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到底誰說了算?
歡迎來到政治科課程中最刺激的部分之一!到目前為止,你已經了解了行政機關(首相與內閣)、議會(下議院與上議院)以及司法機關(法院)。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它們之間如何互動。這就像是一場高賭注的拔河比賽。誰擁有的權力最大?法院能阻止首相嗎?議會真的能控制政府嗎?讀完這些筆記後,你將能精確理解英國的「權力制衡」是如何運作的。
第一節:最高法院——政治的裁判
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是英國的最高司法機構。你可以把它們想像成英國政治體系的「裁判」。它們不負責制定法律(那是議會的工作),但它們會確保其他人都在遵守規則。
職能與組成
最高法院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於 2009 年成立,旨在將最高上訴法官與上議院分開。它由 12 名大法官 (Justices) 組成。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審理對整個國家具有重大公共意義的案件。
核心原則:中立與獨立
為了成為公平的裁判,法官必須遵守兩項「黃金法則」:
• 司法中立 (Judicial Neutrality):法官必須保持公正且不偏不倚。他們不能讓個人情感或政治立場影響判決。他們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審理。
•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這意味著法官不能僅僅因為首相不喜歡某項裁決,就遭到政府解僱或施壓。他們的薪酬受到保障並由統一基金 (Consolidated Fund) 支付,而且他們享有終身制保障 (security of tenure)(除非由議會兩院共同免職,否則他們能保有職位直至退休)。
影響力:司法覆核、越權與《人權法令》
法院實際上是如何「制衡」政府的?他們運用關鍵的憲法機制:
1. 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這是一個由法院檢視公共機構(如政府部長)所作出的決定或行為是否合法的程序。
2. 越權 (Ultra Vires):這是一個拉丁文詞彙,意為「權限之外」。如果部長或公共機構的行為超出了成文法賦予他們的法定權力,法院會宣告該行為越權 (ultra vires) 且屬違法。
例子:在 2019 年的米勒第二案 (Miller II case / R v The Prime Minister) 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鮑里斯·強森 (Boris Johnson) 休會(中止議會)的建議是違法且越權的。
3. 不相容宣告 (Declarations of Incompatibility):根據《1998年人權法令》(Human Rights Act 1998) 第 4 條,最高法院不能廢除議會通過的主要立法。然而,若議會法案與《歐洲人權公約》(ECHR) 相牴觸,法院可以發出正式的不相容宣告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從而向議會施加修改法律的壓力。
快速回顧:最高法院作為獨立的裁判,運用司法覆核來審查越權行為,並根據《1998年人權法令》發出不相容宣告。
第二節:拔河比賽(行政與議會的較量)
行政機關(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係是一場持續不斷的控制權爭奪戰。
議會如何向行政機關問責
議會不僅僅是一個「空談俱樂部」;它擁有一些制衡政府的工具:
• 專責委員會 (Select Committees):各部門專責委員會負責調查特定的政府部門,並可以傳召部長和官員提供證詞。
• 首相答問環節 (PMQs):每週三舉行一次、為時 30 分鐘的環節,首相會在會上接受反對黨領袖及議員的質詢。
• 反對黨:審查政府政策,指出錯誤並提出替代政策。
行政機關的主導地位(「選舉式獨裁」)
儘管議會理應掌權,但行政機關往往佔上風。這是因為領先者當選制 (FPTP) 選舉制度通常會產生單一政黨的有效多數。憑藉強大的政黨紀律和「薪酬選票」(payroll vote),執政多數讓行政機關能夠通過其立法議程,這導致批評者將英國體制形容為「選舉式獨裁」(Elective Dictatorship)。
權力平衡會改變嗎?
權力平衡會根據政治情況而轉變:
• 強勢多數:如果首相擁有龐大的多數優勢(例如 1997 年的東尼·布萊爾擁有 179 席多數),行政機關就會處於主導地位。
• 弱勢多數/少數政府:如果首相領導的是少數政府或微弱多數(例如 2017 年大選後的德蕾莎·梅伊),議會就會變得強勢得多,並能修正或否決政府法案。
關鍵要點:當擁有穩定的多數支持時,行政機關通常佔據主導,但議會仍透過委員會、辯論和投票保留了重大的審查權力。
第三節:英國與歐洲聯盟 (EU)
理解英國與歐洲聯盟(歐盟)的關係,對於掌握英國主權的變化至關重要。
歐盟的「四大自由」
在身為歐盟單一市場成員國期間,英國必須遵守四大自由:
• 1. 商品自由流動。
• 2. 服務自由流動。
• 3. 資本自由流動。
• 4. 人員自由流動。
脫離歐盟(脫歐)的影響與法律先例
在歐盟成員國時期,歐盟法律優於國內法律。在具里程碑意義的法克塔姆案 (Factortame case, 1990) 中,英國法院確立了當議會法案與歐盟法律相牴觸時,英國法院可以中止該議會法案的實施。
隨着 2016 年公投及隨後的退出(脫歐),英國終止了歐盟法律的直接司法管轄權。脫歐恢復了議會完整的法定立法定力,不再受制於歐盟法律的最高地位。
第四節:主權——權力究竟在哪裡?
主權 (Sovereignty) 是指政治體系中最高權力的歸屬。在英國,存在兩種不同的形式:
1. 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
• 法律主權 (Legal Sovereignty):賦予議會(議會主權)。議會擁有制定、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的最高法律權力,且任何一屆議會都不能限制其後繼者。
• 政治主權 (Political Sovereignty):賦予選民(人民)。最終的政治權力在於大選和公投中的選民,以向民選代表問責。
現在主權在哪裡?
英國的權力透過多種機制進行分配:
• 議會:保留最高法律主權。
• 選民:在選舉和公投中行使政治主權。
• 地方分權機構:權力轉移至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這意味著地方分權領域的政策決定是在西敏寺之外作出的。
記憶輔助:主權的「VIP」
V – Voters(選民,掌握政治主權)
I – Institutions(分權立法機構)
P – Parliament(議會,掌握法律主權)
總結:宏觀視野
• 最高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構,透過司法覆核監督行政行為、制止越權行為,並根據《1998年人權法令》發出不相容宣告。
• 行政機關由於多數黨紀律經常主導議會,但受到專責委員會和首相答問環節的審查。
• 脫離歐盟結束了在法克塔姆案中確立的歐盟法律至高地位,並將完整的法律主權歸還給英國議會。
• 法律主權屬於議會,而政治主權最終屬於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