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救濟的世界!
你已經順利完成了侵權法中關於「誰(Who)、什麼(What)和為什麼(Why)」的學習——即了解了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違反責任(breach)和因果關係(causation)。但當原告證明了被告存在疏忽後,會發生什麼事呢?法律實際上是如何「解決」問題的呢?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法律救濟(Remedies)。在侵權法中,目的通常不是為了把人關進監獄(那是刑事法的範疇!)。相反,其目標是提供一種救濟,讓原告恢復到受害前的情況。如果這聽起來有點複雜,別擔心;我們會一步一步為你拆解!
1. 侵權法救濟的目的
侵權訴訟的主要目的是補償(compensation)。法院希望達到所謂的restitutio in integrum。這是一句拉丁文,意思是「恢復原狀」。
類比:想像你不小心撞倒了朋友堆好的積木塔。為了補償,你不會只是說聲對不起;你會幫他們把塔恢復到原來的樣子。這正是法律試圖用金錢來實現的效果。
2. 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
損害賠償(Damages)是法律用語,指判給原告的金錢。由於我們無法總是撤銷傷害(法院無法下令讓斷掉的腿「恢復原狀」),法院便使用金錢作為失去事物的替代品。
A. 金錢損失與非金錢損失(Pecuniary and Non-Pecuniary Loss)
為了方便計算,法律將損失分為兩大類:
1. 金錢損失(Pecuniary Loss):這是可以輕易用金錢計算的損失。想想那些有收據或標價的東西。
例子:醫療費用、修車費用,或因原告無法上班而失去的工資。
2. 非金錢損失(Non-Pecuniary Loss):這是非經濟性質的損失。這些損失很難定價,因為它們涉及感受或身體狀況。
例子:痛苦與折磨(Pain and suffering),或「喪失生活樂趣(loss of amenity)」(例如,一名馬拉松選手因傷再也無法跑步)。
B. 特殊損害與一般損害(Special and General Damages)
當律師上法庭時,他們會將要求的賠償金分為兩類:
特殊損害(Special Damages):這些是從事故發生當天一直到審判當天,有「收據證明」的費用。它們具體且易於證明。
小撇步:將 Special 聯想到 Specific(我們已知具體金額的費用)。
一般損害(General Damages):這些涵蓋了審判日之後的所有損失。這包括未來的收入損失,以及因受傷本身(痛苦與折磨)而判給的賠償金。法官必須對這些金額進行估算。
快速複習:
- 金錢損失 (Pecuniary) = 金錢/收據。
- 非金錢損失 (Non-Pecuniary) = 痛苦/愛好。
- 補償 (Compensatory) = 讓原告回到受害前的狀態。
3. 減輕損失(Mitigation of Loss)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則!法律規定,儘管原告是受害者,但他們有義務盡量減少損失。這稱為減輕損失(Mitigation of Loss)。
原告不能僅僅坐視帳單堆積,認為反正有人買單。他們必須採取合理行動來降低損害。
漏水管的類比:
想像鄰居不小心弄破了你花園裡的水管,水開始流向你的房子。你不能只是站在那裡看著昂貴的地毯被毀,好讓你在訴訟中要求更多賠償。你有義務嘗試移動地毯或擋住水流。如果你不這樣做,法院可能會拒絕賠償地毯的費用,因為你沒有減輕你的損失!
減輕損失的常見例子:
1. 如果一個人受傷並失去工作,只要身體狀況允許,他們必須嘗試尋找另一份合適的工作。
2. 如果車輛損壞,原告應該以合理的價格修理,而不是選擇國內最昂貴的鍍金修理廠。
重點提示: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沒有嘗試減輕損失,法官將會扣減被告需要支付的賠償金總額。
4. 核心概念總結
目標:補償原告,而不是懲罰被告。
數學公式: \( 損害賠償 = 金錢損失 + 非金錢損失 \)
義務:原告必須「合理」地減輕他們的損失。
避免常見錯誤
1. 混淆侵權法與刑法:在考試中,千萬不要說被告是「有罪的(guilty)」或應該被「罰款(fined)」。在侵權法中,被告是負有法律責任的(liable),並需支付損害賠償(damages)。
2. 忘記減輕責任:學生常以為原告可以得到他們要求的任何金額。請記住,原告有「減輕損失的義務」。
3. 混淆特殊損害與一般損害:記住特殊損害只計算到開庭那一刻為止(過去的損失),而一般損害則是展望未來。
複習重點摘要
- 侵權法的救濟旨在恢復原狀(補償)。
- 補償性損害賠償是主要的救濟方式,分為經濟(金錢)損失和身體/精神(非金錢)損失。
- 減輕損失意味著原告必須採取合理行為,以控制「帳單」數額。
- 使用「鄰居水管」的類比來記住為什麼原告不能刻意任由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