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人權法世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您的基本權利在英國實際上是如何受到保障的。在 1998 年之前,如果您感到政府對待您不公,您往往需要長途跋涉到法國的法庭尋求協助!現在情況有所不同了。我們將探討《歐洲人權公約》(ECHR) 如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廢墟中誕生,以及《1998 年人權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如何將權利「帶回家門」。別擔心這些歷史與法律交織的內容看起來很複雜——我們會一步步為您拆解!
1. 歷史背景:從戰爭到權利
要理解為什麼我們今天擁有各項人權法,必須回顧 1940 年代。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恐怖後,歐洲各國希望確保這些暴行永遠不再發生。他們希望能有一面「盾牌」來保護個人免受強大政府的侵害。
ECHR 的創立
1949 年,一群國家組成了歐洲委員會 (Council of Europe)。他們的第一個重大計畫就是制定《歐洲人權公約》(ECHR)。這基本上是一份規則清單(各個條款),各國政府承諾遵守這些規則,以確保人們獲得尊嚴與公平的對待。
重要區別:一個非常常見的錯誤是將歐洲委員會與歐盟 (EU) 混為一談。它們是完全不同的機構!即使英國已經脫歐(Brexit),我們仍然是歐洲委員會的成員,並且仍然遵守 ECHR。
裁判員:歐洲人權法院 (ECtHR)
既然有規則手冊,就需要裁判。位於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 (ECtHR) 就是那個裁判。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在公約下的權利受到侵犯,他們最終可以將案件提交至此。
類比:想像 ECHR 就像學校的「行為準則」(規則)。而 ECtHR 就像一位獨立的校董(裁判),由他來裁定學校是否違反了這些規則。
快速複習:
• 背景:二戰後「永不再發生」的態度。
• ECHR:權利清單。
• 歐洲委員會:創立這些權利的組織。
• ECtHR:位於史特拉斯堡、負責執行權利的法院。
2. 《1998 年人權法案》(HRA)
幾十年來,如果英國公民想要運用 ECHR,必須遠赴法國的法院。這不僅耗時多年,還要花費數千英鎊。1998 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人權法案》。其宗旨就是將權利「帶回家」。
HRA 的運作方式(關鍵章節)
HRA 1998 本身並未創造新權利;它只是將 ECHR 的權利納入英國法律,讓您可以在本地法院(如裁判法院或刑事法庭)中直接主張這些權利。
第 2 條:考慮事項 (Take into account)
英國法官必須「考慮」史特拉斯堡歐洲人權法院先前作出的裁決。他們不必盲目跟從,但必須認真考量這些判例。
第 3 條:解釋 (Interpretation)
法官必須嘗試以與人權兼容的方式解讀和詮釋所有英國法律。
例子:如果某條法律措辭含糊,法官會選擇最能保護您權利的詮釋方式。
第 4 條:不兼容聲明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有時,英國法律的條文寫得太清楚,以至於法官無法透過詮釋使其符合人權。由於議會至上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原則,法官不能直接「刪除」或「推翻」該法律。相反,他們會發出「不兼容聲明」。這就像是一面「紅旗」,向議會傳達:「嘿,這條法律違反了人權規則——你們應該修改一下!」
第 6 條:公共機構 (Public Authorities)
任何公共機構(如警方、國民保健署 (NHS) 或地方議會)若做出違反您人權的行為,即屬違法。這點非常重要!這意味著如果公共機構侵犯了您的權利,您可以在英國法院直接起訴他們。
您知道嗎?私人公司(如本地商店)通常不被視為「公共機構」,但如果他們正在執行政府職務(如經營私營監獄),他們也可能受到第 6 條的規範!
重點總結:HRA 1998 讓權利變得容易獲取,但它透過不允許法官推翻議會法案的規定,小心翼翼地維護了議會至上原則。
3. 權力下放:全英國的權利
英國由多個國家組成,在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人權受到「額外」的保障。這就是所謂的權力下放 (Devolution)。
權利的根深蒂固性質
當英國議會將權力下放給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時,他們包含了一項嚴格規則:他們不得通過任何違反 ECHR 的法律。
在西敏寺(倫敦),議會基於「議會至上」原則,理論上可以廢除《人權法案》。然而,在權力下放的地區,這些權利是根深蒂固 (entrenched) 的。這意味著它們被「嵌入」了這些政府運作的基礎之中。如果蘇格蘭議會通過了一項違反第 5 條(人身自由權)的法律,該法律將直接無效。這比英格蘭採用的「紅旗」系統保護力強大得多!
記憶輔助:手機「預裝應用程式」的類比
將權力下放地區的人權想像成手機上「無法刪除」的預裝應用程式。而在西敏寺,HRA 更像是您自己下載的應用程式——如果您真的想,是可以刪除它的,但這會非常困難並引發許多問題!
4. 總結與常見陷阱
快速複習框:
1. ECHR 創立於二戰後,旨在保護個人。
2. ECtHR 是位於史特拉斯堡的裁判法院。
3. HRA 1998 讓您能在英國法院使用這些權利。
4. 第 3 條允許法官以符合人權的方式詮釋法律。
5. 第 4 條允許法官對不兼容的法律發出「紅旗」(但不能廢除它)。
6. 權力下放意味著人權在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受到更嚴格的保障。
避免常見錯誤:
錯誤 1: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是歐盟法院。
糾正:它與歐盟完全無關,它是屬於歐洲委員會的。
錯誤 2:認為英國法官可以因為人權問題而取消議會法案。
糾正:根據第 4 條,他們只能發出「不兼容聲明」。只有議會才能修改法律。
錯誤 3:認為 HRA 1998 只適用於英國公民。
糾正:它保障在英國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無論其國籍為何。
鼓勵筆記:您剛剛掌握了英國人權法的骨幹!理解法院與議會之間的關係是最棘手的部分,但一旦您掌握了那種「權力平衡」,這門學科的其他內容就會迎刃而解。做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