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非致命性人身罪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英國法律體系如何保護人們免受不涉及死亡的身體或心理傷害。雖然「致命性罪行」處理的是謀殺和誤殺,但非致命性罪行涵蓋了從簡單的威脅到嚴重身體傷害的所有罪行。這是刑法課程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因為這些是法庭上最常見的案件。
如果有些法律名稱聽起來有點老派(例如「1861 年法案」),請不必擔心!我們會逐步拆解它們,讓你輕鬆分辨其中的區別。讓我們開始吧!
1. 先決概念:犯罪的基石
在我們研究具體罪行之前,請記住,對於幾乎每一項罪行,控方都必須證明兩件事:
1.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AR): 「犯罪行為」或罪行的客觀身體部分。
2. 犯罪意圖 (Mens Rea, MR): 「犯罪心態」或心理部分(該人當時的想法)。
2.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1988 年刑事司法法第 39 條)
儘管我們常把「襲擊」(Assault) 一詞理解為有人被打,但在法律上,普通襲擊實際上包含兩件獨立的事:技術性襲擊 (Technical Assault) 和 毆打 (Battery)。
A. 技術性襲擊
定義: 任何使受害者預期(恐懼)即將遭受非法個人暴力的行為。
犯罪行為 (行為): 導致受害者擔心即將被打的行為。這可以是肢體語言(如揮舞拳頭),甚至是言語或沉默(參見 R v Ireland 一案,當時沈默的電話已足以構成襲擊)。
犯罪意圖 (心態): 意圖或主觀輕率 (subjective recklessness) 導致受害者恐懼即將發生的暴力。
B. 毆打
定義: 對他人實際施加非法武力。
犯罪行為 (行為): 在未經同意下接觸受害者。這不一定要造成傷害!即使觸碰某人的衣服也可能構成毆打 (R v Thomas)。
犯罪意圖 (心態): 意圖或主觀輕率施加武力。
記憶輔助:「巴士上的陌生人」比喻
如果有人舉起手好像要打你,那是技術性襲擊 (Assault)(你預期會受到武力)。
如果他們真的打了你,那是毆打 (Battery)(武力已被施加)。
如果兩者皆有,通常會被起訴為「襲擊與毆打」(Assault and Battery)。
快速回顧: 普通襲擊針對的是較輕微的傷害。通常完全沒有受傷,或者僅僅是皮膚輕微發紅。
3. 導致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 (s47 OAPA 1861)
這裡開始變得嚴重了。「s47」的名稱來自 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令》(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
犯罪行為: 你必須有襲擊或毆打行為,並導致了實際身體傷害 (Actual Bodily Harm, ABH)。
什麼是 ABH? 這是指「不僅僅是瑣碎的」傷害。例子包括:牙齒斷裂、大面積瘀傷,甚至剪掉受害者的頭髮 (DPP v Smith)。它也可以包括精神傷害,但僅僅是「感到難過」是不夠的。
犯罪意圖: 這部分讓許多學生感到驚訝!你只需要針對原始的襲擊或毆打擁有犯罪意圖即可。你不需要意圖造成傷害本身。只要你意圖接觸他們或讓他們害怕受到武力,你就必須為隨之而來的傷害承擔責任。
需避免的常見錯誤: 不要認為被告必須意圖造成瘀傷。如果他們意圖推人(毆打),而那個人跌倒並斷了一顆牙齒,他們就具備了第 47 條的犯罪意圖。
4. 傷人與嚴重身體傷害 (s20 OAPA 1861)
我們使用第 20 條來處理嚴重傷害。這通常被稱為「非法傷人」。
犯罪行為: 被告必須傷害 (wound) 或導致 (inflict) 嚴重身體傷害 (GBH)。
• 傷害 (Wounding): 皮膚連續性的斷裂。皮膚的兩層(真皮層和表皮層)必須都被切斷。通常這意味著流血 (JJC v Eisenhower)。
• 嚴重身體傷害 (GBH): 這意味著「非常嚴重的傷害」(DPP v Smith)。例子包括骨折、永久性殘疾或嚴重的精神傷害。
犯罪意圖: 被告必須意圖或對於「可能發生某種傷害」持有輕率態度。他們不必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只需要意圖造成*某種*傷害即可。
你知道嗎? 在判定傷害是否為 GBH 時,法院會觀察受害者。瘀傷對健康的成年人來說可能是 ABH,但同樣的傷害發生在年幼嬰兒或長者身上則可能被歸類為 GBH (R v Bollom)。
5. 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s18 OAPA 1861)
這是「重頭戲」。它是最嚴重的非致命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傷害程度可能看起來與第 20 條相同,但意圖不同。
犯罪行為: 與第 20 條相同(傷害或 GBH)。
犯罪意圖: 這是一項特定意圖 (specific intent) 罪行。被告必須:
1. 明確意圖造成 GBH(非常嚴重的傷害),或者
2. 明確意圖拒捕或阻止逮捕。
逐步解釋:s20 與 s18 的區別
• 如果戴夫向約翰扔玻璃杯,心想「我只是要讓他刺痛一下」,結果造成了深層割傷 = s20(他對可能發生某種傷害持有輕率態度)。
• 如果戴夫打碎玻璃杯並刺向約翰,心想「我要毀了他的臉」 = s18(他明確意圖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
6. 非致命性罪行總結表
罪行: 普通襲擊 (s39)
傷害: 無傷害或極輕微。
心理狀態: 意圖/輕率導致恐懼或接觸。
罪行: ABH (s47)
傷害: 「不僅僅是瑣碎」(瘀傷、牙齒斷裂)。
心理狀態: 與普通襲擊相同的犯罪意圖。
罪行: GBH / 傷人 (s20)
傷害: 嚴重傷害或皮膚斷裂。
心理狀態: 意圖或輕率導致「某種傷害」。
罪行: 蓄意造成 GBH (s18)
傷害: 嚴重傷害或皮膚斷裂。
心理狀態: 明確意圖造成 GBH 或拒捕。
7. 法律評估(批判性分析)
在考試中,你可能會被要求評估這些法律是否「適得其所」。以下是一些值得考慮的要點:
• 1861 年法案已過時: 這部法律寫於 160 多年前!它使用的詞彙如「惡意地」(maliciously) 和「導致」(inflict) 數十年來一直困擾著法官。它是在我們了解心理傷害或疾病(如 HIV)如何傳播之前編寫的,而現在這些內容都涵蓋在這些法律下。
• 判刑不一致: 有人認為第 47 條與第 20 條之間的跨度不夠明確,但刑罰卻截然不同。
• 「對應原則」(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在第 47 條中,被告不需要意圖造成所發生的傷害。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因為「犯罪心態」與「犯罪行為」並不匹配。
評估關鍵點: 法律委員會曾多次建議我們需要一部新的《侵害人身罪法令》,以使語言現代化,並使罪行層級更清晰。目前,我們只能先沿用維多利亞時代的版本!
最後的鼓勵: 你剛剛完成了刑法中最龐大的主題之一!技巧始終是先看傷害程度來縮小罪行範圍,然後檢查被告的意圖來判斷是第 20 條還是第 18 條。你做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