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财产犯罪章节!
你好!这一章对于你的刑法(Criminal Law)考卷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将探讨那些以获取、损坏他人财产,或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为核心的犯罪。如果定义看起来很长,别担心——我们会将其拆解为关键部分:
客观要件 (Actus Reus, AR)(外在的身体行为)和 主观要件 (Mens Rea, MR)(心理状态)。
学完这些笔记,你将能够自信地分析涉及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情境题!
2.2.1 盗窃罪 (1968年《盗窃法》第1条)
盗窃罪是许多财产犯罪的基础。为了证明盗窃罪成立,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实施了1968年《盗窃法》第1条中规定的全部五个要素。
记忆小贴士:盗窃罪的五个要素
DIPAB:Dishonestly(不诚实地)、Intending to Permanently Deprive(意图永久剥夺)、Appropriates(占有)、Property(财产)、Belonging to Another(属于他人)。
A.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AR) (第3, 4, 5条)
1. 占有 (Appropriation) (第3条)
定义:任何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行为。这一范围非常广泛!
- 这意味着做出任何所有者有权做的事(例如:出售、保留、穿戴,甚至仅仅是触碰)。
- 关键点:你不需要真的“物理性”地拿走财物。即使在受害者同意或自愿交出物品的情况下,只要被告意图窃取,占有行为也可能发生 (R v Gomez)。
- 例子:一名店员同意将商品卖给D,而D使用的是偷来的银行卡。D构成了对商品的占有,因为尽管店员同意销售,但D通过欺骗手段行使了所有者的权利。
2. 财产 (Property) (第4条)
定义:财产包括金钱、不动产(土地)、动产、权利诉求(例如:银行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无形资产。
- 常见的误区:土地通常不能被盗,但存在例外,例如受托人窃取土地,或有人拿走固定装置(例如:拆除门栏)。
- 野生生物(如花卉或蘑菇)除非是为了商业目的采摘,否则不能被盗。
3. 属于他人 (Belonging to Another) (第5条)
定义:财产属于任何对其拥有占有权、控制权、或任何所有权利益的人。
- 你甚至可能窃取属于你自己的财产,如果该财产正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例如:如果你偷走了一辆正由机械师修理的汽车,你就是在从机械师那里偷窃)。
- 关键概念:基于义务接收的财产 (第5(3)条):如果D在接收财产时负有特定的处理义务(例如:客户交给律师用于支付特定账单的钱),而D将其挪作他用,这可能构成盗窃 (Davidge v Bunnett)。
B.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MR) (第2, 6条)
1. 不诚实 (Dishonesty) (第2条)
法律并未完全定义“不诚实”,但列举了三种被视为不构成不诚实的情况 (第2(1)条):
- D相信他们有法律权利剥夺所有者的财物。
- D相信如果所有者知道该占有行为,也会同意。
- D相信在采取合理步骤后,无法找到财产的所有者。
如果D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例外,法院会应用现代的 Ivey测试 (出自 Ivey v Genting Casinos (UK) Ltd [2017]),该测试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主观):被告对事实的真实认知或信念是什么?
- 第二阶段(客观):按照普通、正直人的标准,这种行为是否不诚实?
Ivey测试使判定变得简单:D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普通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不诚实的吗?
2. 意图永久剥夺 (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 (第6条)
定义:意图将该物品视为己有,无视他人的权利进行处置。
- 临时借用某物通常不构成盗窃,除非归还时该物品的品质、价值或实际用途已丧失(例如:借用季票直到整个赛季结束,或拿走古董并在归还前损坏它)。
- 勒索赎金案 (第6(2)条):如果D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将财产归还受害者(例如:“如果你付我100英镑,我就把猫还给你”),这是意图永久剥夺的有力证据。
盗窃罪必须满足全部五个要素。最棘手的要素通常是占有(包括在同意情况下的获取)和不诚实(使用Ivey测试)。
2.2.2 抢劫罪 (1968年《盗窃法》第8条)
抢劫罪本质上是加重情节的盗窃罪(使用武力)。这是一项严重的公诉罪行。
定义: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盗窃时,在实施之前或当时,为了实施盗窃而对任何人使用武力,或者使任何人感到其将受到武力威胁,则构成抢劫罪。
A.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AR)
- 已完成的盗窃行为(必须满足1968年《盗窃法》第1条的全部五个要素)。
-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试图使人感到将受到武力伤害)。
- 武力必须在盗窃之前或同时使用。
- 武力必须是为了实施盗窃而使用。
你知道吗?武力程度可以非常小。在 P v DPP 案中,从某人手中抢走香烟被认为已足够构成武力。
B.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MR)
-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诚实和意图永久剥夺)。
- 意图使用武力以实施盗窃(或意图使受害者感到受到武力威胁)。
类比:抢劫就像一个“盗窃三明治”——你需要一个已完成的盗窃(馅料),以及围绕在周围的使用/威胁武力(面包)!
2.2.3 入室盗窃罪 (1968年《盗窃法》第9条)
当D作为侵入者进入建筑物并“意图”犯罪,或D在作为侵入者进入后实施犯罪时,即构成入室盗窃罪。
该法案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入室盗窃类型:
A. 类型一:第9(1)(a)条(意图入室)
客观要件:
- 进入:D必须进入建筑物(不一定要全身进入,R v Brown)。
- 作为侵入者:D必须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如果D获得了许可但超出了许可范围(例如:进入商店后进入了禁止员工进入的区域),他们就成为了侵入者 (R v Jones and Smith)。
-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第9(4)条):包括车辆或有人居住的船只。
主观要件:
- 已知晓或罔顾其作为侵入者的事实。
- 在进入时,具有实施第9(2)条所列“后续犯罪”的意图:盗窃、严重身体伤害 (GBH) 或非法损害。
关键区别:对于第9(1)(a)条,犯罪行为本身不必实际发生;仅在进入时有此意图即可。
B. 类型二:第9(1)(b)条(进入后实施犯罪)
客观要件:
- 作为侵入者进入建筑物(与上述相同)。
- 进入后,D必须实施或试图实施:盗窃或严重身体伤害 (GBH)。
主观要件:
- 已知晓或罔顾其作为侵入者的事实。
- 所实施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盗窃或GBH的主观要件)。
例子:D潜入建筑物只是为了睡觉(没有盗窃意图,因此不属于第9(1)(a)条)。进入后,D看到了一个钱包并决定偷走它。这属于第9(1)(b)条入室盗窃。
C. 加重入室盗窃 (第10条)
如果D在入室盗窃(无论是9(1)(a)还是9(1)(b))时随身携带枪支、仿制枪支、攻击性武器或爆炸物,即构成加重入室盗窃。
重要提示:武器必须在入室盗窃的客观要件完成时携带。不需要实际使用。
第9(1)(a)条要求在进入时或进入前有犯罪意图。第9(1)(b)条要求犯罪在进入后实施/尝试实施。一定要关注D在跨越界限时的心理状态!
2.2.4 勒索罪 (1968年《盗窃法》第21条)
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涉及带有威胁(恐吓)的不正当要求。
A. 客观要件 (AR)
- 提出要求:要求必须被提出,但不一定非要传达给受害者或被受害者收到。
- 带有恐吓:这意味着一种威胁行为(通常是非法的),该行为会使一个具有合理勇气和坚定性的人不得已而屈从 (R v Lawrence and Abrahams)。恐吓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B. 主观要件 (MR)
- 提出要求时必须旨在获利或意图造成他人损失。
- 该要求必须是不正当的 (Unwarranted)。如果D不相信自己有合理的理由提出该要求,或者D不相信使用恐吓是强化该要求的正当手段,则该要求是不正当的。
例子:如果D看到V偷了一辆自行车,并要求V给D100英镑,否则D就去报警。D可能真诚地认为自己有合理理由索要100英镑(要求的理由),但威胁报警以勒索钱财通常被认为不是正当手段,从而使该要求变得不正当。
2.2.5 销赃罪 (1968年《盗窃法》第22条)
该罪行针对那些在盗窃发生后处理赃物以协助窃贼的人。
A. 客观要件 (AR)
- 货物必须是赃物(意味着它们来源于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
- D必须“处理”这些货物。处理包括接收或安排接收货物,或协助其保留、变现或处置。
重要提示:原始窃贼不能因处理自己的赃物而获罪——他们只对原始的盗窃/抢劫/入室盗窃负责。
B. 主观要件 (MR)
- D必须知晓或确信这些货物是赃物。
- 确信 (Belief) 是关键。它意味着超出怀疑,但无需达到绝对知晓的程度。这是一个主观测试:*这个特定的被告*是否相信这些货物是赃物?
2.2.6 逃避支付罪 (1978年《盗窃法》第3条)
该罪行涵盖了服务或商品已提供,且应即时付款的情况。
A. 客观要件 (AR)
- D逃离现场(通常是悄悄离开)。
- 逃离的地点是要求或预期付款的地方。
- D未能即时付款。
- 服务/商品必须是合法提供的(例如:餐厅用餐、汽油、出租车费)。
B. 主观要件 (MR)
- D知道需要即时付款。
- D有逃避付款的意图。
- D的行径是不诚实的(应用Ivey测试)。
例子:D加满油后直接开车离开,知道自己应该当场付款且无意归还。这是逃避支付罪。如果D只是忘了带钱包并承诺稍后归还,则没有主观要件(没有永久逃避付款的意图)。
2.2.7 刑事毁坏罪 (1971年《刑事毁坏法》)
该法案涵盖了故意或鲁莽地破坏财产的行为。
A. 基本刑事毁坏 (第1(1)条)
客观要件:
- 破坏或损坏财产。(损坏可以是微小的、暂时的,或仅仅使物品无法使用或需要昂贵维修)。
- 财产必须属于他人(或者D对财产是否属于他人持有鲁莽态度)。
主观要件:
- 意图破坏或损坏财产,或者
- 鲁莽地 (Reckless) 对待财产是否会被破坏或损坏。
关于鲁莽的说明:在刑事毁坏罪中,我们通常使用主观鲁莽测试 (R v Cunningham):被告是否预见了损坏的风险,却仍然选择冒这个险?
B. 刑事毁坏的扩展 (第2条和第3条)
- 第2条:威胁破坏或损坏财产:客观要件是进行威胁。主观要件是意图制造恐慌,并具备基本刑事毁坏罪的主观要件。
- 第3条:持有意图破坏或损坏财产的物品:客观要件是持有。主观要件是意图使用该物品实施损害。
C. 抗辩:合法理由 (第5条)
第5条提供了两个主要的抗辩理由,用于排除主观要件,通常被称为“合法理由”:
- 相信获得同意:D真诚地相信有权同意(所有者)的人已经同意或会同意该损坏。这种信念不需要合理,只需要是真实的 (R v Jaggard)。
- 保护财产:D破坏财产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且在当时情况下所采用的手段是合理的。
保护财产的例子:如果D拆毁邻居的篱笆是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到自己的房子,他们可能拥有合法理由。
2.2.8 欺诈罪 (2006年《欺诈法》)
2006年《欺诈法》涵盖范围极广,涉及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经济利益或造成损失的多种方式。欺诈是一种行为罪 (Conduct crime)——你只需要证明不诚实的行为和所需的意图,而不必证明获利或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2006年《欺诈法》第1条:一般犯罪(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实施)
所有类型欺诈的核心主观要件是不诚实 (Ivey测试) 以及意图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或使他人面临损失风险)。
1. 虚假陈述欺诈 (第2条)
- 客观要件:做出虚假陈述(例如:谎报资历或使用伪造文件)。陈述可以是关于事实、法律或意图的。
- 主观要件:知道该陈述是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外加核心主观要件(不诚实 + 意图获取利益/造成损失)。
2. 未披露信息欺诈 (第3条)
- 客观要件:在负有披露信息的法律义务时,却未能向他人披露信息(例如:申请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披露已知的风险)。
- 主观要件:不诚实 + 意图获取利益/造成损失。
3. 滥用职位欺诈 (第4条)
- 客观要件:占据一个预期需要保护他人财务利益或不损害他人财务利益的职位,并滥用该职位(例如:财务顾问或处理公司账目的员工)。
- 主观要件:不诚实 + 意图获取利益/造成损失。
不诚实获取服务罪 (第11条)
这是一个通常与欺诈相关联的独立罪行。
- 客观要件:获取服务(例如:在不付款的情况下订阅流媒体服务)+ 该服务是以“已付款或将付款”为基础提供的。
- 主观要件:不诚实 + 知道该服务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获取 + 意图逃避付款。
欺诈行为覆盖范围广泛。请记住,重点在于不诚实的意图。与盗窃罪不同,你不必证明D实际拿到了钱(获利),只需要证明他们意图通过不诚实的行为获取利益。
你现在已经涵盖了AS Level刑法考卷所需的核心财产犯罪!记得在情境题练习中仔细应用AR和MR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