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閱讀你的歷史研習指引:統治權力誰屬?

你有沒有想過,我們日常生活所遵守的法律是由誰制定的?背後又有甚麼原因?今天,我們生活在民主社會中,公民透過投票選出國會議員(MPs)來替大家作決定。但歷史上並非一直都是這樣的!

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簡單來說就是指「誰擁有制定法律、徵稅、統領軍隊以及統治國家的權力」。在這一章中,我們將會穿梭於英國歷史——從兩千多年前鐵器時代的山丘堡壘,一直探索到現代議會——看看權力是如何從單一的部落首領和專制君主,一步一步轉移到平民百姓手中。

如果看到這麼多歷史時期和年份,千萬不要擔心!我們會循序漸進,拆解成清晰的階段來學習。


第一部分:1066年以前的權力根基

1. 鐵器時代不列顛(約公元前800年 – 公元43年):部落統治與山丘堡壘

在羅馬人到來之前,不列顛並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而是劃分成數十個獨立的部落領地,例如愛仙尼人(Iceni,位於現今的東盎格利亞)、卡圖維勞尼人(Catuvellauni,位於東南部)以及布里甘特人(Brigantes,位於北部)。

• 誰掌握權力? 權力由部落首領(chieftains)、國王戰士精英階層掌握。權力屬於地方性質(集中於特定地區),而非全國統一。
• 領袖如何展示權力? 統治者透過掌控農地(剩餘農產品)、貿易網絡,以及擁有精美的貴重金屬器物(如青銅和鐵製武器、珠寶首飾)來彰顯地位。
• 權力的據點在哪裏? 統治者居住並掌管名為山丘堡壘(hillforts)的巨型防禦據點,例如梅登城堡(Maiden Castle)和丹伯里(Danebury)。這些堡壘是部落防禦、貿易與政治活動的中心。

重點歸納: 鐵器時代的政治權力以部落和地方為本,並建立在戰士實力與土地控制之上。


2. 羅馬不列顛(Britannia,公元43年 – 約公元410年):帝國集權統治

公元43年,羅馬帝國入侵不列顛,帶來了一種全新的統治模式:中央集權的帝國權威

• 中央集權統治: 最高權力屬於身在羅馬的羅馬皇帝。在不列顛,皇帝的權力由兩位核心官員代表:
1. 羅馬總督(Roman Governor):統領軍隊並處理重大法律事務。
2. 財政官(Procurator):負責徵收稅款及管理財政。
• 統治中心: 羅馬人透過規劃完善的城鎮進行管治,包括倫蒂尼恩(Londinium,即倫敦,行政首府)、殖民市(coloniae,安置退役羅馬士兵的定居點,如科爾徹斯特、格洛斯特及約克),以及自治市(civitates,以舊部落區域為基礎的行政區)。
• 合作與反抗: 部份不列顛領袖選擇與羅馬合作,成為藩屬國王(client kings,例如雷格尼/阿特雷巴特人的科吉杜布努斯 Cogidubnus),以效忠皇帝來換取保留部份地方權力;另一些人則展開激烈反抗:愛仙尼人的布狄卡女王(Queen Boudica)於公元60/61年發動大規模起義,反抗羅馬人的殘暴統治與苛稅;戰士卡拉塔庫斯(Caratacus)則在威爾斯及南部不列顛率領民眾抗擊羅馬大軍。

重點歸納: 羅馬人引入了中央集權的成文行政管理制度與法律體系,並以強大的帝國實力作為後盾。


3. 早期盎格魯-撒克遜人與七國時代(約公元450年 – 800年代):王國與賢人會議

羅馬帝國在公元410年左右失去控制權後,來自歐洲西北部的盎格魯-撒克遜部族定居不列顛。政治權力再次分裂成多個互相爭鬥的小王國。

• 七國時代(The Heptarchy): 不列顛主要分裂為七個互相抗衡的王國:威塞克斯(Wessex)、麥西亞(Mercia)、諾森布里亞(Northumbria)、東盎格利亞(East Anglia)、肯特(Kent)、薩塞克斯(Sussex)和埃塞克斯(Essex)。
• 賢人會議(Witenagemot / The Witan): 盎格魯-撒克遜國王的權力並非無限。國王身邊設有賢人會議提供諮詢,成員包括權貴貴族(領主 / thegns)以及高級教會領袖(主教)。關鍵在於,賢人會議擁有批准法律、推選或確認下一任國王的權力!
• 地方政府(郡與百戶區): 各王國劃分為較小的行政單位——(shires),郡以下再細分為更小的百戶區(hundreds)。國王會任命一位名為郡行政官(shire-reeve,即現代英文「sheriff / 治安官」一詞的起源)的王室官員,負責執行法律、徵稅以及主持地方巡迴法庭。

重點歸納: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統治顯示,王權可以受到諮詢委員會(賢人會議)的制衡,並透過有組織的地方政府架構(郡與郡長制度)進行有效管理。


4. 維京人入侵與英格蘭的統一(871年 – 1066年)

自700年代後期起,維京掠奪者開始侵擾不列顛並征服了多個盎格魯-撒克遜王國,引發了巨大的政治危機。

• 阿爾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871–899年在位): 威塞克斯國王阿爾弗雷德成功抵抗了維京人的進攻。他建立了要塞城鎮系統(Burghal System)——由稱為 burh 的防禦城鎮網絡構成,確保威塞克斯境內任何居民距離安全避難所都不超過二十英里。他更推行全國法典,將王室威權與基督徒職責及國家防衛緊密結合。
• 丹麥法區(The Danelaw): 根據《阿爾弗雷德與古斯倫條約》(約886年),英格蘭在政治上劃分而治:北部和東部受維京法律管轄,稱為丹麥法區;南部和西部則由盎格魯-撒克遜人統治。
• 埃塞爾斯坦國王與統一英格蘭: 阿爾弗雷德的孫子埃塞爾斯坦國王(King Æthelstan,924–939年在位)於937年的布魯南布爾戰役(Battle of Brunanburh)中大敗維京人、蘇格蘭人及地區聯軍,成為第一位統治統一英格蘭王國的君主。

重點歸納: 維京人的外患迫使分裂的盎格魯-撒克遜各王國走向聯合,最終促成了埃塞爾斯坦國王麾下統一英格蘭王權的誕生。


第二部分:1066年後的權力變革

1. 中世紀的權力角力:國王、貴族與國會(1066–1485年)

• 1066年與封建權力: 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入侵英格蘭並建立了嚴格的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所有土地在名義上皆歸國王所有。1086年,他下令編纂《末日審判書》(Domesday Survey),清查英格蘭境內所有土地與牲畜的歸屬,務求讓王室稅收最大化。
• 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 約翰王統治苛暴且橫徵暴斂。1215年,憤怒的貴族們在蘭尼米德迫使他簽署《大憲章》。這是歷史的分水嶺,因為它確立了「即使是國王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原則。《大憲章》第39條規定,未經合法審判,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懲處。
• 1265與1295年:議會的誕生: 1265年,西門·蒙福特(Simon de Montfort)除了召集貴族外,還首次邀請了各郡的騎士以及各市鎮的市民代表(burgesses)出席會議。1295年,國王愛德華一世召開了模範國會(Model Parliament),正式將這種結合貴族、騎士與市鎮代表的議會模式制度化,成為日後王室開徵新稅時諮詢民意代表的固定機制。


2. 近代早期的權力:內戰與君主立憲(1509–1688年)

• 都鐸王權至上(1534年): 亨利八世在1534年通過《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脫離羅馬天主教會,宣告君主為英格蘭教會的最高領袖,將宗教與政治大權集於一身。
• 英格蘭內戰(1642–1651年): 查理一世信奉君權神授說(Divine Right of Kings)——認為君主的權力直接來自上帝,可以不受議會制約。議會強烈反對國王未經同意擅自徵稅,保王黨與議會黨爆發內戰。最終議會黨獲勝,並導致查理一世於1649年接受審判並被處決
• 光榮革命(1688年)與《權利法案》(1689年): 詹姆斯二世被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取代。1689年,國會通過《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確立了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意味著君主的權力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國會正式成為最高立法機構。


3. 現代時期:將投票權普及至大眾(19世紀至今)

儘管議會取得了高於君主的權力,但最初只有極少數富有地主才有資格投票選出議員。19與20世紀見證了平民爭取政治發言權的艱苦鬥爭。

• 1832年《大改革法案》(The Great Reform Act): 廢除了「衰落選區」(rotten boroughs,即人口極少卻依然能產生議員的選區),並將選舉權擴大至廣大中產階級男性。
• 憲章運動(Chartism,1830–1840年代): 由工人階級發起的大規模爭取民主改革運動,訴求包括成年男性普選權、秘密投票、劃分平等選區,以及為議員發放薪津(讓工人階級也能負擔得起出任議員)。
• 《人民代表法案》(1918與1928年):
1. 1918年法案: 賦予所有21歲或以上男性,以及符合財產資格的30歲或以上女性投票權。
2. 1928年法案: 實現全面平等的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所有年滿21歲的男女均享有同等投票權(該年齡限制後於1969年降至18歲)。
• 權力下放(Devolution,1997–1999年): 權力由位於倫敦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的英國中央國會逐步下放,相繼成立了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Senedd)及北愛爾蘭議會,由各地自行處理地方事務。


第三部分:常見歷史誤解

在研習歷史時,切記不要掉入以下常見的思維陷阱!

誤解一:「在1066年之前,不列顛完全沒有有組織的法律或政府。」
事實真相: 無論是鐵器時代的部落還是盎格魯-撒克遜王國,都擁有相當成熟的統治體系。盎格魯-撒克遜人所建立的百戶區郡行政官以及賢人會議,是當時全歐洲組織最嚴密、最有效的行政管理體系之一!

誤解二:「1215年的《大憲章》為平民百姓帶來了民主。」
事實真相: 《大憲章》只是國王與有財有勢的貴族之間達成的政治協議。它保障了貴族的特權並限制了國王的專制,但對普通農民百姓而言,獲得的權利其實微乎其微。

誤解三:「邁向現代民主的歷程是一帆風順、和平演變的。」
事實真相: 統治者極少會自願放棄政治權力。這段歷程充滿了武裝起義(如布狄卡、西門·蒙福特)、內戰與處決君主(查理一世),以及數十年間不斷發起的抗議、請願與爭取運動(憲章派、爭取婦女普選權者與工會組織)。


第四部分:重點摘要與歷史年表回顧

利用這個簡明扼要的演變摘要,重溫權力轉移的大脈絡:

1. 鐵器時代(約公元前800年 – 公元43年): 地方權力由山丘堡壘內的部落首領掌控。
2. 羅馬不列顛(公元43年 – 約公元410年): 由羅馬皇帝及總督行使中央集權的帝國權力。
3. 盎格魯-撒克遜英格蘭(約公元450年 – 1066年): 國王由賢人會議輔政;全國劃分為郡;英格蘭在埃塞爾斯坦統治下統一為單一王國(937年)。
4. 中世紀時期(1066年 – 1485年): 諾曼封建制度受到《大憲章》(1215年)與早期國會(1265/1295年)的約束制衡。
5. 近代早期(1509年 – 1689年): 王權至上(1534年)、英格蘭內戰(1642–1651年),以及確立君主立憲制的《權利法案》(1689年)。
6. 現代民主(1832年 – 至今): 投票權透過各項改革法案、憲章運動以及1918/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案》逐步普及;透過權力下放(1997–1999年)實現地方自治。


第五部分:歷史思維技能檢測 —— 如何像歷史學家一樣思考

研讀政治權力的演變時,記得經常向自己提出這三個核心問題:

• 賡續與變革(Continuity and Change): 歷經時代變遷,有哪些事物得以保留(例如:郡和治安官制度沿用數百年)?又有甚麼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例如:由專制君主演變為全民普選)?
• 原因與結果(Cause and Consequence): 權力為甚麼會轉移?(例如:維京人入侵促成了盎格魯-撒克遜王國的統一;國王揮霍無度導致貴族起草《大憲章》)。
• 歷史重要性(Historical Significance): 哪些歷史事件是塑造我們今天所享有的自由與權利的真正轉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