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财产犯罪!
你好!这一章对于你的刑法(Criminal Law)试卷至关重要。我们将深入探讨关于夺取、损毁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罪行。别担心定义看起来很长——我们会一步步把它们拆解成关键组成部分:
犯罪行为(Actus Reus, AR)(身体力行的行为)与 犯罪意图(Mens Rea, MR)(心理状态)。
看完这些笔记,你将能自信地分析涉及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罪行的情境题!
2.2.1 盗窃罪(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1条)
盗窃罪是许多财产罪行的基础。要证明盗窃罪成立,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符合《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1条中规定的全部五项要素。
速记小贴士:盗窃罪的五项要素
DIPAB:Dishonestly(不诚实地)、Intending to Permanently Deprive(意图永久剥夺)、Appropriates(挪用)、Property(财产)、Belonging to Another(属于他人)。
A. 盗窃罪的犯罪行为(AR)(第3、4、5条)
1. 挪用(Appropriation)(第3条)
定义:任何承担所有人的权利之行为。这定义非常广泛!
• 这意味着做出任何所有权人有权做的事(例如:出售、保管、穿戴,甚至仅仅是触摸)。
• 关键点:你不需要身体上夺取财物。即使受害人同意或自愿交出货物,只要被告有窃取意图,挪用行为仍可构成(R v Gomez)。
• 例子:一名店员同意将商品卖给被告(D),而D使用的是偷来的信用卡。D已经挪用了这些商品,因为尽管店员同意出售,但D通过欺诈手段承担了所有权人的权利。
2. 财产(Property)(第4条)
定义:财产包括金钱、不动产(土地)、个人财产、据法权产(例如: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无形财产。
• 要避免的常见错误:土地通常不能被盗,但亦有例外,例如受托人盗取土地或某人取走固定装置(例如拆走大闸)。
• 野生生物(如花朵或蘑菇)除非是为了商业目的而采摘,否则不能被视为盗窃对象。
3. 属于他人(Belonging to Another)(第5条)的财产
定义:财产属于任何对该财产拥有管有权、控制权,或任何所有权利益的人。
• 若财产由他人控制,即使是你自己的财产也有可能被盗(例如:如果你偷走了一辆正在维修技工控制下的车,你就是从技工那里偷窃)。
• 核心概念:基于义务接收的财产(第5(3)条):如果D接收财产时负有明确处理义务(例如:客户交给律师支付特定账单的钱),而D将钱挪作他用,这可能构成盗窃罪(Davidge v Bunnett)。
B. 盗窃罪的犯罪意图(MR)(第2、6条)
1. 不诚实(Dishonesty)(第2条)
法律没有完全定义“不诚实”,但列出了三种情况下,该人被视为不属于不诚实(第2(1)条):
1. D相信他们有法律权利剥夺所有人的该财产。
2. D相信如果所有人知道该挪用行为,会表示同意。
3. D相信该财产的持有人在采取合理步骤后仍无法被发现。
如果D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例外,法庭会应用现代的Ivey 测试(源自 Ivey v Genting Casinos (UK) Ltd [2017]),包含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主观):被告在事实方面的实际知识或信念是什么?
• 第二阶段(客观):按照普通、正派人的标准,该行为是否不诚实?
Ivey 测试简化了问题:D 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正常人会否认为该行为不诚实?
2. 永久剥夺的意图(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第6条)
定义:意图将财物视为己有处置,而不顾及他人的权利。
• 暂时借用某物通常不构成盗窃,除非该物品归还时其品质、价值或实际功用已经丧失(例如:借用季度票直到整个季节结束,或拿走古董并在归还前损坏它)。
• 赎金案(第6(2)条):如果D在满足条件下才将财产归还受害人(例如:“如果你给我100英镑,我就把猫还给你”),这是具备永久剥夺意图的强有力证据。
盗窃罪需要全部五项要素。最棘手的要素通常是挪用(包括在同意下的夺取)和不诚实(请使用 Ivey 测试)。
2.2.2 抢劫罪(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8条)
抢劫罪本质上是加重了暴力元素的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公诉罪行。
定义:如果某人盗窃,并且在盗窃前一刻或当下,为了进行盗窃而对任何人施加暴力,或使任何人害怕受到暴力威胁,该人即犯抢劫罪。
A. 抢劫罪的犯罪行为(AR)
• 完成了一项盗窃罪(必须满足 1968 年条例第 1 条的全部五项要素)。
•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试图使人恐惧受到暴力)。
• 暴力必须在盗窃前的一刻或盗窃当下使用。
• 暴力必须是为了盗窃而使用。
关键案例:在 P v DPP [2012] 一案中,从某人手中抢走香烟而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拉扯,被裁定不构成第8条下的对人施加暴力;抢劫罪定罪被撤销,并改判为盗窃罪。
B. 抢劫罪的犯罪意图(MR)
• 盗窃罪的犯罪意图(不诚实及永久剥夺的意图)。
• 使用暴力以进行盗窃的意图(或使受害人恐惧受到暴力的意图)。
类比:抢劫就像是一个盗窃三明治——你需要一个已完成的盗窃(馅料),以及在其前后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面包)!
2.2.3 入室盗窃罪(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9条)
当D以非法侵入者身份进入建筑物并具备犯罪意图,或在以非法侵入者身份进入后犯罪时,即构成入室盗窃罪。
该条例创造了两类明确的入室盗窃罪:
A. 第一类入室盗窃罪:第9(1)(a)条(具备意图的进入)
犯罪行为(Actus Reus):
• 进入:D必须进入建筑物(无需全身进入,参考 R v Brown)。
• 作为非法侵入者:D必须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如果D虽有许可但超出了范围(例如:进入店铺但闯入限制进入的员工室),他们就成为非法侵入者(R v Jones and Smith)。
•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第9(4)条):这包括车辆或有人居住的船只。
犯罪意图(Mens Rea):
• 知道或不顾后果地作为非法侵入者。
• 在进入时,具备犯下第9(2)条列出的“预谋罪行”的意图:盗窃、严重身体伤害(GBH),或非法损坏。
关键区别:对于第9(1)(a)条,罪行本身不必真的发生;只需在进入时具备意图即可。
B. 第二类入室盗窃罪:第9(1)(b)条(进入后犯罪)
犯罪行为(Actus Reus):
• 以非法侵入者身份进入建筑物(同上)。
• 进入后,D必须犯下或企图犯下:盗窃或严重身体伤害(GBH)。
犯罪意图(Mens Rea):
• 知道或不顾后果地作为非法侵入者。
• 该犯下罪行的犯罪意图(即盗窃罪或GBH的MR)。
例子:D为了睡觉而潜入建筑物(无意盗窃,因此不构成第9(1)(a))。进入后,D看到一个钱包并决定偷走它。这就构成了第9(1)(b)的入室盗窃罪。
C. 加重入室盗窃罪(第10条)
如果在入室盗窃时(不论是第9(1)(a)或第9(1)(b)),被告携带了任何枪械、仿制枪械、攻击性武器或爆炸物,即构成加重入室盗窃罪。
重要:武器必须在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AR)完成时携带。它无需被实际使用。
第9(1)(a)条要求在进入前或进入时有犯罪意图。第9(1)(b)条要求在进入后犯下或企图犯下罪行。一定要观察D在跨过门槛时的心理状态!
2.2.4 勒索罪(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21条)
勒索罪是一种涉及无理要求及伴随威胁(恫吓)的严重罪行。
A. 犯罪行为(AR)
• 提出要求:要求必须被提出,但无需被受害人传达接收或听见。
• 伴随恫吓(With Menaces):指一种行为上的威胁(通常是非法的),足以使一个具备合理勇气和坚定性的人被迫服从(R v Lawrence and Abrahams)。恫吓可以是明示或隐含的。
B. 犯罪意图(MR)
• 提出要求时,目的是为了个人获益或企图对他人造成损失。
• 该要求必须是无理的(Unwarranted)。如果D不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或者D不相信使用恫吓是加强要求的适当手段,该要求即为无理。
例子:如果D看到V偷了一辆自行车,并要求V给他100英镑,否则D就报警。D可能真诚地认为自己有合理理由要求100英镑(要求的理由),但威胁报警来勒索钱财很可能并非适当手段,从而使该要求变得无理。
2.2.5 处理赃物罪(1968年盗窃罪条例,第22条)
此罪行针对那些在盗窃案发生后,通过处理赃物来协助小偷的人。
A. 犯罪行为(AR)
• 货物必须是赃物(意指由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犯罪所得)。
• D必须“处理”该货物。处理包括接收、安排接收货物,或协助保留、变现或处置该货物。
重要备注:原始窃贼不能被裁定为处理自己的赃物——他们只应对原始的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罪负责。
B. 犯罪意图(MR)
• D必须知道或相信这些货物是赃物。
• 信念(Belief)至关重要。这比单纯怀疑程度更高,但低于实际知识。这是一个主观测试:这个被告是否相信货物是偷来的?
2.2.6 逃避支付款项罪(1978年盗窃罪条例,第3条)
此罪行涵盖了已提供服务或货物,且理应当场付款的情况。
A. 犯罪行为(AR)
• D逃走(离开现场,通常是悄悄地)。
• 逃离的地点是必须或预期需要付款的地方。
• D未能当场支付款项。
• 服务/货物必须是合法提供的(例如:餐厅用餐、汽油、出租车车费)。
B. 犯罪意图(MR)
• D知道必须当场付款。
• D具有逃避付款的意图。
• D的行为不诚实(应用 Ivey 测试)。
例子:D加满油后开车离开,明知应该付款且打算永远不回来。这即构成逃避支付款项罪。如果D只是忘了带钱包并承诺稍后回来付款,则没有MR(没有永久逃避付款的意图)。
2.2.7 刑事毁坏罪(1971年刑事毁坏条例)
该条例涵盖了故意或不顾后果地摧毁财产的行为。
A. 基本刑事毁坏(第1(1)条)
犯罪行为(Actus Reus):
• 摧毁或损坏财产。(损坏程度可以极微小、暂时性,或仅仅是使物品变得无用或修理成本高昂)。
• 该财产必须属于他人。
犯罪意图(Mens Rea):
• 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
• 对于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持有不顾后果(Recklessness)的态度(根据 R v Cunningham 的主观不顾后果原则)。
B. 加重刑事毁坏(第1(2)条)
犯罪行为(Actus Reus):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于被告还是他人的财产)。
犯罪意图(Mens Rea):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或对此持不顾后果态度,并且意图危害他人生命,或对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持不顾后果态度。
C. 纵火罪(第1(3)条)
以火犯下基本刑事毁坏罪(第1(1)条)或加重刑事毁坏罪(第1(2)条)的罪行,将被控为纵火罪(Arson)。
D. 其他罪行:威胁(第2条)与管有(第3条)
• 第2条:威胁摧毁或损坏财产:AR是发出摧毁或损坏财产的威胁。MR是意图使他人害怕该威胁会被执行。
• 第3条: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AR是保管或控制某物品。MR是意图使用该物品,或导致/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来损坏财产。
E. 抗辩:合法辩解(第5条)
第5条为基本刑事毁坏(第1(1)条)以及第2条/第3条罪行提供了法定“合法辩解”抗辩理由(注意:第5条不适用于第1(2)条下的加重刑事毁坏):
1. 相信获得同意(第5(2)(a)条):D真诚地相信有权同意的人已同意或会同意该损坏行为。这种信念不需要是合理的,只需是真实的(R v Jaggard)。
2. 保护财产(第5(2)(b)条):D为了保护自己或其他人的财产而损坏财产,且D相信该财产迫切需要保护,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是合理的。
保护财产的例子:如果D拆毁邻居的围栏以防止火势蔓延到自己的房子,他们可能拥有合法辩解。
2.2.8 欺诈罪(2006年欺诈罪条例)
2006年欺诈罪条例定义广泛,涵盖了各种利用不诚实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或造成损失的方式。欺诈是一种行为罪行——你只需要证明不诚实的行为及必要的意图,而无需证明获益或损失实际上发生。
2006年欺诈罪条例,第1条:一般罪行(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犯下)
所有欺诈罪行的核心MR是不诚实(Ivey 测试)以及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或使他人面临损失风险)的意图。
1. 虚假陈述欺诈(第2条)
• 犯罪行为(Actus Reus):作出虚假陈述(例如:谎报资格或使用伪造文件)。陈述可以是关于事实、法律或心理状态的。
• 犯罪意图(Mens Rea):知道该陈述不真实或可能误导,加上核心MR(不诚实 + 获利/造成损失的意图)。
2. 隐瞒资料欺诈(第3条)
• 犯罪行为(Actus Reus):在有法律义务披露资料时,却不向他人披露(例如: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必须披露已知的风险)。
• 犯罪意图(Mens Rea):不诚实 + 获利/造成损失的意图。
3. 滥用职权欺诈(第4条)
• 犯罪行为(Actus Reus):处于一个应当保障他人财务利益,或不采取损害他人财务利益行为的职位,却滥用了该职位(例如:财务顾问或处理公司账目的员工)。
• 犯罪意图(Mens Rea):不诚实 + 获利/造成损失的意图。
不诚实地获取服务(第11条)
这是一项通常与欺诈相关联的独立罪行。
• 犯罪行为(Actus Reus):获取服务(例如: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订阅流媒体服务)+ 该服务是在必须已付款或将付款的前提下提供的。
• 犯罪意图(Mens Rea):不诚实 + 明知获取服务未付款/未付全款 + 意图逃避付款。
欺诈罪范围广泛。记得重点在于不诚实的意图。与盗窃罪不同,你无需证明D实际上拿到了钱(获益),只需证明他们意图通过不诚实的行为获取即可。
现在你已经涵盖了 AS Level 刑法试卷所需的核心财产罪行!记得在情境题中多加练习,仔细运用 AR 和 MR 要素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