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刑事司法世界!
你有沒有想過,當有人被捕後會發生什麼事?或者,一群 12 位隨機挑選的普通人如何決定一個人的命運?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刑事法庭以及讓整個系統運作的平民(Lay People,即一般公民)。別擔心,如果起初覺得法律術語太多,我們將會一步步為你拆解!
1. 刑事罪行的分類
在案件開始前,法庭需要判斷罪行的「嚴重程度」。你可以把它想像成把郵件分成小、中、大件包裹來處理。
三大類別:
1. 簡易程序罪行 (Summary Offences): 屬於「最輕微」的罪行,幾乎全數由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處理。
例子:駕駛罪行、普通襲擊或小額店鋪盜竊。
2. 可公訴罪行 (Triable Either-Way Offences): 屬於「中等嚴重」的罪行,可由裁判法院或刑事法庭 (Crown Court) 審訊。
例子:盜竊或導致身體受傷的襲擊 (ABH)。
3. 可公訴罪行/起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s): 屬於「最嚴重」的罪行,必須在刑事法庭 (Crown Court) 審訊。
例子:謀殺、誤殺或搶劫。
快速回顧: 裁判法院處理小型案件;刑事法庭處理大型案件。「可公訴罪行」則視乎具體案情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在哪裡審訊。
2. 審訊前程序:案件去哪裡?
每一宗刑事案件最初都會在裁判法院展開,即使是謀殺案也不例外!不過,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則取決於上述的分類。
「答辯先於審訊地點」(Plea Before Venue)(針對可公訴罪行)
如果你被控以「可公訴罪行」,程序如下:
1. 法庭會問你:「認罪還是不認罪?」
2. 如果你認罪,裁判官會聽取案情。如果他們認為你的罪行需要比他們權限內更重的懲罰,他們會將你轉介至刑事法庭進行判刑。
3. 如果你不認罪,將會舉行「審訊模式」(Mode of Trial) 聆訊,以決定哪一個法庭最適合審理案件。
你知道嗎? 即使裁判法院說他們可以審理你的案件,你(被告)仍有權選擇轉至刑事法庭進行審訊!
3. 上訴:如果出錯了怎麼辦?
如果被告或控方對結果不滿意,他們可以上訴。你可以將上訴視為由更高級法庭進行的「第二次審視」。
從裁判法院上訴的途徑:
• 向刑事法庭上訴: 僅限於被告。他們可以針對定罪(辯稱自己沒做過)或判刑(認為懲罰太重)提出上訴。
• 按案件陳述書上訴 (Case Stated Appeal): 這是提交至皇座法庭分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al Court)。當事人若認為裁判官在法律觀點(而非事實認定)上犯了錯,就會採取此途徑。
從刑事法庭上訴的途徑:
• 向刑事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riminal Division) 上訴: 被告可針對定罪或判刑上訴。如果控方認為刑罰「過輕」,也可以提出上訴。
• 向最高法院 (UKSC) 上訴: 這是「最後一站」。只有當案件涉及具有普遍公眾重要性的法律點時,才能上訴至此。
重點總結: 上訴是沿著等級制度「向上」走的。你不能直接跳到最高法院,必須按梯級逐層處理!
4. 判刑:懲罰的「原因」與「方式」
當被告被裁定有罪後,法官或裁判官必須決定懲罰。他們會遵循《2003 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s142)。
判刑的五大目的:
要記住這些目的,可以使用助憶詞 P.R.R.D.P.:
1. 懲罰 (Punishment / Retribution): 讓罪犯為其所作所為「付出代價」。
2. 阻嚇犯罪 (Reduction of Crime / Deterrence): 震懾罪犯(或公眾),令他們不敢再犯。
3. 改過自新與更生 (Reform and Rehabilitation): 幫助罪犯改邪歸正(例如:戒毒治療)。
4. 保障公眾安全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將危險人物隔離於社會之外(例如:監禁)。
5. 修復 (Reparation): 讓罪犯對受害者或社區作出「補償」。
判刑種類:
• 監禁 (Custodial): 進入監獄(可即時執行或緩刑)。
• 社區服務 (Community): 無償勞動(社區服務令)、宵禁或戒毒治療令。
• 罰款 (Fines): 向法庭繳納款項。
• 釋放 (Discharges): 無條件釋放(不作懲罰)或有條件釋放(只要在特定時間內不再犯事,則無需受罰)。
5. 平民:裁判官
裁判官 (Magistrates)(又稱太平紳士)是志願者。他們並非律師,但處理了 95% 的刑事案件!
資格與素質:
你不需要法律學位!只要年齡在 18-65 歲之間,且在法庭附近居住或工作即可。你必須具備六項關鍵素質:
良好品格、理解與溝通能力、社會意識、成熟穩重的性格、健全的判斷力,以及承擔責任與可靠性。
他們的角色:
他們通常以三人一組的方式「坐堂」。由於他們不是法律專家,他們有一位法律顧問 (Legal Adviser)(合資格律師)協助處理法律事宜,但由裁判官決定裁決 (Verdict)(有罪/無罪)和判刑。
6. 平民:陪審團
陪審團是一群由 12 位普通人組成的團體,負責在刑事法庭中決定裁決結果。
遴選:
陪審員是從選民登記冊中隨機挑選的。要擔任陪審員,必須年滿 18-75 歲,在英國居住滿 5 年,且沒有被取消資格(例如:目前正在服刑)。
他們的角色:
陪審團的工作是聆聽證據並裁定案中的事實。他們在閉門會議中進行商討,並必須嘗試達成一致裁決 (Unanimous verdict)(12-0)。如果經過長時間仍無法達成共識,法官可能會准許作出多數裁決 (Majority verdict)(10-2 或 11-1)。
陪審團的優缺點:
優點:
• 公眾參與: 「由同儕審判」是一項基本權利。
• 陪審團衡平法 (Jury Equity): 陪審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而非僅僅死守法律條文來裁決(例如 Ponting 案)。
• 保密性: 由於商討過程保密,他們不受外界壓力影響。
缺點:
• 理解力不足: 複雜的詐騙或技術性案件,對於非律師背景的陪審員來說可能難以理解。
• 乖謬裁決 (Perverse Verdicts): 有時陪審員會無視證據,僅因同情被告而給出「錯誤」裁決。
• 保密性: 由於過程不公開,我們無法得知他們是否基於正確理由作出決定(還是只是拋硬幣決定的!)。
常見誤區: 千萬不要混淆裁判官和陪審團!裁判官是經常執行職務的志願者,並會決定判刑;陪審團則是隨機產生的普通人,通常只會參與一次,且只負責決定裁決結果(判刑由法官決定)。
快速重點總結
• 簡易程序 (Summary) = 小型案件;可公訴 (Indictable) = 大型案件;兩者皆可 (Either-way) = 中間地帶。
• 裁判官是基層法庭的「平民」法官。
• 陪審團是刑事法庭的「平民」代表。
• 判刑有五大目標,從懲罰到幫助人們改過自新,應有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