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近代早期英國(約 1500–1750 年)!

歡迎!在你的犯罪與刑罰 (Crime and Punishment) 課程中,我們即將告別中世紀,進入一個劇烈變革的時代。這個時期就像坐過山車一樣:英國經歷了多次宗教改革,人口急速增長,大批民眾開始湧向城市。由於世界變化太快,人們對於「罪行」的定義也隨之改變,政府甚至因為擔心失去控制而感到恐慌。如果起初覺得資訊量太大也別擔心——我們會把它拆解成簡單的步驟來學習!

1. 大局觀:英國發生了什麼變化?

要了解犯罪,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當時的社會背景。你可以把這些看作是改變的「推動力」:

  • 宗教改革 (The Reformation):英國從天主教轉向新教。這使得「宗教罪行」,例如異端邪說(反對國王/女王的宗教立場),成為了嚴重的罪行。
  • 人口增長:英國人口翻了一倍。更多人意味著就業機會減少,糧食價格上漲。
  • 城市化:人們從安靜的村莊搬到了像倫敦這樣擁擠的城市。在村莊裡,每個人都認識你;但在城市裡,你可能只是一個陌生人,這讓人們心生猜忌。
  • 印刷機 (The Printing Press):新聞(以及關於罪犯的聳人聽聞的故事)第一次可以被大量印製並廉價出售。這加劇了人們對犯罪的恐懼 (fear of crime),即使犯罪率並沒有真的變嚴重!

重點總結

近代早期 (Early Modern) 是一個充滿「恐懼與變動」的時代。宗教和經濟的變化讓當局感到大權旁落,進而導致法律變得更加嚴苛。


2. 犯罪性質的變化

在這個時代,三種特定類型的「罪行」成為了法律的焦點。你可以用助記詞 V.M.W. 來記憶(Vagrancy 流浪罪、Moral Crimes 道德罪、Witchcraft 巫術)。

A. 流浪罪 (Vagrancy)(「強壯的乞丐」)

由於失業,許多窮人在城鎮間遊蕩尋找工作。這些人被稱為流浪者 (vagabonds/vagrants)
為什麼它是犯罪? 政府擔心他們是一支「無主」的軍隊,可能會發動叛亂。
比喻: 想像一下,如果你每天都看到一群陌生人無緣無故地在校門口徘徊,老師們可能會感到緊張,並為了安全起見制定一條禁止「遊蕩」的規則。

B. 道德罪 (Moral Crimes)

清教徒 (Puritans)(嚴格的新教徒)的影響下,一些以前被視為「淘氣」的行為變成了真正的犯罪。這包括:

  • 醉酒
  • 詛咒/謾罵
  • 違反安息日(週日不去教堂)
這些通常由教會法庭 (Church Courts) 處理,他們對你的「靈魂」和你的行為一樣重視。

C. 巫術 (Witchcraft)

1500 年之前,巫術只是一個小問題。到了 1600 年代,它變成了死罪 (capital crime)(可判處死刑)。
你知道嗎? 詹姆士一世國王對巫師感到極度恐懼,甚至還寫了一本關於他們的名為《鬼魔學》(Daemonologie) 的書!
村莊內的社會緊張關係意味著,如果鄰居的牛死了,他們可能會怪罪巷子裡那個「怪怪的」老太婆。在英國內戰期間,被稱為「巫師搜捕將軍」的馬修·霍普金斯 (Matthew Hopkins) 透過獵巫賺取了巨額財富。

快速複習:常見誤區

誤區: 認為巫術只是「宗教」迷信。
修正: 它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犯罪。它的出現源於鄰里間的緊張關係以及當時科學知識的匱乏。


3. 執法與維持治安

當時的英國還沒有專業的警察部隊。執法是項「DIY」工作,需要一般公民參與。

負責執法的人員:

  • 教區警員 (Parish Constables):普通的平民(例如麵包師或鐵匠),他們無償擔任一年職務。他們必須在業餘時間處理糾紛並逮捕罪犯。
  • 守夜人 (The Watchmen):通常是年長的男性,帶著燈籠和鈴鐺在夜間巡邏城鎮。他們不太有效率——人們常開玩笑說他們大多在睡覺!
  • 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 JPs):擔任地方裁判官的富裕地主。他們權力很大,負責運作季度法庭 (Quarter Sessions)(每年召開四次的法庭)。

法庭:

大多數嚴重的罪行會提交給皇家巡迴法庭 (Royal Assizes)(巡迴全國的法官),而較輕微的「道德」罪行則由教會法庭處理。

重點總結

執法是地方性無償的。它依賴社區中每個人的互相監督(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呼喊與追捕」(Hue and Cry) 制度依然存在!)。


4. 「血腥法典」(Bloody Code) 與刑罰

隨著時間接近 1750 年,政府推出了血腥法典。這意味著可被判處死刑的罪行數量大幅增加。

為什麼要「血腥」?

到了 1750 年,超過 200 種罪行可判處絞刑——甚至包括偷兔子或砍伐幼樹這樣的小事!
邏輯很簡單:威懾 (Deterrence)。因為他們沒有警察部隊來抓捕罪犯,所以希望透過恐怖的刑罰來阻止人們犯罪。

其他刑罰:

  • 流放 (Transportation):將罪犯送到美國殖民地進行重體力勞動。這被視為罰款與絞刑之間的「中間手段」。
  • 頸手枷與恥辱柱 (Stocks and Pillory):用於處罰「道德」罪行。目的是公開羞辱。鄰居們會向罪犯投擲腐爛的食物(甚至更糟糕的東西!)。
  • 矯正所 (Houses of Correction/Bridewells):監獄的早期版本,旨在透過讓流浪者進行如擊打麻纖維等體力勞動來「改造」他們。

快速複習框

刑罰的目的:
1. 報應 (Retribution):讓罪犯付出代價。
2. 威懾 (Deterrence):恐嚇其他人,讓他們不敢犯罪。
3. 羞辱 (Humiliation):利用社區的批判來懲罰輕微罪行。


近代早期英國總結清單

在考試前,檢查一下你是否能解釋以下四點:

  • 變化:為什麼對犯罪的恐懼加劇了?(人口、印刷機、宗教改革)。
  • 新罪行:什麼是流浪罪和巫術?
  • 執法:誰是治安法官和教區警員?
  • 血腥法典:為什麼到 1750 年死刑罪行的數量大幅增加?

如果起初覺得這些很棘手,別擔心!只要記住:當時的政府對變動的世界感到恐懼,因此試圖用嚴厲的法律和公開的刑罰來控制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