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非致命罪行」的世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刑法的一個分支,處理的是人們受到傷害或威脅,但幸運的是尚未致命的情況。這些被稱為非致命罪行(non-fatal offences)

理解這一領域的法律,就像在攀登一個代表「嚴重程度」的「階梯」。傷害越嚴重,刑罰就越重。我們將從簡單的威脅一直看到嚴重的身體傷害。如果這些術語聽起來有點老派,別擔心,我們會一步步為你拆解!


1. 普通襲擊:起點

許多人使用「襲擊(assault)」一詞來表示有人被打。然而,在法律上,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實際上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概念:襲擊(Assault)毆打(Battery)。這些罪行載於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39條

A. 襲擊(造成恐懼)

法律上的「襲擊」完全不需要任何身體接觸!它指的是對接下來可能發生的事情產生的恐懼

犯罪行為(Actus Reus):一個導致受害者恐懼即時不合法的身體暴力之行為。

犯罪意圖(Mens Rea):意圖使受害者感到恐懼,或是具備主觀魯莽(subjectively reckless)(明知對方可能會感到恐懼,但仍堅持這樣做)。

例子:如果你對某人揮拳並大喊「我要打你!」,你就構成了襲擊,因為對方害怕自己隨時會被打。

B. 毆打(身體接觸)

毆打是指未經許可而進行的實際身體接觸。

犯罪行為:對他人施加不合法的武力。這不一定需要造成疼痛;即使是輕微的觸碰也可能構成毆打!

犯罪意圖:意圖施加武力,或對施加武力持主觀魯莽態度。

類比:將襲擊想像成「影子」(威脅),而將毆打想像成「物體」(實質擊中)。

重點速覽:
襲擊:對即時暴力的恐懼。
毆打:實際的身體接觸。
記憶小撇步: A-B-C。Assault(警報/Alarm),Battery(身體接觸/Body contact)。


2. 第47條:實際身體傷害(ABH)

我們現在向上爬一階。這項罪行見於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當普通襲擊(無論是襲擊還是毆打)導致實際傷害時,就會適用此條例。

犯罪行為:導致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的襲擊或毆打。

什麼是ABH?法律將其定義為任何干擾受害者健康或舒適的傷害。它必須「不僅僅是輕微的」(因此,細小的刮傷可能不算,但大瘀傷或斷牙則算)。

犯罪意圖:這是學生經常掉入的陷阱!被告只需要具備原始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即可。他們不需要有意造成實際的傷害。
別擔心,如果這聽起來很複雜:這基本上意味著如果你有意推人(毆打),但對方摔倒並骨折(ABH),即使你無意弄斷對方的手臂,你仍需為ABH負責。

你知道嗎? ABH也可以包括精神傷害,但它必須是一種受認可的臨床疾病,而不僅僅是感到「難過」或「害怕」。


3. 第20條:嚴重身體傷害(GBH)與傷人罪

這是針對更嚴重的傷害。根據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第20條,我們探討的是「非常嚴重」的傷害。

犯罪行為:傷人(wounding)施加(inflicting)嚴重身體傷害。

關鍵術語:
傷(Wound):這在法律上有非常具體的含義。它意味著皮膚的兩層(真皮層和表皮層)都被割破。通常這意味著有流血。
嚴重身體傷害(GBH):這簡單來說就是「非常嚴重的傷害」。想想骨折、需要手術的傷害或永久性殘疾。

犯罪意圖:被告必須惡意(maliciously)行事。在法律上,這意味著他們意圖造成某種傷害(即使是輕微傷害),或是對可能發生某種傷害持魯莽態度。

要避免的常見誤區:學生常認為第20條要求被告意圖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事實並非如此!他們只需要預見到可能發生「某種」身體傷害即可。


4. 第18條:意圖造成GBH的傷害罪

這是非致命罪行階梯的最頂端。身體傷害與第20條相同,但背後的動機要惡劣得多。

犯罪行為:與第20條相同(傷人或造成GBH)。

犯罪意圖:這是一項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罪行。被告必須意圖
1. 造成嚴重身體傷害(GBH)(非常嚴重的傷害),或者
2. 抗拒或阻止合法的逮捕。

區別:
第20條:你魯莽行事或只意圖造成輕微傷害,結果卻造成了嚴重傷害。(最高刑罰:5年監禁)。
第18條:存心要造成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關鍵結論:懲罰的嚴厲程度主要取決於被告當時的心態(犯罪意圖)。


5. 評估法律(批判性思考)

作為法律系學生,你不僅需要知道法律是什麼,還需要思考它是否符合其目的(fit for purpose)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非常古老(維多利亞時代的產物!),許多人認為它需要改革。

常見批評:
語言過時:像「惡意地(maliciously)」或「施加(inflict)」這樣的詞彙讓現代陪審團感到困惑。
層級結構:第47條(最高5年)與第18條(最高終身監禁)之間的差距巨大。有些人認為第20條和第47條在最高刑期上過於相似。
心理健康:1861年的法案在我們理解精神傷害之前就已制定,因此並未清晰提及。
「傷(Wound)」的定義:一個刺破皮膚的小針孔在技術上是「傷」,可能會被控第20條,與相比之下大面積的瘀傷僅屬於第47條,這顯得不公平。

改革建議: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建議用現代法律取代舊法,使用如「魯莽地(recklessly)」和「故意地(intentionally)」等更清晰的語言,並使罪行階梯更加合乎邏輯。

重點速覽:
第47條:ABH(輕度至中度傷害)。
第20條:GBH(嚴重傷害)+ 對*某種*傷害的意圖/魯莽。
第18條:GBH(嚴重傷害)+ 對*嚴重*傷害的意圖。
改革:1861年法案過時且混亂;我們需要現代化的標籤。


如果這看起來需要背誦的章節太多,別擔心!只要記住那個階梯:恐懼(襲擊) -> 觸碰(毆打) -> 瘀傷/受傷(第47條) -> 嚴重受傷(第20條) -> 存心造成嚴重受傷(第18條)。你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