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議會與司法法律制定!
各位未來的法律人,你們好!本章節極為重要。如果法律是社會的路線圖,那麼本章將教導你是誰在繪製地圖以及如何決定路線。我們將深入探討英國法律的兩大來源:議會制定的法律(成文法)和法官制定的法律(先例)。
如果一開始覺得有點棘手,不必擔心。我們會用簡單的步驟和現實生活中的比喻來拆解每一個過程!
第一節:議會法律制定(立法)
議會至上原則的概念
在英國法律體系(ELS)中,議會位居最高地位。這是一項基礎原則,稱為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
你可以把議會想像成終極規則制定者。只要議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是以正確程序通過的,任何其他機構(包括法院)都不能挑戰其有效性。
關於議會至上的關鍵要點:
- 議會有權制定或廢除任何其選擇的法律。
- 任何一屆議會都不能約束未來的議會(這意味著今天的法律在明天可以被廢除或修改)。
- 沒有其他機構可以推翻或宣佈議會法令無效。
初級立法:議會法令(成文法)
議會法令是最高形式的法律。它們最初以法案(Bill)的形式出現。
法案如何成為法律(立法程序)
這個過程相當漫長,旨在確保經過審慎的審查。
第一步:一讀(First Reading)
發生什麼事? 相關議院(通常是下議院)會讀出法案名稱。過程中沒有辯論或投票,僅是一項宣告。
第二步:二讀(Second Reading)
發生什麼事? 這是針對法案一般原則的首次主要辯論。議員會討論法案的目的,並進行投票以決定是否繼續推進。
第三步:委員會階段(Committee Stage)
發生什麼事? 一小組國會議員(委員會)會逐條審查法案。這是提出詳細修正案並進行表決的階段。
第四步:報告階段(Report Stage)
發生什麼事? 委員會將法案(連同已批准的修正案)報告給全院。所有議員可以進一步建議並投票表決其他修正案。
第五步:三讀(Third Reading)
發生什麼事? 這是針對修正後法案的最後辯論。通常在最終投票前,只會討論一些輕微的細節。
第六步:另一議院(The Other House)
發生什麼事? 一旦由第一議院(如:下議院)通過,法案會移交至第二議院(上議院)。程序會重複進行(閱讀、委員會、報告)。如果上議院建議修正,法案必須送回下議院批准。
第七步:御准(Royal Assent)
發生什麼事? 一旦兩院就最終文本達成一致,法案會呈交君主進行正式批准。這使法案成為議會法令(成文法)。在現代,這僅是一項形式程序。
試著記住這個順序:
一讀、二讀、委員會、報告、三讀、另議院、御准。
委任立法(次級立法)
議會無法處理每項法律的每一個微小細節。它太忙碌了,且缺乏處理鐵路安全規則或特定稅務表格等事項所需的特定技術知識。
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 DL)是由議會以外的機構制定,但其權力源自議會通過的授權法案(Enabling Act)。
比喻: 議會是制定政策的行政總裁(授權法案)。受委任機構(大臣、地方議會)則是處理日常細節和規則的經理人。
委任立法的類型
- 法定條文(Statutory Instruments, SIs): 這是最常見的形式,主要由政府大臣制定。它們通常為現行法令添加細節(例如:調整罰款金額或更新技術法規)。
- 附例(By-Laws): 由地方當局(地方議會)制定,用於涵蓋其區域內的特定事項(例如:禁止在公園內遛狗隨地便溺)。
- 樞密院令(Orders in Council): 由樞密院制定,常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或用於在政府部門間轉移職責。
對委任立法的控制(制衡)
由於委任立法不像議會法令那樣受到議會的全程審查,因此需要控制措施以防止權力濫用:
1. 議會控制:
- 授權法案設定了界限(規定了委任立法可以涵蓋和不能涵蓋的範圍)。
- 委任立法須受議會監督(有時要求主動批准,或被動提交議會審閱)。
2. 司法控制(司法覆核):
- 法院可以透過稱為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的程序挑戰委任立法的合法性。
- 如果某項委任立法超出了授權法案賦予的權力(即越權,ultra vires),法院可宣佈其無效。 範例:如果議會授權大臣設定高速公路速限,但大臣卻試圖制定關於小學出席率的規則,這很可能被視為越權。
議會至高無上,負責制定初級立法(法令)。程序漫長(7個步驟)。為節省時間並納入細節,議會將權力下放給他人制定次級立法(DL),該立法受議會和法院雙重控制(司法覆核/越權原則)。
第二節:司法法律制定(先例)
先例原則(遵循先例)
雖然議會制定「大法律」,但法官也制定法律。他們透過解釋成文法和發展普通法規則來達成這一點,這遵循稱為先例原則(Doctrine of Precedent)的制度。
這一原則的拉丁語名言是 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意思是「堅持既定決定,不要干擾已結的案件。」
比喻: 如果法官根據案件事實裁定闖紅燈應罰款100英鎊,那麼處理完全相同案件的未來法官也應該判處100英鎊罰款。一致性是關鍵!
司法判決的構成部分
當法官作出裁決時,只有部分內容構成了具約束力的法律。
- 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具約束力的理由)
這是做出決定的法律依據。它是法官根據案件重要事實得出結論的核心原則或法律規則。判決理由是為下級法院創造具約束力先例的部分。 - 附帶意見(Obiter Dicta,隨口說出的話)
這包括法官所說的所有其他內容:假設性的例子、對法律的總結,以及未構成裁決直接依據的觀點。附帶意見具有說服力(可能會影響未來的法官),但不具約束力。
Ratio = Reason (理由,具約束力)
Obiter = Other (其他意見,具說服力)
法院層級與具約束力的先例
先例之所以能運作,是因為存在嚴格的法院層級。上級法院約束下級法院。
約束規則:法院必須遵守層級高於自己的法院所設定的先例。
-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約束其下方的所有法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等)。
-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約束其下方的所有法院。它通常也受自身過去的判決約束(民事案件中有極少數例外)。
- 高等法院(High Court)約束下級法院(郡法院、裁判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受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約束。
你知道嗎? 在1966年發佈《慣例聲明》(Practice Statement)之前,最高法院(當時為上議院)傳統上受自身過去的判決約束。該聲明允許其在「認為正確的情況下」背離以往的判決,以達成公正。這種做法很少見,既保持了穩定性,也提供了靈活性。
規避先例的工具
如果先例太僵化,法律就無法適應變遷。法官有四種主要工具來規避他們認為過時或不適用於當前事實的先例:
1. 區別(Distinguishing):
法官發現當前案件的事實與之前案件的事實有實質上的不同。如果事實差異足夠大,先例便不適用。
範例:一個關於快馬的案件可能不適用於超速汽車的案件,因為兩者的交通工具本質上不同。
2. 推翻(Overruling):
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或其自身)在早期案件中建立的法律規則是錯誤的,並以新先例取而代之。
關鍵點:推翻會改變未來的法律,但不影響過去的案件。
3. 撤銷(Reversing):
當上級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上訴過程中,裁定下級法院判決錯誤。上級法院會撤銷該特定案件中的裁決。
4. 不予認同(Disapproving):
上級法院法官聲明下級法院設定的先例是錯誤的,但因為該決定與當前案件無關,或法官無權正式推翻它,故僅表達不認同。這對未來而言是一個強烈的訊號。
第三節:成文法解釋
即使法律是由議會編寫的,這些法律經常使用一般性語言,或者編寫時並未預見到所涵蓋的情況。因此,法官經常必須「翻譯」或「解釋」法律。
為什麼需要解釋
- 歧義:詞彙可能有多种含義(例如:「車輛」一詞是否包含自行車、飛機或滑板?)。
- 起草錯誤:議會草擬人員對語言選擇不當。
- 新技術:1950年編寫的法律無法解釋互聯網或人工智能,迫使法官在現代背景下解釋舊詞彙。
主要的解釋規則
法官使用各種方法(或稱「規則」)來確定議會的真正含義:
1. 字面規則(Literal Rule)
法官採用詞彙的平白、通常和語法上的含義,即使這會導致奇怪或不公正的結果。
範例:Whiteley v Chappell (1868)。當時規定「冒充任何有權投票的人」即屬違法。被告冒充了一名死者。由於死者已「無權」投票,根據字面含義,被告被判無罪。
2. 黃金規則(Golden Rule)
法官從字面意義開始,但如果該含義導致荒謬、可笑或令人反感的結果,他們可以適度修改含義以避免這種荒謬。
範例:Re Sigsworth (1935)。兒子謀殺了母親。根據《遺產管理法》的字面規則,他將繼承母親的遺產。法院運用黃金規則阻止謀殺者從罪行中獲益,從而避免了荒謬且令人反感的結果。
3. 惡法修正規則(Mischief Rule,專注於漏洞)
這是一個更古老的規則,用於尋找議會通過新法案時旨在修正的先前法律中的「惡」(問題或漏洞)。
法官會問:「議會試圖解決的普通法缺陷是什麼?」
範例:Smith v Hughes (1960)。性工作者從陽台上招攬生意,這技術上來說不是「在街上」(字面表述)。法院運用了惡法修正規則,指出該法案旨在淨化街道,因此該法案適用。
4. 目的解釋法(Purposive Approach,現代背景)
這是現代最常見的方法。法官會超越字面意思,確定立法背後的議會整體意圖和目的。
它比惡法修正規則更寬廣,因為它審視的是法案的整體目的,而不僅僅是先前的「惡」。
解釋的輔助工具
為了釐清議會的意圖,法官可以使用特定的輔助工具:
- 內部輔助工具(Intrinsic Aids): 在法案本身找到的資源。
- 長標題(解釋法案目的的全稱)。
- 標題和頁邊註記。
- 法案內的定義部分。
- 外部輔助工具(Extrinsic Aids): 在法案之外找到的資源。
- 字典(用於字面意義)。
- 法案頒佈前,法律改革機構的報告。
- 議會紀錄(Hansard): 議會辯論的官方記錄。(在 Pepper v Hart (1993) 一案後獲准使用,但僅限於特定、有限的情況下)。
✅ 章節總結:必須掌握的關鍵概念 ✅
議會:最高立法者(議會法令)。初級法律優於所有其他法律。
委任立法:在授權法案下由他人制定的細節和規則(例如:法定條文)。受司法覆核(越權原則)約束。
先例:法官遵循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只有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具有約束力。
規避先例:主要透過區別(Distinguishing)或推翻(Overruling)來達成。
解釋:法官使用字面規則、黃金規則、惡法修正規則或目的解釋法來釐清法令含義,並使用議會紀錄等輔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