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中世紀英國!(約 1250 年至約 1500 年)

歡迎!在本章節中,我們將穿越回 700 多年前,那是一個屬於騎士、農民以及權力極大的教會的時代。我們將深入探討罪案與懲罰 (Crime and Punishment)。你將了解到中世紀的人們如何定義「錯誤」、如何在沒有警察部隊的情況下緝拿罪犯,以及為什麼他們的懲罰方式在我們今天看來如此殘酷。別擔心,如果你覺得這彷彿是另一個世界——讀完這些筆記後,你就會完全明白他們的系統是如何運作的!

1. 中世紀的英國是什麼樣子的?

在探討罪案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當時人們生活的世界。這有助於我們理解他們為何會有那樣的行為。

國王與封建制度 (The Feudal System):國王處於頂端,擁有所有土地。法律由他制定。大多數人是為當地領主工作的農民,這被稱為封建制度

教會的權力:幾乎每個人都是虔誠的基督徒。人們相信上帝是最終的審判者。正因如此,教會擁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

小型社區:大多數人居住在極小的村莊裡,每個人都彼此認識。完全沒有隱私可言!如果你做了壞事,鄰居肯定會知道。想像一下,這就像一個全村規模的 WhatsApp 群組,只不過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

快速複習:「三大」核心因素

在這個時期,有三件事對罪案和懲罰影響最大:
1. 政府:國王維持統治的需要。
2. 信仰:對上帝的敬畏與教會的影響力。
3. 貧富懸殊:大多數罪案是由於飢餓或貧窮的人所犯下的。

重點總結:中世紀社會以地方性、宗教性及嚴格組織為特徵。法律與秩序依賴於鄰里之間的互相監督。

2. 罪案與罪犯:什麼是「違法」?

中世紀的大多數罪案並非關於「超級大反派」,通常只是為了日常生存。

盜竊與搶劫:這是最常見的罪行(約佔記錄在案罪行的 73%!)。人們會偷竊食物、衣服或牲畜。當收成不佳且貧困加劇時,盜竊案就會增加。這就像今天因為三天沒吃飯而去偷一條麵包一樣。

暴力與謀殺:暴力犯罪實際上相當高。許多人為了日常工作會隨身攜帶刀具,而酒館裡的爭吵往往演變成致命衝突。不過,職業的「法外之徒」團體(犯罪集團)則很少見。

危害權威的罪行:叛國罪 (Treason) 是最嚴重的罪行。這意味著背叛國王(即政府)。由於國王是上帝所選,叛國也被視為對上帝的犯罪。

道德罪行:這些由教會法庭 (Church Courts) 處理。包括諸如「嘮叨」(與鄰居爭吵)、不去教堂,或「通姦」(婚姻不忠)等行為。

你知道嗎?當時有一項名為「呼喊追賊」(Hue and Cry) 的義務。如果你目擊罪案卻沒有大聲呼救,可能會被罰款!你有法律義務要大聲叫喊!

重點總結:大部分中世紀罪案是由貧困引起的「輕微盜竊」。最嚴重的罪行是那些威脅到國王或教會的行為。

3. 執法:罪犯是如何被緝拿的?

在 1250 年,並沒有專業的警察部隊。沒有警笛,沒有鑑識實驗室,也沒有偵探。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來執行工作。

社區體系(治安維持)

十戶聯保 (Tithings):所有 12 歲以上的男性必須組成十人一組的單位,稱為十戶聯保 (Tithing)。如果組內有人違法,其他九人必須將他帶到法庭,否則他們全員都要受罰。這就像因為一個人丟筆,全班都被罰留堂一樣!

呼喊追賊 (The Hue and Cry):如果發生罪案,受害者會大喊「抓住小偷!」(即「呼喊追賊」)。村裡每個人都必須放下手邊工作去追捕罪犯。如果他們沒這麼做,整個村莊都會被罰款。

教區警官 (Parish Constables):這些是普通平民(非專業人員),被選中負責領導村莊一年的「治安工作」。這是一份沒有報酬的兼職,大多數人都避之唯恐不及!

法庭系統

一旦罪犯被抓,他們會被送往以下其中一種法庭:
1. 皇家法庭 (Royal Courts):針對謀殺或叛國等最嚴重的罪行。
2. 莊園法庭 (Manor Courts):針對偷竊農作物或牲畜等地方性村莊罪行。
3. 教會法庭 (Church Courts):針對「道德」罪行或涉及神職人員的犯罪。

常見誤區:別以為國王會親自坐在每一個法庭裡。他指派法官巡迴全國(稱為「巡迴審判」(Assizes))代他審理案件。

重點總結:治安維持是整個社區的責任。如果你不幫忙緝拿罪犯,就要付出代價!

4. 懲罰:報應與威懾

中世紀的懲罰通常不是為了「感化」罪犯。而是為了報應 (Retribution)(報復)和威懾 (Deterrence)(嚇阻他人,以免他們犯下同樣的罪行)。

罰款:這是最常見的懲罰,特別是在莊園法庭。錢通常歸領主或國王所有。這是政府賺錢的一個好方法。

公開羞辱:對於販賣劣質麵包或「嘮叨」等輕微罪行,人們會被關進頸手枷 (stocks)恥辱柱 (pillory)。全鎮的人會向他們投擲腐爛食物或泥巴。目的是讓罪犯在鄰居面前感到羞恥。

肉刑:這涉及身體疼痛,如鞭刑。它執行快、成本低,且非常具有大眾警示作用。

死刑 (Capital Punishment):保留給謀殺、縱火或叛國等嚴重罪行。絞刑是最常見的方法。對於叛國罪,懲罰通常是「剖腹抽腸並五馬分屍」(drawn and quartered)——這是一種極度殘忍的公開處刑,旨在展示國王的絕對權力。

監禁:與今天不同,監禁在當時並非一種懲罰方式。維持監獄運作太昂貴了!監獄僅僅是關押等待審判或等待處決的人的臨時收容所。

記憶法:懲罰的「四個 F」

1. Fines(罰款,最常見)
2. Fear(恐懼,威懾作用)
3. Fast(迅速,沒有長時間監禁)
4. Figures(人物受辱,指在頸手枷中的公開羞辱)

重點總結:懲罰是公開的,並且通常伴隨暴力,以此嚇阻他人遵守法律。監獄僅用於候審,而非懲罰。

總結:中世紀英國(約 1250 年至約 1500 年)

在這個時代,罪案與懲罰屬於地方事務。由於沒有警察部隊,政府依賴「社區治安」(十戶聯保與呼喊追賊)。大部分罪案與貧富懸殊(盜竊)有關,而懲罰則是為了成為一種公開的威懾表演。教會也扮演了巨大角色,確保即使是「道德」上的錯誤也會受到懲罰。雖然這對我們來說顯得殘酷,但對於中世紀的農民而言,這套系統在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中提供了一種秩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