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司法先例的世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法官如何制定法律。雖然國會是英國主要的立法機關,但法官通過法庭判決在法律制定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制度被稱為司法先例 (Judicial Precedent)。把它想像成一個「跟隨領袖」的遊戲:一旦高等級法官做出判決,其他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通常必須遵循相同的規則。這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預測性。

1. 先例原則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整個制度建立在一個拉丁短語之上:Stare Decisis。這句話的意思是「遵循已決事項」(stand by what has been decided)。這意味著法官在處理當前案件時,應參考過去的判決作為指引。

判詞的兩個部分

當法官完成案件審理時,他們會發表一段長篇演說(判詞)。這段判詞分為兩個非常重要的部分:

1. 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這是「判決的理由」。它是法官用來解決案件的實際法律規則。這部分構成了約束性先例 (binding precedent)(即其他法官必須遵循的部分)。

2. 附帶意見 (Obiter Dicta):這意指「其他所說的話」或「順帶一提」。這是法官所發表的評論,對於最終判決而言並非必要。例如,法官可能會說:「如果事實有所不同,我會這樣判決……」。這些意見具有說服力 (persuasive),但並無約束力。

記憶小撇步:
Ratio (判決理由) = Rule (規則,必須遵循的部分)。
Obiter (附帶意見) = Other stuff (其他雜項,即「順帶一提」的評論)。

快速重溫:基本概念

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
Ratio Decidendi: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
Obiter Dicta:具說服力的意見,不具約束力。

2. 法院的層級 (The Hierarchy of the Courts)

要理解誰必須遵循誰,你需要了解法院的「階梯」。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法院層級越高,其設定先例的權力就越大。

一般規則:

1. 上級法院約束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必須被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裁判法院所遵循。
2. 上訴法院通常受自身約束:這意味著上訴法院通常必須遵循其過去的判決。

法院順序(從最高到最低):

1. 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英國最高級別的法院。其判決對其下方的所有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2. 上訴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設有兩個庭(民事庭和刑事庭)。它受最高法院約束,通常也受其自身過去的判決約束。
3. 高等法院 (The High Court):約束下級法院。
4. 下級法院 (Inferior Courts):(刑事法院、裁判法院、地方法院)。這些法院處理的案件最多,但不能創造先例。它們只需遵循上級法院設定的規則。

類比:把它想像成學校的層級。校長(最高法院)制定規則。副校長(上訴法院)必須遵守。老師(高等法院)同時遵守校長和副校長的規則。學生(下級法院)則必須遵循以上所有人!

3. 先例的種類

並非所有的先例都有相同的「力度」。你需要了解三種主要類型:

約束性先例 (Binding Precedent):來自上級法院的規則,如果案件的事實相似,下級法院必須遵循。

說服性先例 (Persuasive Precedent):法官不必強制遵循,但可能會因為該規則合理而選擇採納。這可能來自:
• 附帶意見 (Obiter dicta)。
• 其他國家的法院(如蘇格蘭或加拿大)。
• 下級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可能會認同刑事法院法官所用的規則)。
樞密院 (Privy Council)(處理英聯邦案件的特殊英國法院)。

原創先例 (Original Precedent):當法官處理一個從未被裁決過的法律點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由於沒有「領袖」可遵循,法官必須創造一個全新的規則。

4. 改變法律:避開先例

有時,法官認為過去的規則過時或不公平。他們工具箱裡有幾種「工具」可以避開遵循先例:

區分 (Distinguishing)

這是最常用的工具。法官發現當前案件的事實 (facts) 與過去案件有足夠的差異,因此不必遵循舊規則。
例子:在 Balfour v Balfour 一案中,丈夫支付金錢的承諾並非合約,因為這只是家庭內的幸福約定。而在 Merritt v Merritt 一案中,夫婦已經分居並簽署了書面協議。法官通過「區分」兩案,因為兩者的事實不同。

推翻 (Overruling)

這是指上級法院宣佈下級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所作的法律規則是錯誤的,且不應再被遵循。它會廢除舊規則並以新規則取代。

撤銷 (Reversing)

這是指上訴時,上級法院改變了同一案件中下級法院的判決。例如,上訴法院可能判被告「有罪」,但最高法院將其撤銷改判為「無罪」。

常見的誤區:
千萬別搞混推翻 (Overruling)撤銷 (Reversing)
推翻涉及兩個不同的案件(一個舊的,一個新的)。
撤銷涉及同一個案件在法庭層級中向上移動。

5. 規則的例外(進階概念)

如果起初覺得這些內容很複雜,別擔心——只需記住,即使是最高級別的法院有時也需要「逃生路徑」,以免永遠被困在不好的法律中。

最高法院與《實務聲明》(Practice Statement)

直到 1966 年之前,上議院(即現在的最高法院)受其自身過去判決的約束,這使得法律非常僵化。然而,1966 年的《實務聲明》(現在參見第 3 及 4 號實務指引 (Practice Directions 3 & 4))改變了這一點。它允許最高法院在「認為正確的情況下」忽略其過去的判決。

上訴法院與 Young v Bristol Aeroplane (1944)

上訴法院通常受其自身過去判決的約束。然而,Young v Bristol Aeroplane 一案列出了三個例外情況,允許他們忽略先前的規則:
1. 如果過去有兩項互相衝突的上訴法院判決,他們可以選擇其中一項。
2. 如果最高法院做出了實際上推翻了上訴法院判決的裁決。
3. 如果過去的判決是錯誤做出的 (per incuriam)(即因遺漏參閱相關法律而導致的錯誤)。

6. 評估:先例制度是好是壞?

法官和律師經常爭論這種制度是否是制定法律的最佳方式。

優點 (Pros)

確定性:因為法官遵循過往判決,律師可以為客戶預測結果。
一致性與公平性:相似的案件得到同樣的對待,這是司法公正的關鍵部分。
節省時間:法官無需在每個案件中重新發明輪子;只需參考以往的做法即可。

缺點 (Cons)

僵化:一旦由上級法院設定,就很難改變糟糕的法律。
複雜性:有數以百萬計的過往案件,律師很難找到所需的確切「判決理由」。
不合邏輯的區分:法官有時會使用「區分」來製造微小而令人困惑的差異,僅僅是為了避開他們不喜歡的規則。

重點總結:
司法先例通過遵循已決事項 (Stare Decisis) 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法律體系,但同時通過區分 (distinguishing)《實務聲明》 (Practice Statement) 等工具來平衡這種穩定性,以確保法律能隨時間成長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