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犯罪與懲罰」!
在本章中,我們將踏上一段跨越 1,000 年的英國歷史旅程。我們將見證人們對「對」與「錯」的觀念如何演變,警察制度如何從普通的鄰里互助發展成高科技執法部隊,以及懲罰方式如何從劊子手的斧頭演變為現代監獄。歷史是關於人的故事,而要了解人性,最好的方法莫過於觀察社會如何對待那些犯規的人!
第一節:中世紀英格蘭(約 1000 年至約 1500 年)
在中世紀,並沒有專業的警察隊伍。相反,當地社區負有維持秩序的責任。如果你不協助緝拿罪犯,你自己也會惹上大麻煩!
1. 定義犯罪
犯罪通常分為三類:
1. 針對個人的犯罪: 如肢體襲擊或謀殺。
2. 針對財產的犯罪: 如盜竊或縱火。
3. 針對權威的犯罪: 如叛國罪(背叛國王)。
社會性犯罪(Social Crimes): 這是指當時社會上許多人並不覺得是「錯」的犯罪。一個很好的例子是盜獵(在國王的土地上狩獵)。人們認為國王「擁有」那些一直生活在那裡的鹿是不公平的。
諾曼征服(1066 年): 當「征服者威廉」掌權後,他引入了森林法(Forest Laws)。這些法律將英格蘭 30% 的土地劃為「皇家森林」。如果你未經許可在那裡狩獵被抓,可能會被斬斷手指,甚至被弄瞎雙眼!
2. 執法方式
當時的執法是集體性的。這意味著這是整個村莊的共同責任。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小組作業,如果其中一個人搞砸了,全組都要被罰留堂!
- 十戶聯保(Tithings): 由 10 名男子組成的小組。如果其中一人違法,其他人必須將他押送至法庭,否則就要一起繳納罰款。
- 追捕吶喊(Hue and Cry): 如果發生犯罪,受害者會大聲呼救。所有聽到的人都必須放下手邊的工作,合力追捕罪犯。
- 教區巡警(Parish Constable): 一名無薪的志願者,利用空閒時間負責維護治安。
3. 懲罰
懲罰的目的是為了威懾(嚇阻人們以免他們犯罪)和報復(對罪犯進行「報應」)。
- 血親贖金(Wergild): 這是一種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制度,向受害者家屬支付罰金,以阻止「血親復仇」(各個家族因復仇而互相殺戮)。諾曼人後來廢除了這一制度,並堅持將罰款上繳給國王。
-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 剝奪生命。
- 肉刑(Corporal Punishment): 施加身體痛苦,例如將犯人關入腳鐐架(stocks)或處以鞭刑。
4. 個案研究:教會的影響
教會在當時非常有權勢,並有自己處理罪案的方式:
- 教士特權(Benefit of Clergy): 如果你能讀出一段特定的聖經經文(稱為「免死經文」),你就可以在教會法庭受審,這比國王的法庭寬容得多。
- 避難權(Sanctuary): 如果罪犯躲進教堂,當局在 40 天內不得逮捕他們。
快速回顧箱:
- 沒有警察?使用十戶聯保和追捕吶喊。
- 諾曼人改變法律以彰顯權威(森林法)。
- 教會是某些人的「免死金牌」(教士特權)。
重點總結: 中世紀的法律是關於社區共同合作,以威懾手段讓民眾循規蹈矩。
第二節:近代早期英格蘭(約 1500 年至約 1700 年)
這是一個巨大變革的時代——宗教在變,越來越多的人移居城市。如果覺得這部分複雜也不用擔心;只要記住,恐懼是當時政府實行統治的主要手段。
1. 新的犯罪與舊的恐懼
由於宗教和社會的變遷,當時有兩大類犯罪顯著增加:
- 異端罪(Heresy): 反對國家官方宗教。由於宗教立場會隨著國王或女王的更迭而改變,你可能昨天是英雄,今天卻成了罪犯!
- 叛國罪: 由於宗教陰謀(如火藥陰謀),政府對叛亂者感到極度恐懼。
- 流浪罪(Vagabondage): 指無家可歸且失業的「罪行」。城市居民擔心這些「強壯的乞丐」會搶劫他們。
- 巫術(Witchcraft): 人們對魔鬼感到痴迷,法律甚至將巫術定為死罪。
2. 執法與「血腥法典」
- 城鎮守望員(Town Watchmen): 手持鈴鐺和燈籠在夜間巡邏城市。雖然效率不高(通常是年長者且薪資微薄),但這是邁向現代警察隊伍的一步。
- 血腥法典(The Bloody Code): 到 17 世紀末,可判處死刑的罪行數量大幅增加(哪怕是偷一條麵包!)。其核心想法是:用絞刑架的威脅來遏制犯罪。
- 流放(Transportation): 將罪犯送到殖民地(如美洲)勞動,成為不直接處死罪犯的「處置」方式。
3. 個案研究
- 火藥陰謀者(1605 年): 他們試圖炸毀國會。他們的懲罰是絞刑、剖腹與分屍(Hanging, Drawing, and Quartering)——這是一種公開且殘酷的警告。
- 馬修·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 被稱為「獵巫將軍」。他利用內戰時期的混亂,以「巫術」為藉口處決了數百名無辜者。
記憶小撇步: 把血腥法典想像成一位對微小錯誤都要處以週六留堂處罰的老師——它就是為了讓你恐懼到不敢犯錯!
重點總結: 政府之所以使用極端懲罰(血腥法典),是因為他們當時缺乏一支真正的警察隊伍來逮捕罪犯。
第三節:18 與 19 世紀的英國(約 1700 年至約 1900 年)
一切都在這裡發生了改變!工業革命帶來了大型城市,而大型城市需要新的緝捕罪犯方法。
1. 犯罪類型的轉變
- 公路搶劫: 乘坐馬車的富人成了容易下手的目標。隨著交通增加,此類犯罪隨之增長,但當道路變得繁忙且銀行開始使用支票代替黃金後,它便逐漸消失。
- 走私: 未繳稅進口茶葉、白蘭地和蕾絲。和盜獵一樣,這屬於社會性犯罪——許多人喜歡便宜的商品!
- 托爾普德爾殉道者(Tolpuddle Martyrs): 一群組建「工會」的勞工。政府因極度恐懼工人的力量,將他們流放到澳洲。
2. 警察制度的誕生
- 菲爾丁兄弟: 他們在倫敦建立了鮑街奔跑者(Bow Street Runners)。他們是第一批進行罪犯「追蹤」並保存紀錄的人。
- 羅伯特·皮爾(Robert Peel): 1829 年,他建立了大都會警察局(Metropolitan Police)。因為他的名字,警察被暱稱為「Bobbies」。
- CID: 刑事調查部(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隨後成立,專門偵辦「懸案」。
3. 監獄改革
人們開始思考,監獄應該是用來改造罪犯,而不僅僅是懲罰他們。
- 約翰·霍華德與伊莉莎白·弗萊: 他們視察了污穢的監獄,並主張改善牢房清潔、提供更好的食物以及男女分開關押。
- 本頓維爾監獄(Pentonville Prison): 作為「模範」監獄建造。它採用單獨監禁制度(Separate System)——囚犯被單獨關在牢房內祈禱並反思罪行。常見誤區:學生常以為這很「人道」。事實上,極度的寂靜與孤立導致許多囚犯精神失常。
重點總結: 這一時期見證了「血腥」懲罰的終結,以及專業化警察與組織化監獄的開始。
第四節:現代英國(約 1900 年至今)
今天,我們專注於預防,並運用科學來捕捉罪犯。
1. 現代犯罪
- 新興犯罪: 駕駛違規(超速)、毒品犯罪,以及種族犯罪(基於種族的仇恨言論或暴力)。
- 延續性: 盜竊和走私依然存在,但現在它們透過網際網路發生(網絡犯罪)。
2. 現代執法
- 技術: DNA 檢測、閉路電視(CCTV)和指紋鑑定徹底改變了我們緝捕罪犯的方式。
- 鄰里守望相助(Neighbourhood Watch): 「追捕吶喊」的現代版本,由鄰居互相照應。
3. 廢除死刑與替代方案
- 死刑: 在 1960 年代被廢除。德里克·本特利案(Derek Bentley case)(一名有學習障礙的男子被絞死)是公眾要求廢除的重要原因。
- 監獄: 今天我們有開放式監獄(低安全級別)和青少年犯罪機構,將青少年與成年罪犯隔離。
- 非拘禁懲罰: 例如社區服務令或電子腳鐐。
4. 個案研究:良心反對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有些男子因宗教或信念拒絕參戰。在一次大戰中,他們常受到嚴厲對待(入獄甚至判死刑)。到了二次大戰,政府變得更為「寬容」,允許他們從事救護車司機等非戰鬥工作。
快速回顧箱:
- 1960 年代:死刑廢除。
- DNA 和 CCTV = 更難遁形。
- 新興犯罪 = 交通違規與毒品。
重點總結: 今日的懲罰不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更生改造,並運用科技來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