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合約條款的世界!
你有沒有簽過健身房會籍,或是在軟體更新時點擊過「我同意」?如果有的話,你就已經接觸過條款(terms)了。在本章中,我們要探索合約的「配方」。把合約想像成食譜:條款就是具體的材料和步驟,告訴每個人必須做什麼。如果有人用了錯誤的材料或跳過某個步驟,整道「菜」(合約)可能就毀了!
我們將會探討這些條款是什麼、它們如何進入合約,以及違反條款時會發生什麼事。如果覺得細節很多也別擔心,我們會一步一步來。
1. 什麼是條款?(明示條款 vs. 默示條款)
條款(term)是指構成合約一部分的承諾。並非交易中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是條款。有些只是「銷售話術」(陳述,representations)。但如果是條款,它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明示條款(Express Terms)
這是雙方明確同意的條款。它們可以是書面形式(例如手機合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例如告訴車行:「除非這輛車有新的 MOT 檢驗證書,否則我不買」)。
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
有時候,法律會介入並將條款加入合約中,即使雙方根本沒提過!這些就是默示條款。它們可以透過三種方式加入:
1. 基於慣例(By Custom):根據特定行業或地區通常的做事方式。
2. 基於過往交易慣例(By Prior Course of Dealings):如果你們之前多次以同樣方式做生意,法院會假設這次也適用相同的規則(參考案件:Hollier v Rambler Motors)。
3. 基於法規(By Statute):議會通過了法律,自動將「安全」條款納入合約以保障民眾。對你來說最重要的一條就是 2015 年《消費者權益法》(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快速複習:2015 年《消費者權益法》
當企業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時,CRA 2015 規定商品必須滿足:
• 品質滿意(Of satisfactory quality):購買時不應是損壞的。
• 適合特定用途(Fit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如果你要求的是防水外套,它就必須能讓你保持乾爽!
• 與描述相符(As described):如果盒子寫手機是「藍色」,那就不應該是「紅色」。
重點總結:明示條款是你說出口或寫下來的;默示條款是法律或「習以為常的處理方式」幫你加進去的。
2. 納入合約(Incorporation):條款如何進入合約?
條款被寫在紙上並不代表它就真的成為合約的一部分。它必須被納入(incorporated)(即法律上已包含)。主要有三種方法:
1. 簽署(Signature):如果你簽了文件,通常就受其中所有內容的約束,即使你沒讀過!(參考案件:L’Estrange v Graucob)。
2. 通知(Notice):對方必須採取「合理步驟」,在合約成立之前或當時向你展示這些條款。交易完成後就不能再加條款了!(參考案件: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Hotel)。
3. 交易慣例(Course of Dealings):如果你已經跟同一家公司交易過 50 次,而他們一直有相同的規定,那麼即便這次你沒簽名,這些規定也可能適用。
類比:想像買電影票。如果票背面寫著「禁止攜帶爆米花」,這就是通知。但如果他們是在你坐進戲院後才告訴你「禁止攜帶爆米花」,那這個條款就沒有被納入,因為時間已經太晚了!
3. 條款類型(等級制度)
並非所有條款都同等重要。有些是「交易關鍵」,有些則只是細節。我們將其分為三類:
條件(Conditions)
條件(condition)是一個核心條款,關乎合約的根本。如果違反條件,受害方可以撤銷(repudiate)合約並要求損害賠償(damages)(金錢補償)。
例子:聘請歌劇主角。如果開演當晚沒現身,他們就違反了條件(參考案件:Poussard v Spiers)。
保證(Warranties)
保證(warranty)是一個次要條款。如果違反,合約必須繼續履行,但受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來解決問題。
例子:同樣的歌劇演員錯過了幾次排練,但正式演出時出現了。這僅違反了保證(參考案件:Bettini v Gye)。
無名條款(Innominate Terms)
這些是「靜觀其變」的條款。我們無法立即判斷它是條件還是保證,必須等到違約後看後果有多嚴重。如果違約嚴重到使人失去了合約的「全部利益」,它就會被視為條件處理(參考案件:Hong Kong Fir Shipping)。
記憶小撇步:使用 "C-W" 技巧:
Condition = Critical(關鍵,可終止合約)。
Warranty = Weak(微弱,合約繼續)。
重點總結:違反條件(Condition)讓你直接走人;違反保證(Warranty)只讓你針對損失索賠。
4. 免責條款與限制條款
免責條款(Exclusion clause)是一方試圖說「如果出錯了,我不負責」。限制條款(Limitation clause)則說「我最多只負責 50 英鎊」。
法院和議會不喜歡這些條款,因為它們可能不公平,因此受到嚴格監管。
普通法管制(Common Law Controls)
條款只有在正確納入(incorporated)(見第 2 部分)且措辭百分之百明確時才有效。如果措辭模糊,法院會做出不利於撰寫方的解釋(這稱為不利於草擬者原則,contra proferentem)。
法規管制(重要法例)
即使條款寫得完美無瑕,這些法律仍可能將其作廢:
• 1977 年《不公平合約條款法》(UCTA 1977):適用於企業對企業(B2B)的合約。例如,企業絕不能排除因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責任。
• 2015 年《消費者權益法》(CRA 2015):適用於企業對消費者(B2C)的合約。任何條款都必須「公平」。如果條款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失衡」的不利地位,該條款即無效。
常見錯誤提醒:不要搞混 UCTA 和 CRA。如果情境是一般人向商店買東西,請使用 CRA 2015。如果是兩間公司進行貿易,請使用 UCTA 1977。
快速複習箱
1. 明示條款:由雙方同意。
2. 默示條款:由法律加入(例如 CRA 2015)。
3. 納入合約:條款必須透過簽署、通知或過往交易來包含。
4. 條件:主要條款(違約 = 撤銷合約 + 損害賠償)。
5. 保證:次要條款(違約 = 僅損害賠償)。
6. 免責條款:受 UCTA 1977(企業)和 CRA 2015(消費者)管制。
考試最後叮嚀
當你遇到關於條款的情境題時,請遵循以下步驟:
1. 辨別該陳述是明示還是默示條款。
2. 檢查它是否已納入(incorporated)(有簽名嗎?時間點對嗎?)。
3. 判斷它是條件還是保證,以確定補救方法。
4. 如果有免責條款,檢查它在 UCTA 或 CRA 下是否公平。
如果剛開始覺得很難,別擔心!合約法是非常合乎邏輯的,一旦你看出它的核心就是確保每個人都遵守他們同意參與的「遊戲規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