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什麼是合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

歡迎閱讀關於合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的學習筆記!本課題是 Paper 2: The market — contract, negligence and remedies(卷二:市場 — 合約、疏忽與補救措施)的核心內容。如果法律規則一開始聽起來有點刻板或令人困惑,請不用擔心;只要你掌握了背後的實踐邏輯,合約相對性便會成為整個課程中最直觀且有趣的課題之一。

簡單來說,合約相對性是一項關於「誰有資格在法庭上強制執行合約」的普通法(Common Law)基本規則。這項規則規定:只有合約真正的締約方(parties),才能享有該合約賦予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你不是合約方,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第三方(third party,或稱合約的「局外人」),這意味著你通常既不能提起訴訟來強制執行該合約,也不會被合約另一方起訴追究責任。

在本章中,我們將會詳細探討:
1. 合約相對性的普通法一般原則。
2. 合約相對性如何與代價(consideration,你在《合約的訂立》中已學過)的規則緊密相連。
3. 嚴格應用合約相對性原則在歷史上所引發的問題及不公義的後果。
4. 法例層面的解決方案:《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這項法案徹底改變了第三方如何強制執行為其利益而作出的承諾。
5. 如何一步一步破解卷二中涉及第三方的問題情境題(problem questions)。

1. 合約相對性的普通法原則

傳統的普通法合約相對性規則可以分為兩個明確的分支:利益層面(benefit aspect)與負擔層面(burden aspect)。

負擔層面:不得將法律責任強加於局外人

負擔層面被公認為完全公平且毫無爭議。這項規則指出:任何兩個人都不能在未經不知情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訂立協議,將義務、債務或負擔強加於該第三方身上。

生活化比喻:假設甲(Party A)與乙(Party B)達成協議,約定丙(Party C)下週六必須免費幫乙粉刷房屋。丙從未同意過此事,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也沒有獲得任何代價。如果乙因為丙沒有出現而能將丙告上法庭,那將是徹底不公的!因此,法律嚴格禁止合約為第三方設定義務或負擔。

利益層面:第三方不能強制執行承諾

利益層面則引發了多得多的爭議。在嚴格的普通法規則下,即使甲與乙訂立合約時明確且共同打算向丙賦予實質的利益或禮物,如果甲未能履行合約,丙也完全沒有權利起訴甲。

生活化比喻:假設一位家長與駕駛導師簽訂合約,並為其十七歲的孩子支付了十堂駕駛課的費用。該合約純粹存在於家長與導師之間。如果駕駛導師其後拒絕提供課堂,在嚴格的普通法下,孩子不能起訴導師,因為孩子並非合約的一方,即使該合約完全是為了該孩子的直接利益而訂立的。

合約相對性與代價的關係

合約相對性原則與代價(consideration)原則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在傳統的合約訂立規則下,代價必須由受諾人提供(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e)。這意味著,一個人只有在自身為承諾提供了有價值的回報時,才能強制執行該項承諾。

由於第三方通常沒有為該協議提供任何代價,因此他們不具備起訴的法律地位(standing to sue)。雖然有些法律學者認為合約相對性與代價是一體兩面,但英國法律傳統上一直將合約相對性視為一項獨立的原則:即使其他人已經提供了代價來支持該項承諾,一個並非該交易明示當事人的人,依然不能就該承諾提出訴訟。

第1節核心要點:在普通法下,合約既不能向第三方施加負擔,第三方亦不能透過訴訟強制執行合約承諾賦予他們的利益,因為第三方並非合約方,且沒有提供代價。

2. 嚴格普通法規則引致的不公與嚴苛

數十年來,法官、商業律師和消費者一直批評嚴格的合約相對性原則,因為它往往導致不公義以及在商業上荒謬的結果。讓我們看看為什麼這項嚴格的規則會帶來問題:

1. 挫敗當事人的真正意圖:如果甲與乙都由衷地希望令丙受惠,法律理應落實他們的商業協議。阻止丙強制執行該承諾,完全違背了該交易的初衷。

2. 補救措施不足的問題:如果甲違背了對乙許下的承諾,沒有讓丙受惠,乙在法律技術上確實可以起訴甲違約。然而,乙個人到底遭受了什麼損失?乙自己並無實質損失,全部經濟或實際損失都是由丙承擔的!根據一般的損害賠償原則,乙可能只能獲得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即象徵性的小額款項),而遭受真實損失的丙卻完全沒有起訴的法律地位。這導致違約者可以逍遙法外,無需為自己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3. 商業運作上的不便:在現代商業社會中,複雜的多方安排屢見不鮮(例如建造工程項目、供應鏈、航運和保險單等)。商界人士需要可靠的途徑,確保分判商、家庭成員或關聯公司能夠行使權利,而無需簽署沒完沒了的獨立合約。

普通法的變通方法:為了防止顯而易見的不公,法院隨時間發展出各種狹窄的例外情況(例如認定存在附屬合約、代理關係,或承諾的信託)。然而,這些例外情況既複雜又難以預測,且零碎不全。因此,社會急需一項全面的成文法改革。

第2節核心要點:嚴格的規則往往令真正蒙受損失的人無法獲得任何法律救濟,而有權起訴的締約方卻沒有遭受經濟損失,從而挫敗了商業意圖。

3. 現代成文法改革:《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

為了解決這些長久以來的歷史問題,英國國會通過了《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這部成文法徹底改革了英國合約法:它賦予第三方在特定情況下強制執行合約條款的法定權利,同時並未完全廢除普通法規則。

重要提示:這部1999年法案絕不允許合約向第三方施加負擔或法律責任。它僅允許第三方強制執行利益。

第三方何時獲得可執行的權利?(第1條)

根據《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第1條,只要第三方已被適當識別,在符合以下兩項測試之一的情況下,第三方即可以自身名義強制執行合約條款。

測試一:明示條款 — 第1(1)(a)條
如果合約明文規定第三方可以強制執行該條款,該第三方即有權執行。
例子:一間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合約包含一項條款,寫明:「零售商 X 可直接強制執行第 4 條款。」在此情況下,法案即時賦予零售商 X 強制執行的權利。

測試二:旨在賦予利益 — 第1(1)(b)條
如果該合約條款旨在向第三方賦予利益(purports to confer a benefit),該第三方亦可強制執行該條款。這涵蓋了合約沒有明確寫出「第三方可以起訴」,但條款字眼清晰顯示有意向其提供利益的情況。
例子:僱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約規定,保險公司將直接向受傷的僱員支付醫療費用。該條款即屬於旨在向該僱員賦予利益。

至關重要的反駁/排除條款:第1(2)條

第二項測試有一項極其關鍵的限制。根據第1(2)條,如果依據合約的恰當詮釋,顯示締約雙方並無意圖讓該條款可由第三方強制執行,則第 1(1)(b) 條不適用。

在現代商業實務中,合約雙方經常會加入標準排除條款,寫明:「非本協議締約方的人士,無權根據《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只要存在此類條款,第 1(2) 條就會阻止第三方獲得法定權利。

身份識別要求:第1(3)條

即使符合第 1(1)(a) 條或第 1(1)(b) 條,第三方仍必須滿足第1(3)條的要求:合約中必須透過以下方式明示識別該第三方:
• 姓名/名稱(例如:「John Smith」),或
• 界別成員(例如:「所有未來的租客」、「全體現職員工」),或
• 符合特定描述(例如:「買方的代名人」)。

你知道嗎?根據第 1(3) 條,合約簽署時,該第三方甚至不需要已經存在!這意味著未出生的孩子、未來的配偶,或尚未註冊成立的公司都可以被指名或描述,並且一旦他們在現實中存在,便能強制執行該利益。

第三方可獲得的補救措施:第1(5)條

根據第1(5)條,一旦第三方符合本法案的要求,他們便可享有一般合約當事人起訴違約時所能獲得的所有標準補救措施。這些補救措施包括:
• 損害賠償(damages,彌補損失的經濟賠償)。
• 禁制令(injunction,衡平法上禁止違約行為的法庭命令)。
• 強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衡平法上強迫履行承諾的法庭命令)。

此外,第三方追討賠償的權利同樣受一般合約原則規限,包括減少損失的義務(mitigation of loss)以及損害賠償的遠因原則(remoteness of damage)。

第三方權利的保障:更改與解除(第2條)

一旦第三方根據第 1 條獲得權利,原締約雙方能否隨意改變主意、取消合約或修改條款以剝奪該項利益?
本法案透過第2條為第三方提供保障。如果符合以下情況,未經第三方同意,締約雙方不得取消(解除)或更改合約:
1. 第三方已向立約承諾人(promisor)傳達其對該條款的同意(assent);或
2. 立約承諾人知悉第三方已經信賴(relied)了該條款;或
3. 立約承諾人可以合理預期第三方會信賴該條款,而第三方事實上亦確實信賴了該條款。

立約承諾人可採用的抗辯理由(第3條)

切記,這部法案旨在兼顧雙方的公平。根據第3條,如果第三方起訴立約承諾人,承諾人可以提出任何如果由原合約方提告時本來就可提出的抗辯理由或抵銷權(set-off)(例如失實陳述、欺詐或有效的免責條款)。

第3節核心要點:《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允許第三方在合約明示允許(第 1(1)(a) 條)或旨在賦予其利益(第 1(1)(b) 條)時強制執行利益,前提是該第三方已按姓名/名稱、界別或描述被識別(第 1(3) 條),且當事人沒有排除第三方的權利(第 1(2) 條)。

4. 卷二情境題的解題步驟

在 Paper 2("The Law in Action")中,題目會給出一個事實情境:某人希望強制執行一項承諾或申索賠償,但該人並非直接簽約或達成協議的一方。以下是分析合約相對性問題的清晰、實用步驟:

第一步:識別合約方與申索人
問問自己:是誰達成了協議?是誰提供了代價?尋求起訴的人是真正的締約方,還是第三方?

第二步:陳述普通法的一般規則
解釋在傳統的合約相對性原則下,只有合約當事人才能起訴或被起訴。合約的局外人即使合約是為其利益而訂立,亦無權強制執行其條款,因為代價必須由受諾人提供。

第三步:應用《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
有條理地按法定清單進行檢視:
• 第 1(1)(a) 條是否適用?合約是否有明確規定該第三方可以執行該條款?
• 如果沒有,第 1(1)(b) 條是否適用?該條款是否旨在向他們賦予利益?
• 檢查第 1(2) 條:合約是否顯示雙方有意排除第三方的強制執行權(例如明示的排除條款)?
• 檢查第 1(3) 條:該第三方是否有透過姓名/名稱、界別或描述被明示識別?

第四步:考慮抗辯理由與補救措施
如果第三方有權執行該條款,解釋他們可根據第1(5)條申索哪些補救措施(如損害賠償或強制履行令)。然後檢查承諾人是否可根據第3條提出任何抗辯理由(例如另一方締約方違約、失實陳述或有效的免責條款)。

第五步:得出明確結論
提供簡明扼要、有理有據的結論,就第三方勝訴的機會給予法律意見。

5. 考試中應避免的常見錯誤

請小心不要掉入以下常見的學生陷阱:

錯誤一:聲稱合約相對性已被完全廢除。
糾正:《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並沒有廢除合約相對性。普通法規則依然是分析的起點。該法案為第三方強制執行利益建立了一條重要的法定途徑,但合約依然不能向第三方強加負擔,而且合約當事人可以根據第 1(2) 條刻意排除法案的適用。

錯誤二:忘記第1(3)條的身份識別要求。
糾正:即使合約內容顯然對某人有利,除非合約中已按姓名/名稱、所屬界別或特定描述明示識別出該人,否則他們無法根據本法案起訴。

錯誤三:混淆合約相對性與欠缺意圖或締約行為能力。
糾正:合約相對性探討的是訴訟地位(standing,即誰擁有合法的起訴權)。即使甲與乙之間具有完全的訂約意圖、代價和行為能力,丙不能起訴純粹是因為丙身處該協議之外。

本章速讀總結

1. 定義:合約相對性規定,只有合約當事人才能強制執行合約條款或承擔合約強加的義務。
2. 與代價的關聯:由於代價必須由受諾人提供,未為交易提供任何代價的第三方在普通法下不具備起訴地位。
3. 歷史上的困境:締約方往往無法確保其預期的受惠人獲得承諾的利益,而違約者亦可能逃脫責任,因為具起訴地位的一方本身沒有遭受直接損失。
4. 《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案》:
• 第 1(1)(a) 條:合約明示允許時,第三方可直接執行。
• 第 1(1)(b) 條:條款旨在賦予利益時,第三方可直接執行。
• 第 1(2) 條:若雙方無意讓第三方強制執行該條款,則不適用第 1(1)(b) 條。
• 第 1(3) 條:第三方必須按姓名/名稱、界別或描述予以識別。
• 第 1(5) 條:賦予第三方享有全面的合約補救措施(損害賠償、禁制令、強制履行令)。
• 第 2 條:一旦第三方已表示同意或信賴該條款,締約雙方取消或更改合約的自由即受到限制。
• 第 3 條:允許立約承諾人對第三方提出相關的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