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近代早期英國(約 1500–1750 年)!
歡迎!在你的犯罪與刑罰 (Crime and Punishment) 課程中,我們即將告別中世紀,進入一個劇烈變革的時代。這個時期就像坐過山車一樣:英國經歷了多次宗教改革,人口急速增長,大批民眾開始湧向城市。由於世界變化太快,人們對於「罪行」的定義也隨之改變,政府甚至因為擔心失去控制而感到恐慌。如果起初覺得資訊量太大也別擔心——我們會把它拆解成簡單的步驟來學習!
1. 大局觀:英國發生了什麼變化?
要了解犯罪,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當時的社會背景。你可以把這些看作是改變的「推動力」:
- 宗教改革 (The Reformation):英國從天主教轉向新教。這使得「宗教罪行」,例如異端邪說(反對國王/女王的宗教立場)和叛國罪,成為了嚴重的罪行。
- 人口增長:英國人口翻了一倍。更多人意味著就業機會減少,糧食價格上漲。
- 城市化:人們從安靜的村莊搬到了像倫敦這樣擁擠的城市。在村莊裡,每個人都認識你;但在城市裡,你可能只是一個陌生人,這讓人們心生猜忌。
- 印刷機 (The Printing Press):新聞(以及關於罪犯的聳人聽聞的故事)第一次可以被大量印製並廉價出售。這加劇了人們對犯罪的恐懼 (fear of crime),即使犯罪率並沒有真的變嚴重!
重點總結
近代早期 (Early Modern) 是一個充滿「恐懼與變動」的時代。宗教和經濟的變化讓當局感到大權旁落,進而導致法律變得更加嚴苛。
2. 犯罪性質的變化
在這個時代,幾種特定類型的「罪行」成為了法律的焦點。
A. 流浪罪與濟貧法 (Vagrancy and the Poor Laws)
由於失業,許多窮人在城鎮間遊蕩尋找工作。這些人被稱為流浪者 (vagabonds/vagrants)。
為什麼它是犯罪? 政府擔心他們是一支「無主」的軍隊,可能會發動叛亂。
都鐸濟貧法(1597 年與 1601 年)制定了一項關鍵的法律區分:「值得救濟的貧民」(deserving poor)(可以獲得救濟的老人、病患和殘疾人士)與「懶惰/不值得救濟的貧民」(idle/undeserving poor)(強壯的乞丐,會遭受鞭笞處罰或送往矯正所)。
比喻: 想像一下,如果你每天都看到一群陌生人無緣無故地在校門口徘徊,老師們可能會感到緊張,並為了安全起見制定一條禁止「遊蕩」的規則。
B. 道德罪 (Moral Crimes)
在清教徒 (Puritans)(嚴格的新教徒)的影響下,一些以前被視為「淘氣」的行為變成了真正的犯罪。這包括:
- 醉酒
- 詛咒/謾罵
- 違反安息日(週日不去教堂)
這些通常由教會法庭 (Church Courts) 處理,他們對你的「靈魂」和你的行為一樣重視。
C. 巫術 (Witchcraft)
1500 年之前,巫術是由教會法庭處理的小問題。到了 1600 年代,亨利八世、伊利沙伯一世和詹姆士一世頒布的法律使其成為在世俗法庭中可判處絞刑的死罪 (capital crime)。
你知道嗎? 詹姆士一世國王對巫師感到極度恐懼,甚至還寫了一本關於他們的名為《鬼魔學》(Daemonologie) 的書!
村莊內的社會緊張關係意味著,如果鄰居的牛死了,他們可能會怪罪一個孤立、弱勢的老太婆。自封為「巫師搜捕將軍」的馬修·霍普金斯 (Matthew Hopkins) 在英國內戰期間透過獵巫賺取了巨額財富。
D. 走私與盜獵(1723 年《黑人法令》)(Smuggling and Poaching / The Black Act of 1723)
隨著進口稅上升,走私(將茶葉、白蘭地和絲綢等貨物免稅帶入國內)變得十分普遍。許多當地人將走私者視為幫助社區的「社會罪犯」,而非危險分子。
地主們也嚴格保護他們的私人莊園。1723 年《黑人法令》(Black Act of 1723) 規定,盜獵鹿、兔子或魚類——甚至只是武裝或將臉塗黑進入森林——均屬可判處絞刑的死罪。
快速複習:常見誤區
誤區: 認為巫術只是「宗教」迷信。
修正: 它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犯罪。它的出現源於鄰里間的緊張關係、經濟困境以及當時科學知識的匱乏。
3. 執法與維持治安
當時的英國還沒有專業的警察部隊。執法是項「DIY」工作,需要一般公民參與。
負責執法的人員:
- 教區警員 (Parish Constables):普通的平民(例如麵包師或鐵匠),他們無償擔任一年職務。他們必須在業餘時間制止鬥毆並逮捕罪犯。
- 守夜人 (The Watchmen):通常是年長的男性,帶著燈籠和鈴鐺在夜間巡邏城鎮。他們不太有效率——人們常開玩笑說他們大多在睡覺!
- 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 JPs):擔任地方裁判官的富裕地主。他們權力很大,負責運作季度法庭 (Quarter Sessions)(每年召開四次的法庭)。
法庭:
大多數嚴重的死罪案件會提交給皇家巡迴法庭 (Royal Assizes)(巡迴全國的法官),而較輕微的「道德」罪行則由教會法庭處理,輕微的地方違法行為則由治安法官在小審法庭 (Petty Sessions) 和季度法庭審理。
重點總結
執法是地方性且無償的。它依賴社區中每個人的互相監督(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呼喊與追捕」(Hue and Cry) 制度依然存在!)。
4. 「血腥法典」(Bloody Code) 與刑罰
隨著時間接近 1750 年,政府推出了歷史學家所稱的血腥法典。這意味著可被判處死刑的罪行數量大幅增加。
為什麼要「血腥」?
到了 1750 年,約有 160 種罪行可判處絞刑(到了 19 世紀初,這一數字攀升至 200 以上)——包括偷竊小額財物、盜獵,或根據 1723 年《黑人法令》砍伐樹木。
邏輯很簡單:威懾 (Deterrence)。因為他們沒有專業的警察部隊來抓捕罪犯,立法者希望透過恐怖的刑罰來從一開始就阻止人們犯罪。
其他刑罰:
- 流放 (Transportation):1718 年《流放法案》確立了將被定罪的罪犯送到美洲殖民地從事固定年期(例如 7 年或 14 年)勞役的制度。這被視為絞刑的切實可行替代方案。
- 頸手枷與恥辱柱 (The Stocks and Pillory):用於處罰「道德」罪行、欺詐的商人以及輕微罪行。目的是公開羞辱。鄰居們會向罪犯投擲腐爛的食物(甚至更糟糕的東西!)。
- 矯正所 (Houses of Correction/Bridewells):自 16 世紀中葉設立,旨在透過重體力勞動(例如擊打麻纖維)來懲罰和「改造」流浪者。
快速複習框
刑罰的目的:
1. 報應 (Retribution):讓罪犯為其罪行受苦。
2. 威懾 (Deterrence):恐嚇其他人,讓他們不敢犯罪。
3. 羞辱 (Humiliation):利用社區的恥辱感來懲罰輕微罪行。
近代早期英國總結清單
在考試前,檢查一下你是否能解釋以下四點:
- 變化:為什麼對犯罪的恐懼加劇了?(人口增長、印刷機、宗教改革)。
- 新罪行:什麼是流浪罪、巫術以及《黑人法令》下的盜獵?
- 執法:誰是治安法官、教區警員和守夜人?
- 血腥法典:為什麼到 1750 年死刑法規的數量激增?
如果起初覺得這些很棘手,別擔心!只要記住:當時的政府對變動的世界感到恐懼,因此試圖用嚴厲的法律和公開的刑罰來控制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