。這就是自動症 (Automatism)。
這是什麼?
法律學者 Denning 勳爵在 Bratty 一案中將其定義為:肌肉在沒有任何大腦控制下的行為。因為缺乏控制,所以沒有犯罪行為(自願行為),也沒有犯罪心態。
自動症的兩大原則
1. 必須由外在因素引起:與精神失常不同,原因必須來自體外。
例子:被蜂群攻擊、頭部受到重擊,或服用錯誤藥物(非自願造成)。
2. 必須完全喪失控制:如果被告仍有哪怕一點點控制力(部分控制),抗辯將會失敗(Broome v Perkins 一案)。
你知道嗎?區分精神失常和自動症的一個經典例子是糖尿病。如果糖尿病患者因為注射了胰島素但沒有進食而導致「低血糖」(外在因素),這屬於自動症。如果他們是因為疾病本身導致「高血糖」(內在因素),則屬於精神失常。
自願性自動症
如果被告導致了自己的這種狀態(例如,因為喝得太醉或服用違禁藥物),他們通常不能使用自動症作為抗辯,而是必須根據醉酒 (Intoxication) 的規則處理。
重點總結:自動症是一張「免罪符」(完全無罪開釋),因為當事人因外在事件而完全失去了控制。
3. 醉酒 (Intoxication)
這是指個人在酒精、藥物或其他物質的影響下。法律在此處非常嚴格,因為它不希望人們將「我喝醉了」作為犯罪的藉口。
重要區分:自願 vs. 非自願
1. 非自願醉酒:指你並非自願進入醉酒狀態。
例子:飲料被下藥,或對醫生處方的藥物產生了意料之外的反應。
規則:如果你醉到無法形成犯罪心態,則屬無罪。
2. 自願醉酒:指你選擇飲酒或服藥。為了決定這是否構成抗辯,我們使用 Majewski 規則,該規則取決於所犯下的罪行類型。
具體意圖犯罪 vs. 基本意圖犯罪
這是同學們最容易卡住的地方,但這裡有一個簡單的記憶技巧!
具體意圖犯罪 (Specific Intent Crimes)(屬於「嚴重」罪行):僅需要意圖的犯罪。
例子:謀殺、第 18 條嚴重身體傷害罪 (GBH)、盜竊、搶劫。
規則:如果被告醉到無法形成意圖,控罪可能會減輕至較輕的罪行。
基本意圖犯罪 (Basic Intent Crimes):可以透過魯莽 (reckless) 構成的犯罪。
例子:誤殺、襲擊、毆打、第 20 條嚴重身體傷害罪 (GBH)。
規則:自願醉酒不是抗辯理由。法律認為醉酒本身就是一種魯莽行為,因此你已經提供了「犯罪心態」。
Majewski 的記憶口訣:
Specific Intent(具體意圖) = Sometimes a defence(有時可作為抗辯,可減輕控罪)。
Basic Intent(基本意圖) = Bad luck(倒楣,不可作為抗辯)。
必須避免的常見錯誤!
「醉酒後的意圖仍然是意圖。」如果被告喝醉了但仍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並打算這樣做,那麼抗辯將失敗(Sheehan and Moore 一案)。
重點總結:醉酒僅能作為「具體意圖」犯罪的部分抗辯,且僅限於被告醉到無法形成意圖的情況下。
最終總結表
抗辯:精神失常 (Insanity)
原因:內在(精神疾病)
結果:因精神失常而不負刑事責任(治療/醫院令)
抗辯:自動症 (Automatism)
原因:外在(例如頭部受重擊)
結果:完全無罪開釋(恢復自由)
抗辯:醉酒 (Intoxication)
原因:酒精/藥物
結果:取決於是否自願及犯罪類型。
繼續利用場景進行練習!如果你看到關於夢遊的問題,請思考「精神失常」(內在);如果你看到「被下藥的飲料」,請思考「非自願醉酒」。你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