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解釋的世界!

你有沒有試過因為對短信內容的解讀與朋友不同,而產生爭執?可能你從字面意思理解,但對方卻有其他意圖?法官在處理國會法令(Statutes)時,每天都要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起初覺得這很複雜,請不用擔心——法律解釋本質上就是一套「工具箱」,供法官用來確定法律的真正含義,以及如何將其應用於案件中。

先修概念:法令(Statute)簡單來說就是由國會通過的成文法(也稱為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由於英語語言本身可能存在歧義,這些法律中的文字並不總是清晰明確的!


1. 傳統的解釋規則

法官主要使用三種「傳統」規則。你可以把這些規則想像成法官在審視法律時,所佩戴的不同眼鏡。

A. 字面規則 (The Literal Rule)

這是解釋法律的起點。法官會按法律條文的純粹、一般及文法上的意義來解讀。法官不會理會結果是否不公或荒謬;他們只是嚴格遵循書面上所寫的內容。

現實生活類比:想像一個告示牌寫著「公園內禁止車輛進入」。根據字面規則,法官會禁止汽車進入,但也可能會禁止兒童的玩具三輪車進入,因為嚴格來說,那也是一種「車輛」。

案例:Whiteley v Chappell (1868)。當時法律規定冒充「任何有權投票的人」即屬違法。被告冒充了一個已故之人。法院運用了字面規則,裁定被告無罪,因為死者並不具備「投票權」。

B. 黃金規則 (The Golden Rule)

這是字面規則的「備選方案」。如果字面規則導致了荒謬(absurd)違背常理(repugnant)(即邏輯上成立但結果卻很瘋狂)的結果,法官可以對文字進行輕微修改,以避免這種荒謬性。

使用方式有兩種:

  • 狹義方法(The Narrow Approach):如果一個詞有兩種含義,法官會選擇最合理的那一種。(例子:Adler v George (1964) ——法院將「在附近(in the vicinity of)」解釋為包括「在內(inside)」,以避免荒謬結果)。
  • 廣義方法(The Broad Approach):如果該詞只有一種含義,但會導致極其可怕的後果,法官會修改其含義以規避該結果。(例子:Re Sigsworth (1935) ——兒子謀殺了母親。法律規定「最近親屬」繼承所有遺產。按字面理解,他理應獲得遺產。法官運用黃金規則來阻止謀殺犯從罪行中獲益)。

C. 惡作劇規則 (The Mischief Rule)

這是最古老的規則。法官不再單看文字,而是看該法律最初旨在解決什麼「惡作劇」(即法律問題)。

四步流程(源自 Heydon’s Case):
1. 該法案通過前的法律是什麼?
2. 當時法律未能涵蓋的「惡作劇」或問題是什麼?
3. 國會制定了什麼補救措施?
4. 法官應如何解釋該法律,以消除該惡作劇並推動補救措施。

案例:Smith v Hughes (1960)。妓女在陽台上向路人招攬生意。法律規定在「街道上(in a street)」拉客即屬違法。嚴格來說,她們當時在陽台而非街道上。然而,法官運用了惡作劇規則並裁定她們有罪,因為法律旨在阻止的「惡作劇」是人們在街上行走時受拉客騷擾。

快速複習箱:
- 字面規則:純粹意義(即使結果很傻)。
- 黃金規則:修正字面規則產生的「荒謬性」。
- 惡作劇規則:修正法律旨在解決的「問題」。


2. 目的取向 (The Purposive Approach)

這是現代的做法!這在歐盟非常流行。法官不再僅僅回顧過去的「惡作劇」,而是審視法律在今天的目的(purpose)是什麼。

區別:惡作劇規則是回顧舊法,而目的取向則是向前看,探討國會想要達成什麼目標。

案例: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2003)。法院需要裁定透過細胞核移植(複製技術)產生的生物,是否屬於有關「胚胎」的法律範疇。即使法律起草時複製技術尚未存在,法院仍運用目的取向,裁定該技術受法律監管,因為國會的意圖是監管所有類似的研究。

記憶法:「目的即重點 (Purpose is the Point)」。問自己: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3. 解釋的輔助工具

法官不需要靠猜!他們有「輔助工具」來幫助尋找法令的含義。這分為兩類:內部(Intrinsic)外部(Extrinsic)

內部輔助(在法案之內)

這些是在國會法案本身內找到的內容:

  • 長標題(The Long Title):解釋法案的目的。
  • 前言(The Preamble):介紹法案目標的導言(現代法案中較少見)。
  • 附表(Schedules):法案後面的補充內容,提供更多細節。
  • 定義條款(Definitions Sections):法案通常會設有一章,專門定義該法中使用的詞彙。

外部輔助(在法案之外)

這些是在文件之外找到的內容:

  • 字典:查找法案撰寫時詞語的普通含義。
  • 法律委員會報告(Law Commission Reports):通常會指出需要解決的「惡作劇」。
  • 議事錄(Hansard):國會發言的官方記錄。法官可以查看部長在辯論期間的發言,以尋找法律的目的(由 Pepper v Hart 一案確立)。

關鍵要點:內部 = 法案之內。外部 = 法案之外。


4. 對解釋的現代影響

近年來,有兩件大事改變了英國法官解釋法律的方式:

A. 歐盟法律 (EU Law)

在英國加入歐盟期間,法官對於任何源自歐洲的法律,都必須使用目的取向。這使英國法官更習慣去尋找法律的「精神」,而不僅僅是拘泥於字面意思。

B. 《1998年人權法案》(HRA)

HRA 的第3條規定,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法律的解釋都必須與《歐洲人權公約》相符。這意味著如果一個詞有兩種含義,法官必須選擇保護人權的那一種。

你知道嗎?如果法官確實無法使某項法律與人權相符,他們可以發出「不兼容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告訴國會該法律需要修改。


5. 評估:優點與缺點

哪種規則最好?每種規則都有支持者和批評者!

字面規則

優點:遵循「權力分立」(法官只應用法律,不制定法律)。使法律具有可預測性。
缺點:導致荒謬和不公的結果(如 Whiteley v Chappell)。假設國會是完美的,從不出錯。

黃金規則

優點:防止字面規則產生的荒謬結果。在尊重國會意圖的同時,運用常識。
缺點:很難定義什麼才算「荒謬」——這取決於法官的個人觀點。

目的取向 / 惡作劇規則

優點:在個別案件中能實現正義。允許法律涵蓋新技術(如複製技術),而無需制定新法案。
缺點:賦予法官過大權力(司法造法)。使法律變得不確定,因為你無法預知法官會如何解釋該「目的」。

複習小結:
法律解釋的核心在於尋找國會意圖。法官使用規則(字面、黃金、惡作劇、目的取向)和輔助工具(內部和外部),以確保法律如預期般運作,同時兼顧人權歐洲法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