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處置人責任法(Occupiers’ Liability)!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人在超市被散開的地毯絆倒會怎樣?或者如果有竊賊在闖入倉庫時受傷了,會發生什麼事?這就是處置人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的核心!侵權法(Tort Law)的這個章節探討了那些「佔用」(即控制)土地或建築物的人的法律責任,以及他們必須如何對待進入其物業的人。
先備知識檢查:在開始之前,請記住侵權行為(Tort)是一種「民事錯誤」。它不涉及判人入獄;而是關於受害者(原告,Claimant)如何從責任方(被告,Defendant)那裡獲得賠償。
如果起初覺得這些術語很專業也不用擔心——我們將把它分為兩大法律:一條針對受邀請的人,另一條針對不應出現在該處的人!
1. 誰是「處置人」(Occupier),什麼是「處所」(Premises)?
在探討具體法律之前,我們需要知道誰可以被起訴。你其實不需要是建築物的業主才能成為處置人。
處置人:這是指任何對處所擁有職業控制權(occupational control)的人。
類比:如果你在朋友家幫忙看門,那一刻你就是該房屋的控制者。你就是處置人!
關鍵案例:Wheat v E. Lacon & Co. Ltd (1966) – 此案例確立了同一時間可以有多於一名處置人存在(例如經理和業主)。
處所:這不僅僅指房屋。它包括土地、建築物,甚至是「固定或可移動的結構」,如梯子、棚架,甚至是船隻!
2. 合法訪客:1957 年《處置人責任法》
該條例涵蓋了你允許其進入你土地的人,我們稱這些人為合法訪客(Lawful Visitors)。
誰是合法訪客?
主要分為四類:
1. 受邀者(Invitees):你明確邀請過來的人(例如來吃晚餐的朋友)。
2. 獲准者(Licensees):在特定時間或為了特定目的而獲得許可的人(例如郵差)。
3. 合約許可:購買門票進入的人(例如在電影院)。
4. 法定權利:擁有合法進入權的人(例如持有搜查令的警務人員)。
「共同謹慎責任」(Common Duty of Care)
根據 1957 年條例的 第 2(2) 條,處置人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確保訪客在將處所用於受邀請的目的時,能夠合理地安全。
重要提示:你不需要讓該處所變得萬無一失,只需要做到合理安全即可。如果有人做了一些他們未獲邀請去做的愚蠢行為(例如站在旋轉椅上去拿高處的架子),你可能就不需負責!
針對特定訪客的特殊規則
A. 兒童 (s.2(3)(a)):處置人必須預期兒童會比成年人較不小心。處所必須對該年齡段的兒童保持合理安全。
誘惑原則(Allurement Principle):處置人應保護兒童免受「誘惑物」(即吸引人但危險的事物)的傷害。
例子:如果你種植的灌木叢中長有看起來像糖果的毒漿果,孩子很可能會去吃。你必須把它圍起來!(Glasgow Corp v Taylor)。
B. 專業人士 (s.2(3)(b)):處置人可以預期專業人士(如電工)會意識到並預防屬於其工作範圍內的風險。
例子:如果一名專業電工在修理受聘修理的電線時觸電,處置人通常不需負責(Roles v Nathan)。
獨立承包商 (s.2(4)(b))
如果訪客因承包商(如水管工)的拙劣工作而受傷,在以下情況下,處置人可能無需承擔責任:
1. 聘請承包商是合理的。
2. 他們選擇了稱職的承包商(檢查過推薦信/保險)。
3. 他們檢查了工作是否妥善完成(如果該工作屬於非專家也能檢查的類型)。
快速回顧:1957 年條例
目標:保持合法訪客合理安全。
兒童:需要額外照顧(避免誘惑物)。
專家:應了解自身的風險。
承包商:如果審慎聘請,處置人不需負責。
3. 闖入者:1984 年《處置人責任法》
等等,我們對那些不應該出現在那裡的人有責任嗎?有的,但責任範圍非常有限。這條法律的制定是因為舊法對闖入危險土地的兒童來說被認為過於嚴苛。
誰是闖入者(Trespasser)?
闖入者是指未經許可進入土地的人,或者曾經獲得許可但逗留過久或進入了「禁區」的人。
何時會產生責任?(s.1(3))
與合法訪客不同,對闖入者的責任只有在滿足以下所有三點時才會產生:
1. 處置人意識到危險(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存在)。
2. 處置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闖入者正接近該危險。
3. 處置人理應被預期需要採取保護措施來應對該風險。
責任是什麼?
處置人必須採取在該情況下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防止闖入者受傷。
關鍵區別:根據 1984 年條例,你只能就人身傷害(身體受傷)提出索賠。你不能就財產損失(例如損壞的手錶)提出索賠。
你知道嗎?如果闖入者無視「禁止游泳」的標誌而跳入湖中撞到頭,如果危險是顯而易見的,處置人通常不需負責(Ratcliff v McConnell)。
快速回顧:1984 年條例
對象:未受邀請的人/闖入者。
何時:僅當處置人知道危險且知道該人在場時。
索賠:僅限於身體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失。
4. 抗辯:處置人如何自我保護?
如果有人起訴處置人,處置人可以使用以下「盾牌」:
1. 警告:如果警告標誌能使訪客達到合理安全,它可以成為全面的抗辯理由。對於闖入者,警告必須足夠清晰,以勸阻他們遠離危險。
2. 同意(自願承擔風險,Volenti non fit injuria):如果原告知道存在風險並選擇承擔,他們就不能起訴。
3. 分擔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如果原告對自己的傷害負有部分責任(例如走路時沒有看路),賠償金額將會減少。
避免常見錯誤:
不要以為「警告標誌」總是能阻止訴訟。如果標誌隱蔽、難以閱讀,或沒有真正解釋危險所在,處置人仍可能需要負責!
5. 評估:法律是否公平?
在撰寫論文時,你需要思考這些法律是否運作良好。
優點:
- 1957 年條例為有權進入物業的人提供了高度保護。
- 1984 年條例在人道主義(保護兒童)與土地擁有者權利(不讓他們為竊賊摔壞的筆記型電腦買單)之間取得了平衡。
缺點/爭議:
- 「責備文化」:有些人認為,要求處置人向闖入者支付任何賠償都是不公平的。
- 利益平衡:小型企業主可能難以負擔涵蓋所有潛在索賠所需的高昂保險費用。
關鍵重點總結
處置人責任取決於該人的身份。
- 如果是受邀者(1957 年條例),處置人必須確保他們合理安全。
- 如果是闖入者(1984 年條例),處置人僅在知道危險和人在場的情況下負有責任,且僅涵蓋身體傷害。
記憶小幫手:
- '57 = Safe (保持訪客 Safe 安全)
- '84 = Bare minimum (僅針對闖入者的Body身體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