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究竟誰說了算?
歡迎來到這個章節!我們將深入探討英國核心的「權力鬥爭」。我們將剖析三個主要政府分支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首相與內閣)、立法機關(國會)以及司法機關(法院)。你可以把這三個分支想像成三腳架的支腳;如果其中一根過長或過短,整個架子就會傾倒。我們將了解它們如何互相制衡,以及最終的「話語權」(主權)究竟落在誰手中。
1. 最高法院:英國的裁判
2009 年之前,英國最高級別的法官都在上議院中任職。現在,我們有了獨立的最高法院。他們並不負責制定法律,而是負責詮釋法律。如果把一場足球賽比作國家運作,政府和國會就是球員,而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裁判。他們負責確保所有人都在規則之內進行比賽。
核心原則:中立性與獨立性
要讓裁判保持公正,他們必須具備兩樣東西:
1. 司法中立(Judicial Neutrality): 法官必須將個人政治立場排除在外。他們應當是「一張白紙」,只專注於法律本身。例子:法官不能僅僅因為個人討厭某位首相,就判決該首相制定的法律無效。
2.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 法官不應畏懼政府。他們擁有「終身職位保障」(security of tenure),這意味著他們不會因為作出了首相討厭的裁決就被解僱。他們的薪酬也來自受保護的基金,確保政府無法透過「斷糧」來迫使法官妥協。
他們的權力:司法覆核與越權原則
法院最強大的工具是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這是一個審查程序,法院會檢視政府的行動是否合法。如果政府的行為超出了其法律權限,法院會宣布該行為越權(Ultra Vires)(這是一個拉丁語詞彙,意為「超出權力範圍」)。
記憶小撇步:將 "Ultra" 聯想為「超出」(Over),將 "Vires" 聯想為「權力」(Powers)。他們就是「超出了權力範圍」(Over their Powers)!重點速覽盒:
• 最高法院確保政府遵守法律。
• 中立性 = 沒有個人偏見。
• 獨立性 = 不受政府壓力影響。
• 越權原則 (Ultra Vires) = 政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採取行動。
2. 行政機關 vs. 國會:權力拔河
在英國,行政機關(首相與內閣)通常由國會中的多數黨組成。這形成了「權力融合」,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張力。
國會如何監察行政機關
國會就像是檢查行政機關「功課」的監督者。他們使用的工具包括:
• 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 由少數國會議員組成的小組,負責在特定議題(如醫療或教育)上嚴厲質詢大臣。
• 首相答問環節(PMQs): 每週一次、為期 30 分鐘的會議,首相必須在會上為其政策辯護。
• 反對黨: 第二大黨的職責就是指出政府所有犯錯的地方。
「民選獨裁」(Elective Dictatorship)
別擔心,這聽起來很可怕!這只是海爾沙姆勳爵(Lord Hailsham)用來描述那些擁有巨大多數優勢的政府的術語。如果首相擁有 100 席的多數優勢,他們幾乎可以通過任何想要的法律,國會也很難阻止他們。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會「主導」立法機關。
類比:如果行政機關是一輛高速行駛的車,國會本應是煞車系統。但如果行政機關擁有巨大的多數優勢,就像是煞車被剪斷了一樣!關鍵結論:權力平衡是會變動的。擁有微弱多數的首相(如文翠珊)往往較弱勢,容易被國會施壓;而擁有巨大多數的首相(如貝理雅或約翰遜)通常能主導國會。
3. 歐盟與主權:誰握著遙控器?
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關於「最高權力」的華麗詞彙。在英國,我們信奉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國會可以制定或廢除任何它想要的法律。
歐盟的影響
當英國還是歐盟(EU)成員時,我們必須遵守「四大自由」(商品、服務、資本和人員的自由流動)。在那段時間,歐盟法律的地位高於英國法律。對許多人來說,這感覺就像英國「放棄」了主權。
脫歐後的現實
自脫歐以來,英國已經「奪回了控制權」。國會現在是唯一負責制定漁業和貿易等事務法律的機構。不過,政府仍需考慮國際條約,因此主權問題從來都不是 100% 單純的。
你知道嗎?儘管國會在法律上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但政治主權往往掌握在人民手中。如果人民透過公投投下選票支持某事,即使在法律上國會沒有義務遵從,國會通常也會覺得自己「必須」照做。
4. 主權現在在哪裡?
這是考試中的常見考題!你需要區分兩種類型:
• 法律主權(Legal Sovereignty): 屬於國會。在理論上,他們擁有最終的「話語權」,可以通過任何法律。
• 政治主權(Political Sovereignty): 通常在選舉或公投期間屬於選民,或者當政府擁有絕對多數優勢時,由行政機關掌握。
主權的轉移
近年來,主權因以下因素而不斷轉移:
1. 權力下放(Devolution): 權力移交給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
2. 公投: 將「遙控器」直接交給人民。
3. 最高法院: 挑戰政府的意願越來越強。
常見避坑指南:千萬不要說首相擁有主權。只有國會才是法律上的主權持有者。首相的權力僅建立在他們獲得國會支持的前提下!
主權總結:
• 法律主權 = 立法權力(國會)。
• 政治主權 = 實際的「影響力」或人民的意志。
• 位置 = 這很複雜!它由國會、人民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
最終快速回顧
1. 誰是「裁判」? 最高法院(司法機關)。
2. 什麼是「越權原則」(Ultra Vires)? 政府行為超出其法律權限。
3. 什麼是「民選獨裁」? 擁有巨大多數優勢的政府無視國會的制衡。
4. 法律主權在哪裡? 掌握在國會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