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你的學習筆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
你好!有沒有想過香港的大決定是由誰制定的?政府是如何運作的?它又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呢?你來對地方了!在這一章,我們將會深入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管治。了解這些知識超級重要,因為它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從我們上學的學校到我們城市的安全。別擔心,如果一開始覺得有點難,我們會用簡單的解釋和有趣的例子,把所有概念拆解開來。讓我們開始吧!
第一部分:大「基本規範」——《憲法》與《基本法》
想像一下,每個國家都有一本主要的「基本規範」。對於我們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這本主要的「基本規範」就是《憲法》。它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部分,我們有自己的「迷你基本規範」——《基本法》。讓我們看看它們是如何一起運作的。
「母法」與「子法」
這是最容易記住它們關係的方法!
• 《憲法》是「母法」: 它是整個國家的根本法,包括香港在內。它擁有最高的法律權力。沒有任何事物可以違背它。
• 《基本法》是「子法」: 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部特別法律,從「母法」(《憲法》)衍生出來。它規定了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如何管治。
想像一下:你的學校有一套總體的校規(《憲法》)。你的班級可能會有額外的班規,只適用於你們教室(《基本法》),但班規絕不能違反主要的校規。
小總結:「黃金法則」
《憲法》排在首位!《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的授權而制定。所以,《憲法》是最終的權力來源。
「一國兩制」——基礎
這個詞你可能聽過很多次了!它是香港運作的核心理念。
「一國」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意味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這是基礎,是所有其他事物的起點。
「兩制」則是指在「一國」之內,香港可以實行自己的制度(例如經濟和法律制度),這與內地的制度不同。但這一切都只能因為我們是「一國」的一部分才能實現。
誰來負責?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
那麼,權力是如何分配的呢?這是一項團隊合作,並由《憲法》和《基本法》指引。
• 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北京的中央政府(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和責任。這包括國防和外交等重要事務。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中央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自身事務的權力。這被稱為「高度自治權」。這意味著香港可以自行管理其行政、立法和司法系統。
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在教育和醫療方面制定自己的政策。但它不能建立自己的軍隊——那是中央的職責。
第一部分重點回顧
《憲法》是全中國的最高法律(「母法」)。《基本法》(「子法」)則規定了香港的規則。這一切都基於「一國兩制」原則,其中「一國」是基礎。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但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
第二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團隊——我們的政治體制
現在,讓我們仔細看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架構。它的設計是一個行政主導體制。那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團隊隊長: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領導人是行政長官(特首)。行政長官的職務非常特別,有兩大特點:
1. 雙重角色:行政長官身兼兩職!
• 第一重身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 第二重身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2. 雙重負責:這意味著行政長官需要向兩個方面負責。
• 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 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擁有重要的權力,例如領導政府、簽署已通過的法律(法案)以及決定主要的政府政策。
政府的三大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三個主要部分,或稱「機關」組成。在行政主導體制下,它們互相配合,但行政機關則發揮主導作用。
1. 行政機關:這是負責「履行職責」的團隊。它由行政長官領導,包括提出政策和管理城市的主要政府部門。(例如:制定預算、管理醫院。)
2. 立法機關:這就是立法會。他們的工作是討論和通過法律、批准預算,並監察政府的工作。他們對行政機關起到制衡作用。
3. 司法機關:這些是法院和法官。他們的工作是解釋法律並確保司法公正。司法機構是獨立的,這意味著它只根據法律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
這三大機關互相制衡,同時亦互相配合,以確保政府運作暢順,並由行政機關發揮主導作用。
「愛國者治港」與完善選舉制度
這是香港管治的一項根本原則。這意味著負責管治香港的人,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都必須是真誠擁護國家主權、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愛國者。
在完善選舉制度下:
• 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並擴大至5個界別共 1,500名委員。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和40名立法會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
• 立法會(90席):由三個界別組成,以確保廣泛和均衡的參與:
- 選舉委員會界別:40席
- 功能界別:30席(代表不同的專業及商業範疇)
- 地方選區:20席(由各個地理分區的合資格選民直接選出)
第二部分重點回顧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長官(特首)是領導者,擁有雙重角色並負有雙重責任。政府設有三大機關——行政、立法和司法——它們互相制衡,同時亦互相配合。「愛國者治港」原則透過由 1,500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和 90席的立法會所構成的完善選舉制度得以落實。
第三部分:維護香港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
就像我們保護自己的家園和家人一樣,一個國家也必須保護自己。這就是國家安全。它不僅僅是關於士兵和邊界;它是關於確保我們的社會穩定、經濟安全以及生活方式受到保護。
共同責任
誰負責香港的國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對全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負有主要或根本責任。
•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責任自行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項寫在我們「基本規範」裡的憲制責任。
歸根結底,理念就是「國家安全是我們的共同責任,人人有責」。每一位居民在維護我們城市和國家的安全方面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什麼是「總體國家安全觀」?
這意味著我們需要從各個角度審視國家安全。這是一種「宏觀」視角。它涵蓋許多領域,例如:
• 政治安全:保護我們國家的管治體系。
• 國土安全:保護我們的土地和邊界。
• 經濟安全:保護我們的金融體系和經濟。
• 網絡安全:保護我們的資訊和網絡免受攻擊。
• ……還有許多其他領域,如文化、公共衛生和環境!
國家安全法律框架
為了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其職責並建立完整的保護屏障,國家安全透過國家法律與本地法律相輔相成來維護:
1. 《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制定。它重點針對四種嚴重罪行:
1. 分裂國家:試圖將國家的一部分分裂出去。
2. 顛覆國家政權:試圖推翻政府或破壞其權力。
3. 恐怖活動:使用暴力或恐嚇製造恐懼以達政治目的。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與外部勢力合作以損害國家。
2.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透過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履行了這項責任,並與《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並肩運作。
由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專門機構負責執行這些法律。中央人民政府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監督和指導這項重要工作。
你知道嗎?
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旨在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對於絕大多數香港居民來說,他們的權利、自由和日常生活都受到保護並如常運作。
第三部分重點回顧
國家安全是從多方面保護國家(「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共同責任。《香港國安法》與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同配合,有助於確保所有人的長遠安全、秩序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