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侵權法(Law of Tort)的世界!

歡迎!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疏忽責任(Liability in Negligence)。這是侵權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簡單來說,侵權法處理的是「民事侵權行為」。當一個人的錯誤或粗心大意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時,法律便會介入並設法補救(通常是透過賠償金,即損害賠償 (damages))。

如果剛開始覺得法律術語很艱深,請別擔心。你可以將「疏忽」想像成一座三級梯子。為了勝訴,原告 (Claimant)(即提出訴訟的一方)必須爬上這三個階梯。如果漏掉任何一階,案件就會失敗!

三個階梯:
1. 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被告是否有法律義務對原告保持謹慎?
2. 違反責任 (Breach of Duty):被告是否未能達到應有的謹慎標準?
3. 損害 (Damage):這種過失是否確實導致了原告的傷害或損失?


第一步: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謹慎責任是指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法律義務。但我們並不需要對世上每個人都負有這種責任!那麼,法官是如何決定我們應該對誰負責呢?

A. 「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

這一切都源於一隻蝸牛!在著名的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一案中,一位女士發現她的薑汁啤酒裡有一隻腐爛的蝸牛。由於她與廠商之間沒有合約關係,無法以違約起訴,她便控告製造商疏忽。阿特金勳爵(Lord Atkin)創立了鄰居原則:你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避免做出或遺漏某些行為,而這些行為是你本可合理預見會對你的「鄰居」造成傷害的。

類比:你的「法律鄰居」不僅僅是住在隔壁的人。它是指任何受你行為影響如此密切,以至於你在行事時必須將其納入考慮的人。

B. Caparo 測試 (The Caparo Test)

多年來,法院一直使用 Caparo v Dickman (1990) 案中建立的三部分測試來判斷在新的情境下是否存在責任:

1. 合理預見性 (Reasonable Foresight):一個理性的人是否能預見到有人可能會受傷?(參考 Kent v Griffiths)。
2. 接近性 (Proximity):雙方在時間、空間或關係上是否足夠接近?(參考 Bourhill v Young)。
3. 公平、公正與合理 (Fair, Just and Reasonable):社會是否應該允許在此情況下建立謹慎責任?

C. 現代觀點:Robinson (2018)

重要更新!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2018) 一案中,最高法院釐清了我們並不總是需要進行 Caparo 測試。如果已經有明確的法律或過往判例(Precedent)規定了責任的存在(例如司機對行人,或醫生對病人),我們只需遵循既有規則即可。我們只在處理「前所未有」(全新)的情況時,才使用 Caparo 測試。

快速回顧:要確定是否存在責任,首先尋找現有規則(Robinson)。如果是全新的情況,才使用 Caparo(預見性、接近性、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步:違反責任 (Breach of Duty)

一旦確定責任存在,我們就要問:「被告的行為是否足夠糟糕,以至於違反了他們的法律承諾?」這稱為違反責任

「理性人」標準 (The "Reasonable Man" Standard)

法院使用客觀測試。他們不在乎被告「主觀上」是否認為自己很小心,而是將被告與理性人(常被稱為「Clapham 巴士上的乘客」,即普通人)進行比較。這只是一個在做普通任務的普通人。

針對不同群體的特殊規則:
- 專業人士:以勝任的專業人員標準來衡量(例如,外科醫生是以其他外科醫生的水準來評估)。
- 學習者:沒有「學牌」寬限期!學習駕駛者必須展現出與合格、勝任的駕駛者同樣的水準(Nettleship v Weston)。
- 兒童:以同齡的理性兒童標準來衡量(Mullin v Richards)。

風險因素(「權衡」階段)

法官會審視幾個因素,以判斷被告是否應該做得更好:

1. 風險大小:如果受傷風險極小,則較難構成違反(Bolton v Stone)。
2. 潛在損害的嚴重性:如果受害者特別脆弱(例如只有一隻眼睛),則必須給予額外照顧(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3. 預防成本:如果預防意外既便宜又容易,你就應該做(Latimer v AEC Ltd)。
4. 社會功用:如果被告當時正在做對社會很重要的事情(例如趕往急救的救護車),那麼在承擔較大風險時可能會被諒解(Watt v Hertfordshire County Council)。

關鍵要點:當被告的行為低於「理性人」的標準,且考慮了該情況下的特定風險因素時,即構成違反責任。


第三步:損害 (Damage)

即使被告粗心大意,也只有在他們的疏忽導致了損害時才需要賠償。這包含兩個部分:

1.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Factual Causation,即「若非」(But For) 測試)

我們問:「若非被告的行為,原告是否就不會受到傷害?」
如果答案是「不是」(意即無論如何受害者都會受傷),那麼被告就不需負責。
例子:在 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一案中,一名醫生讓一名中毒的男子回家,隨後男子死亡。然而,即使醫生當時立即進行治療,該男子仍會死亡。因此,醫生在事實上並未造成死亡。

2.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Legal Causation,即「遙遠性」(Remoteness))

損害結果不能太過「遙遠」。這意味著受傷的類型必須是可合理預見的The Wagon Mound No. 1)。

薄骨法則 (Thin Skull Rule):你必須「按你發現受害者的狀態接受他們」。如果傷害類型是可預見的,但因為受害者原本體質虛弱導致傷勢遠比預期嚴重,被告仍需對全部傷勢負責(Smith v Leech Brain)。

你知道嗎?這之所以被稱為「薄骨法則」,是因為如果你打了某人的頭,而他剛好有異常薄的頭骨並因此死亡,即使「正常人」可能只會瘀傷,你仍要對他的死亡負責!


疏忽法的評估

當你撰寫論文時,需要思考這套系統是否「公平」。以下是一些值得考慮的觀點:

優點:
- 公平性:確保無辜的受害者能獲得傷害賠償
- 威懾作用:鼓勵個人和公司保持謹慎(例如遵守健康與安全守則),以避免被起訴。

缺點/挑戰:
- 「責備文化」:有些人認為我們現在對於瑣碎意外動不動就訴訟的現象過於氾濫。
- 成本與延遲:民事案件可能需要數年才能解決,且法律費用昂貴。
- 過失要求:如果原告無法證明過失(違反責任),即使傷勢改變了他們的一生,也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更傾向於「無過失」系統(例如紐西蘭)。

快速回顧框:
- 責任:Robinson(先例)或 Caparo(預見性、接近性、公平合理)確立。
- 違反:低於理性人的標準。
- 損害:「若非」測試證明,且必須不是太遙遠

如果剛開始覺得這些內容有點複雜,別擔心!疏忽責任就像拼圖。一旦你學會如何將各個碎片(責任、違反、損害)拼在一起,你就能解開考試中出現的任何情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