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解釋」的世界!

你有沒有收過朋友的訊息,卻不太確定該怎麼解讀?他們說的 "Fine" 是指「太棒了!」,還是指「我其實很不爽」?

法官每天都要面對這種問題。國會負責撰寫法律(稱為成文法 (Statutes)國會法令 (Acts of Parliament)),但文字往往沒那麼精確。法律解釋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就是法官用來釐清這些文字確切含義,並將其應用於現實案件的「工具箱」。

如果一開始覺得有點生硬別擔心——我們現在就來把這些「工具」逐一拆解!

1. 傳統的法律解釋規則

你可以把這些規則想像成法官「意義搜尋器」上的四個主要設定。

字義規則 (Literal Rule)

這是最基本的起點。法官會採取法令中文字的平白、普通及字面含義,即使這樣做出來的結果顯得有點荒謬或不公平也在所不惜。

案例: Whiteley v Chappell (1868)。當時有一條法律規定「冒充任何有權投票的人」即屬違法。被告冒充一個死人去投票。法院運用字義規則,判決他無罪,因為在字面意義上,死人是沒有「投票權」的!

黃金規則 (Golden Rule)

這是字義規則的修正版。當字義規則導致「荒謬」結果時,法官就會改用這一規則。它有兩種運用方式:
狹義做法 (Narrow Approach): 如果一個詞有兩種含義,法官會選擇那個合理的一個(例如:Adler v George 一案,"in the vicinity of"(在附近)被解釋為包括「進入」基地內部)。
廣義做法 (Broad Approach): 如果一個詞只有一種字面含義,但若依此解釋會在道德上令人「反感」(令人厭惡或錯誤),法官就會改變其含義(例如:Re Sigsworth 一案,一名謀殺了母親的兒子被禁止繼承遺產,儘管法律字面上寫明他是法定繼承人)。

弊端規則 (Mischief Rule)

這項規則旨在審視該法律最初是為了修復什麼「弊端」(問題)。它源自 Heydon’s Case (1584)

案例: Smith v Hughes (1960)。性工作者因在「街道上」拉客而被控。當時她們其實是在陽台上或窗戶後。法官運用弊端規則,裁定她們有罪,因為該法律想要制止的「弊端」是路人受到拉客干擾,無論拉客的人是否真的站在人行道上,本質是一樣的。

目的解釋法 (Purposive Approach)

這是現代最受推崇的方法。法官不再僅侷限於字面文字或舊有的問題,而是會問:「國會想要達到什麼目標?」它關注的是法律的「精神」。

案例: 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2003)。法院需要裁定透過核轉移技術 (CNR,即複製技術) 產生的生物是否屬於該法令中定義的「胚胎」(該法案撰寫於複製技術出現之前)。法院運用目的解釋法,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因為國會的本意就是規範所有類似的研究。

重點速覽:
字義規則: 只看平白字面意義。
黃金規則: 修正荒謬結果。
弊端規則: 解決舊有的弊端。
目的解釋法: 尋找國會的整體目標。

記憶小撇步: 使用 L.G.M.P. 這個縮寫 —— Little Golden Mice Play! (小金鼠在玩耍!)

2. 法律解釋的輔助工具

法官並非在瞎猜;他們會使用「輔助工具」來尋找含義。這些工具分為兩類。

內部輔助工具 (Intrinsic Aids)

是指在法官正在閱讀的特定法條內部所包含的內容:
長標題 (The Long Title): 解釋該法令的總體目的。
序言 (Preamble): 介紹法案目標的開場白。
標題與附表 (Headings and Schedules): 法令結尾處的額外細節或條款。

外部輔助工具 (Extrinsic Aids)

是指法令之外,法官用來尋求幫助的資料來源:
字典: 用於查找法令撰寫時,字詞的字面含義。
漢薩德紀錄 (Hansard): 國會辯論法案時的官方紀錄(自 Pepper v Hart 一案後獲准使用)。
法律委員會報告 (Law Commission Reports): 建議為何需要修法的報告書。

你知道嗎?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法官是不准查看漢薩德紀錄的。他們必須假裝不知道政客在國會說了什麼!現在,如果法律文字極度不明確,他們已經可以使用它了。

核心總結: Intrinsic = 法案「內」部。Extrinsic = 法案「外」部。

3. 現代影響:歐盟法與人權

由於我們與歐洲的關係及人權保障,法官解釋法律的方式已經改變。

歐盟法的影響

當英國還是歐盟成員國時(以及針對許多「保留」下來的法律),法官被要求採用目的解釋法。這是因為歐盟法律通常寫得非常籠統,因此法官「必須」尋找其總體目的才能讓法律有效運作。

《1998年人權法》(HRA)

《人權法》的第3條是個關鍵轉折。它規定:「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法律的解釋都必須與《歐洲人權公約》兼容。這意味著如果一個詞有兩種解釋方式,法官「必須」選擇保護人權的那一種。

4. 規則評估

每一種規則都有其支持者與批評者!

字義規則

優點: 尊重國會至上原則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認為只有民選政客才有權立法,而非法官)。
缺點: 可能導致「荒謬」且不公平的結果(如 Whiteley v Chappell 案)。

黃金規則

優點: 提供了一個「洩壓閥」,防止字義規則變得愚蠢或不公。
缺點: 很難預測法官何時會認為結果「荒謬」到需要使用此規則。

弊端/目的解釋法

優點: 導向正義,並有助於法律跟上現代科技的發展。
缺點: 批評者認為這給了法官太多「造法」的權力,而非僅僅是「執行」法律(司法造法)。

常見錯誤: 千萬別搞混弊端規則目的解釋法。弊端規則是向「後」看,審視舊法律及其問題;目的解釋法是向「前」看,審視國會整體想要達成什麼目標。

總結檢查表

你是否能夠:
1. 解釋字義規則黃金規則之間的區別?
2. 舉出一個內部輔助工具和一個外部輔助工具?
3. 解釋《1998年人權法》第3條如何影響法律解釋?
4. 說出目的解釋法的一個優點和一個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