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刑事法(Criminal Law)的「宏觀視野」!
你已經學會了法律規則——什麼構成犯罪以及有哪些抗辯理由。現在進入考取高分的關鍵環節:評析(Evaluation)。評析不僅是了解法律,更要懂得反思,問自己:「這條法律真的有效嗎?」或者「這公平嗎?」
請把自己想像成一位法律評論家。就像影評人會評判電影的好壞,你要負責評判法律是否切合目的(fit for purpose)。如果一開始覺得有些抽象也不用擔心;我們將會把針對「非致命人身罪行」及「抗辯理由」的評論拆解成簡單易懂的論點。
1. 你的評析工具箱
當你需要評析某個法律範疇時,你需要一個「檢查清單」來幫助你構建論點。OCR 課程大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佳的框架。每當你審視一條法律時,試著問自己:
• 它是否切合目的?(它是否達成了預期的效果?)
• 它是否與時並進?(它是為現代社會而寫,還是停留在馬車時代?)
• 它是否公正或不公?(結果對受害者和被告是否公平?)
• 它是否平衡了法律原則與公共政策?(它是否遵循法律邏輯,還是僅僅為了安撫公眾?)
小貼士:運用記憶口訣 "F.A.I.R." 來記住這些要點:是否 Fit for purpose(切合目的)、Accessible/up-to-date(與時並進)、Injust(是否不公)、或 Reasonable(合理)?
2. 評析非致命人身罪行(NFOs)
這裡的核心法律是 1861 年《人身罪行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OAPA)。沒錯,你沒看錯——是 1861 年的法律!距今已經超過 160 年了。
存在的問題(「缺點」)
• 語言過時:該條例使用了維多利亞時代的用語,例如 "maliciously"(惡意地) 和 "grievous"(嚴重地)。在現代英語中,「malicious」聽起來像「惡毒」,但在法律上它僅指「魯莽(reckless)」。這對陪審團來說非常容易造成混淆!
• 「等級制度」混亂:通常情況下,罪行越嚴重,刑罰越重。然而,第 47 條(ABH,實際身體傷害)和 第 20 條(GBH,嚴重身體傷害)的最高刑期都是 5 年,儘管 GBH 嚴重得多。這就像偷一塊巧克力和偷一輛車受到同樣的處罰一樣荒謬。
• 犯罪意圖(Mens Rea)不一致:對於 第 47 條,你只需要基本的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這意味著你可能在沒有意圖、甚至沒有預見到會造成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卻要為一項最高判刑 5 年的嚴重罪行負責。許多批評者認為這是不公正的。
改革建議
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那些負責提出修法建議的「法律機械師」)在 1998 年和 2015 年提出了新的法案草案。他們希望用清晰、現代的術語取代舊條款,例如「故意造成嚴重傷害」。
快速回顧: 1861 年的《人身罪行條例》就像試圖用維多利亞時代的蒸汽機來驅動現代智慧型手機一樣。它太老舊,語言令人困惑,而且刑罰程度並不總是與罪行的嚴重性相匹配。
3. 評析抗辯理由:醉酒(Intoxication)
醉酒是一種基於「公共政策」的抗辯。法律必須在法律原則(醉酒過深的人可能缺乏犯罪意圖)與公共政策(我們不希望人們喝醉後犯罪而逍遙法外)之間取得平衡。
Majewski 難題
DPP v Majewski 一案確立了一項規則:醉酒可以作為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犯罪(如謀殺)的抗辯,但不能作為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犯罪(如襲擊)的抗辯。
• 邏輯漏洞:這是一種「法律虛構(legal fiction)」。法律假設當你選擇買醉時,你就已經具備了未來任何魯莽行為的犯罪意圖。這忽略了法律要求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mens rea)必須同時存在(同步性原則,coincidence)的規定。
公平與安全之爭
• 對被告不公平? 有人認為,將一個沒有犯罪主觀意圖的人定罪是不公正的。
• 對社會公平? 大多數人同意,如果我們允許「我喝醉了」成為所有罪行的絕對抗辯理由,那街道就不會安全了!
你知道嗎?法律委員會建議,與其維持這種混亂的體系,不如設立一項新的罪行——「刑事醉酒罪(criminal intoxication)」,專門懲罰那些在醉酒狀態下造成傷害的人。
4. 評析抗辯理由:正當防衛(Self-Defence)
法律允許你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來保護自己。但什麼才算「合理」呢?
主觀與客觀的錯位
• 「千鈞一髮之際」:法律(2008 年《刑事司法及移民法》第 76 條)指出,我們不應要求人在遭受攻擊時還能精確計算所需的武力程度。這被認為是公平且切合目的的。
• 「非黑即白」的問題:正當防衛是一個完全免責的抗辯。如果陪審團認為你使用的武力稍微過當,你就無法獲得任何抗辯。在謀殺案件中,這意味著法官必須判處終身監禁,即使被告只是因為恐慌而自衛。批評者認為,對於過度使用武力的情況,應該引入部分抗辯(partial defence)(將謀殺罪減輕為誤殺罪)。
5. 評析抗辯理由:同意(Consent)
你可以同意他人傷害你嗎?這個法律領域是個人自由與道德規範之間的戰場。
Brown 案與 Wilson 案的爭議
• 不一致性:在 R v Brown 一案中,法院裁定在私下、雙方同意的行為中,同意不能成為 s.47/s.20 傷害罪的抗辯。然而在 R v Wilson 一案中,一名男子在妻子的同意下在她的臀部烙印,最終被判無罪。
• 批評:許多人認為這條法律是不公正的,它基於社會「道德」而非實際傷害程度進行歧視。為什麼拳擊是合法的(儘管其目標是造成腦震盪),但成年人之間的私人行為卻被刑事化?
比喻: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告訴你,你可以打橄欖球(危險),但你不可以在自家花園玩鬼抓人遊戲,因為你可能會擦傷。這感覺非常不一致!
6. 改革建議總結
在寫作論文時,一定要提到如何完善法律。法律委員會是你最好的參考對象。他們的主要目標是:
1. 法典化(Codification):將所有法律匯編成一份清晰、現代的文件。
2. 清晰度:使用每個人都能理解的詞彙,如「魯莽」和「蓄意」。
3. 公平性:確保刑罰與被告的道德責難程度(moral blameworthiness)相匹配。
重點總結:評析的關鍵在於找出法律的「裂縫」。它是否老舊?是否令人困惑?它是否對相似的人區別對待?將法律委員會的報告作為你主張法律需要修復的證據!
快速回顧盒
• 非致命人身罪行(NFOs):過時(1861 年)、刑罰等級混亂、用語令人困惑。
• 醉酒(Intoxication):保護公眾的「法律虛構」;忽略了 AR 和 MR 的同步性要求。
• 正當防衛(Self-Defence):好處是認可「千鈞一髮」的反應,但「非黑即白」的處理方式過於嚴苛。
• 同意(Consent):不一致;有時容忍「社會可接受」的暴力(如運動),卻懲罰私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