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法学 9084 – 合同的内容 (A Level)

欢迎来到合同法中最实用且最令人兴奋的章节之一!你已经学习了合同是如何订立的(要约、承诺、对价、缔约意图)。现在,我们将拆开那份已经完成的合同文本,看看里面实际存在的规则和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内容

为什么这很重要? 如果合同出了问题,法院需要确认两件事:1)哪条具体规则(条款)被违反了?2)该被违反的规则有多严重?理解合同内容是判定法律责任和寻求适当救济的关键。


3.2.1 明示条款:书面规则

明示条款 (Express terms) 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陈述的承诺。

1. 条款与陈述:至关重要的区别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会说很多话。其中一些是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承诺(条款,Terms),另一些仅仅是为了促使对方订立合同而作出的陈述(陈述,Representations)。

区别的重要性:

  • 如果条款虚假或被违反,则构成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其救济方式为违约损害赔偿(可能包括终止合同)。
  • 如果陈述虚假,则构成虚假陈述 (misrepresentation)。其救济方式依据虚假陈述法(而非违约法)确定。
法院如何判断一项陈述是条款还是陈述?

法院会从客观角度审视双方的意图,考量以下因素:

  • 时间 (Timing): 陈述是否在最终协议达成前不久作出的?(时间越近,越可能是条款)。
  • 重要性 (Importance): 该陈述是否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该陈述合同就不会达成,那么它很可能是一个条款(Bannerman v White 案)。
  • 知识/专业性 (Knowledge/Expertise): 如果陈述方拥有对方所依赖的专业知识,该陈述通常被视为条款(Dick Bentley Productions Ltd v Harold Smith (Motors) Ltd 案)。如果陈述方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被视为陈述(Oscar Chess Ltd v Williams 案)。
  • 书面化 (Reduction to Writing): 如果合同是书面的,而该陈述未被包含在内,则暗示它仅仅是陈述。

2. 书面条款:纳入合同

一项条款只有在成功纳入 (incorporated) 合同后才具有约束力。

A. 通过签字纳入

最简单的规则是:如果一方签署了一份文件,他们通常受该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无论他们是否阅读过。

案例:L'Estrange v F Graucob Ltd – L'Estrange 女士购买了一台自动售货机并签署了销售协议。协议中包含一条极小的、未被阅读的排除所有责任的条款。法院裁定,由于她签署了文件,即使她没有阅读,也受该条款约束。

例外: 如果签字是通过虚假陈述或欺诈手段获得的,则该规则不适用。

B. 证据排除规则 (Parol Evidence Rule)

该规则适用于已经书面化的合同。它规定,外部证据(如口头陈述或之前的草案)不能被用于增加、变更或反驳书面文件内容。

类比: 可以将书面合同想象成一个密封的瓶子。你不能往瓶子里加入任何“新的液体”(新的条款)。

你知道吗? 在现代法律中,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多例外(例如,如果书面合同明显不完整,或者为了证明默示条款)。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其严格的含义。

快速复习:明示条款
  • 条款: 违约导致违约救济。
  • 陈述: 违约导致虚假陈述救济。
  • 签字: 约束签字人(L'Estrange 案)。
  • 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阻止用口头证据变更书面合同。

3.2.3 条款的地位:条件、保证与中间条款

条款的地位(或类型)决定了当违约发生时无过错方可获得的救济。这就像给伤情分级:是小擦伤(保证)还是骨折(条件)?

1. 条件 (Conditions)

条件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基本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根基。它们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 违约后果: 如果条件被违反,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repudiate) 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 类比: 你订购了一辆红色法拉利。如果卖家交付了一辆绿色的起亚,他们就违反了基本条件。你可以完全拒绝接受这辆车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 保证 (Warranties)

保证是次要条款,从属于合同的主要目的。它们的重要性相对较低。

  • 违约后果: 如果保证被违反,无过错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就遭受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不能终止合同。
  • 类比: 你订购了一辆红色法拉利,卖家承诺赠送特定品牌的脚垫(保证)。他们交付了法拉利但脚垫品牌不对。你必须收下车,但可以就承诺脚垫的价值提起索赔。

3. 中间条款 (Innominate Terms)(“观望型”条款)

如果起初觉得这很棘手,别担心!中间条款(有时也称为“无名条款”)是灵活的。法院在违约实际发生前不会将其归类为“条件”或“保证”。

  • 运作方式: 法院会考察违约行为对无过错方的性质和影响
  • 如果违约导致严重后果,使无过错方实质上失去了合同的全部预期利益,则视为违反了条件(允许终止合同)。
  • 如果违约仅导致轻微后果,则视为违反了保证(仅限损害赔偿)。
  • 案例:Hong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 一艘船被租用两年,但由于人员配置问题,该船有几个月无法使用。法院裁定,要求船舶适航的条款属于中间条款。由于违约并未使两年的合同*完全*落空,无过错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终止租约。
记忆助手:条款的地位 (C-W-I)

Condition (条件) = Can Cancel(可取消,即终止合同 + 损害赔偿)

Warranty (保证) = Weaker(较弱的条款,仅限损害赔偿)

Innominate (中间条款) = Investigate the Impact(调查影响,影响严重 = 按条件救济;影响轻微 = 按保证救济)


3.2.2 默示条款:《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RA)

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未明确说明,但由法律(通常是议会立法或判例)引入合同的规则,旨在确保公平,尤其是在经营者 (Trader)消费者 (Consumer) 之间的合同中。

《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RA) 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合同中的默示条款。

1. 针对商品的默示条款 (s9, s10, s11)

以下条款自动作为条件被纳入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每一份合同中:

  • s9: 令人满意的质量 (Satisfactory Quality)

    商品必须达到理性人认为满意的标准,并考虑价格、描述和安全性。这包括外观、完好程度、无微小瑕疵及耐用性。

  • s10: 适合特定用途 (Fitness for Particular Purpose)

    商品必须合理适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明确(明示或默示)告知的任何特定用途。

    例如:如果你告诉卖家你需要用于户外的油漆,那么该油漆必须适合户外使用。
  • s11: 与描述相符 (Goods to be as Described)

    商品必须与经营者提供的任何描述(例如在广告或包装上)相符。

针对违反商品条款的消费者救济 (s20, s22, s23, s24)

如果商品违反了 s9, s10 或 s11,消费者拥有清晰的梯次救济系统:

  1. 短期退货权 (s20 & s22): 消费者有 30 天的时间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
  2. 修理或更换权 (s23): 如果 30 天已过,消费者通常必须允许经营者尝试修理或更换商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救济。
  3. 最终退货权或降价权 (s24): 如果修理/更换失败,或无法实现,消费者获得“最终退货权”(全额或部分退款)或降价权(保留商品但获得部分价款退还)。

2. 针对服务的默示条款 (s49, s52)

这些条款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服务合同的情况(如雇佣水管工或汽车维修厂)。

  • s49: 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务

    标准是客观的:该行业中一名具备合理能力的人会如何做?

  • s52: 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服务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针对违反服务条款的消费者救济 (s55, s56)

如果服务违反了 s49 或 s52:

  • s55: 重新履行权: 经营者必须自费重新履行服务,直到达到正确标准。
  • s56: 降价权: 如果重新履行不可能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价(最高可达全额)。

3.2.4 免责条款的管控

免责条款 (Exemption clause)(或排除条款)是指合同中试图限制或排除一方因违约或疏忽而承担责任的条款。

由于这些条款可能不公平,特别是在针对消费者时,它们受到普通法成文法的严格管控。

1. 普通法管控

法院适用两阶段测试:

第一阶段:纳入 (条款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条款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有效纳入:

  • 签字: (见前文,L'Estrange v Graucob 案)。
  • 合理通知: 通知必须在订约之前或当时提供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Hotel 案),且必须包含在人们预期会找到合同条款的文件中 (Chapelton v Barry UDC 案)。
  • 交易习惯: 如果双方之前在相同条件下有过多次交易,即使此次未明确提及,该条款也可能被纳入。
第二阶段:解释 (条款是否涵盖了违约行为?)

法院在解释免责条款时采取极为严苛的态度,倾向于反对依赖该条款的一方。

  • 不利解释原则 (Contra Proferentem Rule): 条款中的任何歧义都将不利于插入并依赖该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

2. 成文法管控 (UCTA 1977 和 CRA 2015)

成文法管控决定了已纳入合同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书写多么清晰。

A.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CTA)

UCTA 主要适用于企业间 (B2B) 合同。

  • s2: 疏忽责任
    • s2(1): 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不能被排除或限制。此类免责无效。
    • s2(2): 因疏忽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如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仅在满足合理性测试 (s11) 的前提下才能被排除。
  • s3: 合同项下的责任

    如果一方试图排除自身违约的责任,该条款也必须满足合理性测试 (s11)

  • s11: 合理性测试

    该条款必须在“考虑到合同订立时双方已知或应当预见到的情况下,作为一项公平合理的条款”才能被纳入。

    法院会考虑诸如双方议价能力、是否有法律建议、客户是否因接受风险而获得了优惠(如更低价格)等因素。

B. 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RA)

CRA 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 (B2C) 合同(s61 定义了该关系)。

CRA 比 UCTA 更为严格,因为它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一方。

  • s65: 疏忽责任

    经营者不得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

  • s31 & s57: 排除默示条款 (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得排除或限制违反与质量、适用性或描述相关的关键默示条款的责任(商品 s9, s10, s11;服务 s49)。任何试图这样做的条款均属无效

    这是绝对禁止——它不能通过“合理性”测试来补救。
  • s62: 合同条款公平性要求

    除免责条款外,所有标准合同条款均须经受公平性测试。如果一项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显著不平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该条款是不公平的。

  • s68: 透明度要求

    书面条款必须透明(以通俗易懂、清晰可见的语言表达)。如果条款存在歧义,则会进一步强化“不利解释原则”。

成文法管控的关键要点

首先明确双方身份:

1. B2B 合同: 适用 UCTA 1977(是否通过 s11 合理性测试?)。

2. B2C 合同 (消费者): 适用 CRA 2015(许多条款,尤其是试图排除 s9/s49 的条款,会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