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司重組的世界!

有沒有想過當一家公司需要「改頭換面」時會發生什麼事?或許它正面臨債務困境,又或許它想與另一家公司強強聯手,成為業界巨頭。在法律層面上,這可不僅僅是簡單的握手言和;這是一項由《公司條例》(第 622 章)所規管的結構化程序。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公司如何重新調整內部結構、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是被收購。如果一開始覺得內容有點「沉重」,別擔心,我們會將其拆解成容易消化的知識點!

1. 協議安排(第 670–677 條)

你可以把協議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想像成一份正式的「和平條約」或「重組計劃」。這是一項法定程序,允許公司與其成員(股東)或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安排。

究竟它是什麼?

這是一個靈活的工具,用於:
債務重組:要求債權人接受較少的還款額或延長還款期。
內部重組:改變不同類別股東的權利。
收購:利用協議安排將所有股份轉讓給收購方。

三步審批程序

為了使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是對那些投反對票的人!),它必須經過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步:向法院提出申請
公司(或債權人/成員)請求法院下令召開受影響方的會議。

第二步:會議與「雙重門檻」
這是考試最關鍵的部分。要獲得通過,協議需要兩種「贊成」票:
1. 價值測試:出席並參與投票者的表決權價值至少需達 \( 75\% \) 贊成。
2. 人數測試(適用於大多數協議):出席並參與投票的成員/債權人中,必須有過半數(超過 \( 50\% \))的人數贊成。
註:對於涉及收購或股份回購的協議,香港已將「人數測試」替換為一項規則:反對票不得超過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總表決權的 \( 10\% \)。

第三步:法院認可
法院擁有最終決定權。法院會審核會議過程是否公平,以及該協議是否「合理」。一旦法院簽署認可,並將命令提交給公司註冊處處長,該協議即「塵埃落定」。

快速回顧:門檻

金錢掛帥: \( 75\% \) 的價值。
人頭重要:超過 \( 50\% \) 的人數(除非是特定收購協議)。

重點總結:協議安排的威力在於它對持反對意見的少數派同樣具有約束力。只要多數派和法院說「贊成」,每個人都必須遵守。

2. 重建與合併

重建(Reconstruction)就像在同一塊土地上拆除舊屋重建,而合併(Amalgamation)則像是兩棟房子合併成一棟大豪宅。

免法院審批合併(第 678–686 條)

過去,合併兩家公司成本高昂,因為總需要法官參與。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家人」之間可以在無須法院批准的情況下合併。這被稱為私人持有的垂直或橫向合併

免法院審批合併的類型:
垂直合併:控股公司與其全資附屬公司合併。(「母公司」吃掉「子公司」)。
橫向合併:同一控股公司旗下的兩家或多家全資附屬公司合併。(「兄弟姐妹」團聚)。

程序(「文書路徑」)

1. 償債能力陳述書:每位董事必須簽署聲明,確認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這對保護債權人至關重要!
2. 特別決議:股東必須批准該合併。
3. 通知:必須通知債權人,讓他們有機會在認為自己受損時提出異議。
4. 註冊:將文件發送給註冊處處長。

記憶小撇步:將免法院審批合併想像成「家族聚會」。只要大家都在同一個「企業家族」內,且有償債能力,法院就不會介入。

重點總結:合併會產生一家合併公司。舊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會自動轉移到新公司。

3. 收購條文(強制收購)

想像一下你想收購一家公司的 100% 股權。你已經說服了 95% 的股東出售,但剩下 5% 的人要麼固執己見,要麼找不到人。這時候該怎麼辦?這就是強制收購(Compulsory Acquisition)(又稱「擠出效應」)發揮作用的時候。

「擠出」規則(第 693 條)

如果收購方提出收購要約並成功獲得目標股份的 \( 90\% \),他們便有法律權利強制剩下的 \( 10\% \) 以相同價格出售其股份。
為什麼?為了防止極少數人像「挾持人質」一樣阻礙整個收購進程。

「賣出」規則(第 700 條)

這與擠出規則相反,旨在保護少數派。如果「大股東」獲得了公司 \( 90\% \) 的股權,那麼「小股東」有權要求收購方也買下他們的股份。
為什麼?因為在一家被某人佔有 90% 股權的公司中成為極少數股東,既孤單又有風險——你將失去任何影響力!

應避免的常見錯誤:

千萬不要把 \( 75\% \) 規則(適用於協議安排)與 \( 90\% \) 規則(適用於強制收購)搞混。
75%:用於協議安排的投票。
90%:用於剔除少數派或要求被收購。

重點總結:法律講求權力平衡。它允許多數派完成交易(\( 90\% \) 強制擠出),但也允許少數派逃離被壟斷的公司(\( 90\% \) 強制賣出)。

核心概念摘要

1. 協議安排:需要 \( 75\% \) 價值 + 人數測試(通常) + 法院批准。對所有人具約束力。
2. 合併:合併公司。如果屬於同一全資集團且具有償債能力,可進行「免法院審批」。
3. 擠出(Squeeze-out):收購 \( 90\% \) 即可強制其餘股東賣出。
4. 賣出(Sell-out):若某人收購了 \( 90\% \),你可以強迫他們買下你的股份。

學習小貼士:當你看到這些主題的題目時,先問自己:「這是一個友好的家族式合併(合併)、複雜的債務協議(協議安排),還是一場收購爭奪戰(擠出效應)?」先識別情況,選擇正確的法律條文就會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