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侵权法:一般抗辩与救济!
各位未来的法律专家,大家好!本章节是侵权法(Law of Tort)课程的最后一站。到目前为止,你们已经学会如何证明被告(D)对原告(P)的各种损害(如疏忽或滋扰)负有法律责任。但如果被告(D)并非负有全部责任呢?而且在确定责任后,法院又是如何决定原告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的呢?
这个主题——一般抗辩与救济(教学大纲 4.4)至关重要。它涵盖了被告可采用的法律“脱身之道”,以及法院用来补偿受害者的必要手段。掌握这一主题,你将能回答任何侵权案例中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 4.4.1 节:一般抗辩
抗辩是被告(D)用来规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法律论据。这些是 D 用来对抗 P 索赔的主要“盾牌”。
1. 自愿承担风险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这句拉丁文的意思是:“对于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如果原告自愿同意承担损害风险,当伤害发生时,他们便不能起诉。这是一种完全抗辩;如果抗辩成功,原告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如果觉得拉丁文很难记,别担心!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知道有危险,且无论如何你都同意冒这个险。”
自愿承担风险的关键要求:
该抗辩只有在 D 能证明以下三点时才成立:
• 协议: P 必须同意承担风险,可以是明示的(例如签署免责声明),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跳上一辆行驶中的车辆)。
• 知情: P 必须完全知晓并理解该风险的确切性质和程度(参考 Morris v Murray (1991) ——酒驾飞行员案)。
• 自愿: P 的同意必须是真正自愿的。如果 P 感到被迫(例如出于工作需要),该抗辩将失效(参考 Smith v Baker (1891))。
自愿承担风险在特定情境下的应用:
雇佣关系: 在此类情形中该抗辩鲜少成功,因为雇员接受工作通常并不意味着自愿接受雇主的疏忽。如果该风险是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接受通常并非真正自愿。
医疗处置: 如果病人在充分了解风险后同意接受疗程,通常会被视为已同意相关受伤风险,前提是疗程本身在执行时并无过失。
体育活动: 运动员通常被视为接受了比赛中固有的风险,例如在足球比赛中被冲撞拦截。然而,他们并不同意蓄意的人身恶意犯规或极端疏忽。
重点复习: 要使 Volenti 适用,同意必须是自愿 (Voluntary)、知情 (Informed),并与确切的已知风险相关 (Known risk)。即 V.I.K. 原则!
2. 混合过错(部分抗辩)
这是最常用来减少损害赔偿金额的抗辩,受《1945年法律改革(混合过错)法案》管辖。
抗辩性质: 这是一种部分抗辩。它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但允许法院因原告自身缺乏谨慎而加剧了伤势,从而减少判给原告的赔偿金额。
过错分摊与减少赔偿:
第一步:确立 P 的过错: D 必须证明 P 未能为自身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疏忽),且这种缺乏谨慎对所受到的损害有所影响(参考 Froom v Butcher (1976) ——未系安全带案)。
第二步:分摊责任: 法院评估 P 的过错对损害的影响程度,并以百分比表示。
第三步:减少赔偿: 赔偿总额将扣除相应百分比。
例子:一名司机(D)超速撞倒行人(P)。P 当时身穿深色衣服且违法横穿马路。法院裁定 D 须负责任,但认为 P 未能安全横穿马路对受伤需承担 25% 的责任。若赔偿总额为 10,000 英镑,P 最终获得 7,500 英镑。
小知识: 在 1945 年法案出台前,如果 P 被发现有哪怕 1% 的混合过错,他们就会输掉整宗索赔!1945 年法案引入了“分摊”的公平原则。
3. 其他一般抗辩
以下抗辩成功率较低,但了解它们依然很重要:
• 不可避免的意外: D 声称即便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也无法防止事故。这门槛极高;事故必须是完全不可预见的。
• 不可抗力(天灾): 与不可避免的意外密切相关,指 D 无法预见或防范的自然、前所未有的事件(例如极端天气),在现代法律中极少成功。
• 法定权力: 如果造成的损害是 D 根据议会法案被授权(或要求)进行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不可避免后果,D 可免除侵权责任(常见于涉及公用事业或政府项目的滋扰案)。
• 违法行为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不名誉的起因不产生诉权。”如果 P 在实施严重犯罪过程中受伤,可能被禁止索赔(例如两名劫匪在银行抢劫时受伤,不能互相起诉)。
• 紧急避险: D 为了防止更大的祸害或拯救生命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侵入土地)(例如为了从火场救出孩子而撞开门)。该行为在当时情况下必须是合理的。
抗辩要点归纳:
Volenti 能完全免除责任,但要证明真正的同意很困难。混合过错 较易证明,且通常只会导致赔偿金额减少,而非失去全部索赔权。
第 4.4.2 节:侵权法的救济
一旦法院确立 D 需对 P 负责任,下一步就是决定救济措施。侵权法救济的首要目标是,在金钱允许的范围内,将原告恢复到若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1. 损害赔偿(普通法救济)
目的: 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类型:
补偿性损害赔偿细分为具体的索赔项目:
a) 特殊损害赔偿
定义: 截至审判之日止,可精确量化的经济损失。
例子:
• 受伤日至审判期间的收入损失。
• 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 财产损坏(修理或更换成本)。
类比:这些是你可以凭发票和工资单证明的项目。
b) 一般损害赔偿
定义: 无法精确量化,必须由法院估算的经济与非经济损失。
例子:
• 痛苦与折磨: 受伤导致的身心不适。
• 生活质量下降(失去生活乐趣): 生活享受的缺失(例如无法参与运动或爱好)。
• 未来损失:(例如未来收入损失、未来医疗护理费用)。
人身伤害提示: 计算人身伤害的一般损害赔偿时,法院会参考司法指引和判例,以得出痛苦、折磨及生活质量下降的公平金额。
c) 与死亡相关的损害赔偿
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时,仍可根据法定条文提出索赔:
• 诉讼因由的存续(《1934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案》): 死者生前拥有的索赔权(例如受伤与死亡之间的痛苦、折磨和经济损失)得以存续,并为了死者遗产的利益而提出。
• 受养人索赔(《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 依赖死者经济资助的受养人(如配偶或子女)可就失去该经济抚养提出索赔,符合资格的亲属亦可获得法定的丧亲赔偿。
非补偿性损害赔偿:
这类损害赔偿的判给并非纯粹为了弥补 P 的损失。
• 名义损害赔偿: 当 P 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时判给(例如在性质上可直接起诉的侵权案件中)。金额通常极少(例如 1 英镑)。
• 惩罚性损害赔偿: 极罕见。旨在惩罚 D 并阻吓类似行为,通常仅在 D 的行为具压迫性、专横或违宪时(例如政府官员所为)才会判给。
• 加重损害赔偿: 当 D 的行为特别具侮辱性、羞辱性或离谱,加深了 P 的痛苦时判给。它们补偿的是受伤害的感受与尊严,而不仅仅是伤害本身。
损害赔偿的政策问题与改革:
计算未来损失的损害赔偿(特别是终生护理或未来收入损失)非常困难且复杂。政策议题通常围绕在:
• 一次性总额 vs. 定期付款: 传统上赔偿是一次性支付。《2003年法院法案》允许“定期付款令”(PPOs),即定期支付赔偿,对于严重伤害案件尤为适用,因其能管理一次性款项可能耗尽的风险。
• 折现率: 用于计算未来损失。由于一次性总额会用于投资,法院会对未来损失进行“折现”以考虑所赚取的利息。设定此利率(通常称为 Ogden 率)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与经济政策问题。
避坑指南: 搞混特殊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请记住:特殊损害赔偿 = 具体发票单据;一般损害赔偿 = 综合估算(痛苦、未来损失等)。
2. 侵权法中衡平法上的救济:禁制令
与损害赔偿不同(若责任确立,赔偿是一项权利),衡平法上的救济具酌情权——法院会根据公平与正义原则决定是否批准。
禁制令是一项法院命令,要求 D 停止做某事或开始做某事。禁制令在影响土地的侵权案件(滋扰或侵入土地)中最为常见。
禁制令的类型:
• 禁止令: 禁止 D 进行特定行为的命令(例如阻止工厂在深夜操作嘈杂的机器)。
• 强制令: 强制 D 执行特定行为的命令(例如强制侵入者清理非法倾倒的垃圾)。
• 中间(临时)禁制令: 在全面审判前迅速颁发的中期禁制令,通常用于在案件得到充分审理前维持现状(通常受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指引规范)。
以损害赔偿代替禁制令(Shelfer 测试):
法院可能会判给损害赔偿代替禁制令。这通常发生在批准禁制令对 D 造成的负担,与 P 所获得的好处相比显得不成比例地苛刻的情况下。
Shelfer v City of London Electric Lighting Co (1895) 案确立了判给代替赔偿的准则,包括:
1. 对 P 法律权利的伤害微小。
2. 该伤害可用金钱估算。
3. 通过小额金钱赔偿即可获得充分补偿。
4. 向 D 颁发禁制令将构成压迫。
评估禁制令在侵权法中的应用:
优点: 禁制令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立即制止伤害(或防止其发生),提供比单纯金钱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滋扰等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中。
缺点: 它们是酌情给予的,意味着 P 不一定能获得保证。执行起来可能很困难(尤其是强制令),且可能限制 D 的个人自由或合法商业活动,引发双方冲突。
救济要点归纳:
损害赔偿补偿过去的损失;禁制令则规范未来的行为。胜诉的被告总会追求抗辩成功,而胜诉的原告则总是追求赔偿(损害赔偿)或停止侵害(禁制令)。
重点复习框:抗辩与救济
抗辩:
• 自愿承担风险 (Volenti): 完全抗辩。P 已同意(知情且自愿)。
• 混合过错: 部分抗辩。P 的赔偿额按其过错百分比减少(《1945年法律改革法案》)。
救济:
• 损害赔偿(补偿性): 特殊损害赔偿(审判前的可量化损失)+ 一般损害赔偿(预估损失与未来开支)+ 与死亡相关的损害赔偿(遗产与受养人索赔)。
• 禁制令(衡平法): 酌情命令(禁止令/强制令/中间令),用于控制 D 的未来行为,常见于财产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