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法律 (9084) – 合同内容 (A Level)

欢迎来到合同法中最实用且最令人兴奋的章节之一!你已经学习了合同是如何“订立”的(要约、承诺、对价、法律意图)。现在,我们要打开那份完成的合同文件,看看里面的实际规则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内容

为什么这很重要? 如果合同出现问题,法院需要厘清两件事:1) 违反了哪条具体的规则(条款)? 2) 违反该规则的严重程度如何?理解合同内容是确定法律责任 (liability) 和适当救济措施 (remedy) 的关键。


3.2.1 明示条款 (Express Terms):书面规则

明示条款是指合同各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达的承诺。

1. 条款 vs. 陈述:重要的区别

在谈判过程中,各方会说很多话。有些是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承诺(条款/Terms),有些则仅是为了鼓励对方签约而作出的声明(陈述/Representations)。

区别的重要性:

• 如果条款不实或被违反,即构成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救济措施为违约赔偿(并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 如果陈述不实,则构成虚假陈述 (misrepresentation)。救济措施源于虚假陈述法(而非违约法)。

法院如何判定声明是“条款”还是“陈述”?

法院会客观审视当事人的意图,并考虑以下因素:

时间点: 该声明是在达成最终协议前不久作出的吗?(时间越近,越可能是条款)。

重要性: 该声明是否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该声明合同就不会成立,则很可能被视为条款(Bannerman v White)。

知识/专业度: 如果作出声明的一方拥有对方所依赖的专业知识,通常会被视为条款(Dick Bentley Productions Ltd v Harold Smith (Motors) Ltd)。如果声明由非专业人士作出,通常被视为陈述(Oscar Chess Ltd v Williams)。

转化为书面: 如果合同是书面的,而该声明未被包含在内,则暗示它仅是陈述。

2. 书面条款:纳入 (Incorporation)

一项条款只有在成功纳入 (incorporated) 合同后才具有约束力。

A. 签署纳入

最简单的规则:如果一方签署了文件,他们通常会受该文件中所有条款的约束,无论他们是否阅读过。

案例:L'Estrange v F Graucob Ltd – L'Estrange 女士购买了一台自动售货机并签署了销售协议。其中包含一条细小的、未阅读的免责条款。法院裁定,由于她签了名,即使未阅读,她仍受该条款约束。

例外: 如果签名是通过虚假陈述或欺诈手段获得的,则此规则不适用。

B. 口头证据规则 (Parol Evidence Rule)

该规则适用于已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它规定外在证据(如口头声明或早期草稿)不得用于增加、更改或与书面文件相抵触。

类比: 将书面合同想象成一个密封的瓶子。你不能将瓶子外面的任何“新液体”(新条款)加入瓶中。

你知道吗? 在现代法律中,口头证据规则有很多例外(例如,如果书面合同明显不完整,或为了证明默示条款)。该规则严格的法律意义已大不如前。

快速回顾:明示条款

条款: 违反导致违约救济。

陈述: 违反导致虚假陈述救济。

签署: 约束签署人 (L'Estrange)。

口头证据规则: 通常阻止以口头证据更改书面合同。


3.2.3 条款的地位:条件条款 (Conditions)、保证条款 (Warranties) 与无名条款 (Innominate Terms)

条款的地位(或类型)决定了发生违约时无辜方可获得的救济措施。这就像对伤势进行分类:是割伤(保证条款)还是骨折(条件条款)?

1. 条件条款 (Conditions)

条件条款是构成合同根本的核心重要条款。它们对于履行合同至关重要。

违约后果: 如果违反了条件条款,无辜方有权拒绝履行 (repudiate)(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damages)

类比: 你订立合同购买一辆红色法拉利。如果卖方交付了一辆绿色起亚,他们就违反了根本的条件条款。你可以完全拒收车辆并起诉要求赔偿。

2. 保证条款 (Warranties)

保证条款是附属于合同主要目的的次要条款,重要性较低。

违约后果: 如果违反了保证条款,无辜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但可就所受损失要求损害赔偿。他们无权终止合同。

类比: 你订立合同购买红色法拉利,卖方承诺附送特定品牌的脚垫(保证条款)。他们交付了红色法拉利,但附送了其他牌子的脚垫。你必须收下法拉利,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所承诺脚垫的费用。

3. 无名条款 (Innominate Terms)(“走着瞧”条款)

如果起初觉得困惑不用担心!无名条款(有时称为“中间条款”)具备灵活性。法院直到违约实际发生前,不会将其归类为条件条款或保证条款。

运作方式: 法院会审视违约对无辜方造成的性质与后果

• 如果违约导致严重后果,使无辜方实质上失去了合同的全部利益,则视为违反条件条款(允许终止)。

• 如果违约只造成轻微后果,则视为违反保证条款(仅能要求赔偿)。

案例:Hong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 一艘船被租用两年,但由于人手问题,该船有几个月无法使用。法院裁定,关于船舶适航性的条款属于无名条款。由于违约并未使整个两年的合同受挫,无辜方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终止租约。

记忆口诀:条款地位 (C-W-I)

Condition (条件条款) = Can Cancel (可以取消合同 + 赔偿)

Warranty (保证条款) = Weaker (较弱,仅能赔偿)

Innominate (无名条款) = Investigate the Impact (调查影响程度:影响严重=条件条款救济;影响轻微=保证条款救济)


3.2.2 默示条款: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 (CRA)

默示条款是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而是由法律(通常由议会立法或判例先例)插入合同中的规则,目的是确保公平,特别是在经营者 (Trader)消费者 (Consumer) 之间的合同中。

《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CRA) 规管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消费者商品和服务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及救济措施。

1. 商品的默示条款 (第9, 10, 11条)

在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的每一份合同中,以下法定条款会自动默示纳入:

第9条:令人满意的质量 (Satisfactory Quality)

商品必须达到理性人士认为满意的标准,并考虑价格、描述及安全性。这包括外观、完成度、无轻微瑕疵及耐用性。

第10条:适合特定用途 (Fitness for Particular Purpose)

商品必须合理适合消费者(明确或暗示地)告知经营者的任何特定用途。

例如:如果你告诉卖家你需要户外油漆,该油漆必须适合户外使用。

第11条:符合描述 (Goods to be as Described)

商品必须与经营者提供的任何描述(例如在广告或包装上)相符。

消费者针对违反商品条款的救济措施 (第20, 22, 23, 24条)

如果商品违反了第9、10或11条,消费者拥有一套清晰的分层法定救济措施:

1. 短期拒收权 (第20及22条): 消费者有30天时间拒收商品并获得全额退款。这是最简单的救济措施。

2. 修理或更换权 (第23条): 如果30天已过,消费者通常必须给予经营者一次修理或更换商品的机会。经营者必须承担费用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救济。

3. 最终拒收权 或 降价权 (第24条): 如果修理/更换失败,或根本不可行,消费者将获得“最终拒收权”(全额或部分退款)或降价权(保留商品但退回部分金额)。

2. 服务的默示条款 (第49, 52条)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以提供服务(例如雇佣水管工或汽车维修店)时,适用这些条款。

第49条:以合理的谨慎和技术执行服务

标准是客观的:该专业领域内一名具备合理能力的人会怎么做?

第52条:在合理时间内执行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时间,否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服务。

消费者针对违反服务条款的救济措施 (第55, 56条)

如果服务违反了第49或52条:

第55条:重新履行权: 经营者必须自费重新提供服务,直到正确执行为止。

第56条:降价权: 如果重新履行不可能,或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完成,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最高可至全部费用)。


3.2.4 免责条款的控制

免责条款 (Exemption clause)(或排除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旨在限制或排除一方因违约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些条款可能不公平,特别是对消费者而言,它们受到普通法 (Common Law)成文法 (Statutory Law) 的严格控制。

1. 普通法控制

法院应用两个阶段的测试:

第一阶段:纳入 (该条款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

条款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有效纳入:

签署:(如上所述,L'Estrange v Graucob)。

合理通知: 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前或当时给予通知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Hotel),且必须包含在人们预期会找到合同条款的文件中 (Chapelton v Barry UDC)。

交易惯例: 如果双方先前已多次基于相同条款进行交易,即使这次没有明确提及,该条款也可能被纳入。

第二阶段:解释 (该条款是否涵盖了此次违约?)

法院会非常狭义地针对试图依赖该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

不利于起草者原则 (Contra Proferentem Rule): 条款中的任何歧义,都将由起草该条款并试图依赖它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2. 成文法控制 (UCTA 1977 与 CRA 2015)

成文法决定了已纳入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写得有多清晰。

A.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CTA)

UCTA 适用于企业对企业 (B2B) 合同。根据第1(3)条,其管辖范围仅适用于业务责任 (business liability)(即因业务过程中已完成或将完成事务而产生的违反义务责任)。

第2条:疏忽责任

- 第2(1)条:对于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其法律责任不得被排除或限制。此类免责条款无效。

- 第2(2)条:对于因疏忽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如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只有在该条款满足合理性测试 (第11条) 时,才能被排除。

第3条:合同产生的责任

如果一方试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该条款必须同时满足合理性测试 (第11条)

第11条:合理性测试

整项条款必须是“考虑到订立合同时双方已知或理应预见的情况下,将其包含在内是公平且合理的。”

法院会考虑诸如双方的议价能力、是否获得法律建议,以及客户在接受风险时是否获得诱因(例如价格更低)等因素。

B. 《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RA)

CRA 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 (B2C) 合同(第61条定义了此类关系)。

CRA 比 UCTA 更严格,因为它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

第65条:疏忽责任

经营者不得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

第31及57条:排除默示条款 (商品与服务)

经营者不得排除或限制违反与质量、用途或描述相关的关键默示条款的责任(商品的第9、10、11条;服务的第49条)。任何试图这样做的条款均为无效

这是一项绝对禁止——不能通过证明其“合理”来挽救。

第62条:合同条款公平性要求

除免责条款外,所有标准合同条款均需通过公平性测试。如果一项条款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平衡并损害消费者利益,即为不公平。

第68条:透明度要求

书面条款必须透明(以清晰易懂、可阅读的语言表达)。如果存在歧义,contra proferentem 原则将会被强化。

成文法控制的核心要点

首先要确认双方身份:

1. B2B 合同: 适用 UCTA 1977(根据第1(3)条管辖业务责任;它是否通过第11条的合理性测试?)。

2. B2C 合同 (消费者): 适用 CRA 2015(许多条款,特别是那些排除第9条或第49条的,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