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侵權法(Law of Tort)的世界!
歡迎來到侵權法的學習之旅。別擔心這個名稱起初聽起來有點古怪——它其實源自拉丁文「tortus」,意為「扭曲」或「錯誤」。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管轄這一法律領域的「規則」。你將了解到法律如何幫助那些被他人侵害權益的人,讓事情重回正軌。
你可以把侵權法想像成法律版的「你弄壞了,你就要負責修好」。它是英國法律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因為它處理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事侵權行為,從車禍到工傷事故,都涵蓋在內。
1. 什麼是侵權法的「規則大綱」?
在我們深入探討具體案例之前,需要先建立一個「大局觀」。侵權法屬於民事法的一個分支。與刑事法(國家懲罰某人的犯罪行為)不同,侵權法是關於一個人(或公司)控告另一個人,以獲取損害賠償(Compensation)。
侵權法的主要目的:
• 補償:首要目標是向蒙受損失的人提供補救措施(通常是金錢)。
• 阻嚇:透過讓犯錯者付出代價,鼓勵每個人在未來更加謹慎。
• 正義:確保過錯方為其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
類比:如果鄰居不小心把足球踢進你家打破窗戶,這就構成了一項「侵權」。你並不想讓他們去坐牢(那是刑事法);你只是希望他們支付換玻璃的費用(這就是侵權法)。
快速複習:目標
侵權訴訟的目標是讓原告(Claimant)恢復到如果該「侵權」從未發生時的狀態。這通常被稱為讓原告恢復「完好」狀態。
2. 誰參與其中?(當事方)
在每一宗侵權案件中,都有兩大主要方面。從一開始就正確掌握這些術語非常重要:
原告(Claimant):這是遭受傷害並將案件提交至法庭的個人或組織。
被告(Defendant):這是被指控造成傷害的個人或組織。
你知道嗎?參與其中的當事方不一定只能是「普通人」。法律認可兩種類型的「人」: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s):像你我一樣的人類。
• 法人(Legal Persons):像公司(例如 Tesco 或 Apple)或地方議會這樣的組織。「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樣進行起訴或被起訴!
3. 理解侵權責任(Tortious Liability)
要贏得官司,原告必須證明侵權責任(Tortious Liability)。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向法庭證明被告對所造成的損害負有法律責任。
過錯證明
在大多數侵權案件中,法律要求過錯證明(Proof of Fault)。這意味著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做了錯事——通常是他們存在疏忽(Negligence)(即粗心大意)。
如果覺得這有點複雜也不要擔心!只要記住,通常如果某事僅僅是因為「運氣不好」且沒有人粗心大意,可能就不存在責任。然而,在某些罕見的領域,法律會使用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即使被告並無「過錯」或並非粗心,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在侵權法中,關於「證明」的規則與你在電視犯罪節目中看到的不同:
•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證明案件是原告的責任。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 證明標準(Standard of Proof):原告必須在「可能性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下證明其訴訟請求。
用數學術語來說,原告只需要證明他們的版本比對方的版本更可能發生。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 \text{Probability} > 50\% \)
這比刑事法庭使用的「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標準低得多!
4. 抗辯與補救措施
即使原告證明了被告有過錯,故事也不一定就此結束。被告可以使用抗辯(Defences)來減輕或完全免除責任。
常見的抗辯:
• 分擔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被告主張原告對自己的傷害也負有部分責任(例如在車禍中未繫安全帶)。
• 同意(自甘風險,Volenti non fit injuria):被告主張原告知道存在風險並自願承擔(例如,拳擊手不能因為在比賽中被對手擊中而控告對方)。
補救措施:
最常見的補救措施是損害賠償(Damages)。這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一筆金錢,用於賠償人身傷害、精神痛苦或財產損失。
5. 總結與學習重點
記憶法:侵權規則的「C.D.F.」
C – Claimant(原告) vs. Defendant(被告)(當事方)。
D – Damages(損害賠償)(目標/補救措施)。
F – Fault(過錯)(通常需要證明的核心)。
學習重點:
• 侵權是一種民事過錯,而非犯罪。
• 主要目的是補償(讓事情恢復正常)。
• 自然人和法人(公司)都可能涉及其中。
• 原告必須在可能性的平衡下證明其案情。
• 被告可以使用抗辯來降低賠償金額。
避免常見錯誤:永遠不要在侵權法的論文中使用「有罪」(guilty)或「清白」(innocent)這類字眼!那是刑事法的用語。在侵權法中,我們使用「須負責任」(liable)或「無需負責」(not li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