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侵权法简介
欢迎来到这一章!我们将探讨法律如何保障你最基本的权利:身体完整权及人身自由权。虽然你可能在刑法中听过这些术语,但在侵权法(Tort Law)中,我们关注的是当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或自由受到侵犯时,他如何向对方追讨赔偿(金钱)。
如果这看起来和刑法有点像,请不用担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刑法旨在惩罚违法者,而侵权法的目标是为受害者“弥补损失”。我们将探讨侵害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的三大范畴:恐吓(Assault)、殴打(Battery)以及非法禁锢(False Imprisonment)。让我们开始吧!
1. 恐吓 (Assault)
大多数人认为恐吓(Assault)是指殴打某人。但在法律上,事实并非如此!恐吓是指令他人感到“害怕”或“预期”会遭到殴打。
构成恐吓的要素是什么?
要构成恐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行为:被告必须做出某些动作(如手势,甚至是言语)。
2. 合理的恐惧(Apprehension):受害者必须相信自己即将被触碰。
3. 即时的武力:威胁必须是指“即将发生”的事情,而不是下周才发生的事。
4. 不合法的武力:该威胁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类比: “假装挥拳”
想象有人举起拳头,仿佛要打你。你因为认为自己即将被打而退缩。即使对方在距离你脸部一英寸处停下且没有碰到你,他们仍构成恐吓,因为他们使你“预期(apprehend)”即将受到武力攻击。
必须记住的重要规则
言语可以构成恐吓:在 R v Ireland 一案中,法庭裁定,如果默不作声的电话或言语威胁令受害者害怕即将发生暴力,即可能构成恐吓。
言语也可以“抵销”恐吓:在 Tuberville v Savage 一案中,一名男子将手放在剑柄上,但却说:“如果现在不是巡回审判期间(assize-time),我绝不会忍受你这样的言语。”由于他明确表示他不会动武,因此这不构成恐吓!
快速回顾:恐吓
恐吓 = 令他人害怕即将发生的接触。不需要任何实际的身体接触!
2. 殴打 (Battery)
如果说恐吓是威胁,那么殴打就是实际的击打。殴打是指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蓄意且直接地对他人施加武力。
殴打的核心要素
1. 直接施加:接触必须是由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 武力:这听起来很吓人,但“武力”可以只是最轻微的触碰。在法律眼中,即使只是触碰他人的衣物或是向对方吐口水,都算作武力!
3. 蓄意:被告必须有意进行该身体行为(即使对方并无意造成严重伤害)。
4. 未经同意:受害者并未同意该接触。
“你知道吗?”
你不需要亲自身体接触来构成殴打。如果你向某人扔石头,或者在某人坐下时抽走椅子导致其跌倒,你已施加了直接武力,从而构成殴打。
要避免的常见误区
学生常以为被告必须愤怒或恶意。其实不然!在 Wilson v Pringle 一案中,法庭确立了接触只需要具备“敌意(hostile)”即可。不过,法庭也承认,“社交接触”(例如拍拍别人的肩膀问时间)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非殴打。
重点总结:殴打
殴打 = 实际的身体接触。它不必造成疼痛;只要是未经同意且直接的接触即可。
3. 非法禁锢 (False Imprisonment)
这项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被关进牢房。非法禁锢是指一个人的行动自由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完全限制。
“完全限制”规则
这是最棘手的部分!要构成非法禁锢,该人必须在“所有方向”都被阻挡。如果有合理的出口,则不构成非法禁锢。
例子:桥梁案
在 Bird v Jones 一案中,一名男子被禁止通过桥梁的某一部分。然而,他本可以转身或循原路返回。由于他的行动仅在“一个”方向被阻挡,因此这不构成非法禁锢。
等等,如果我不知道自己被锁住了呢?
信不信由你,即使你在睡觉或没有意识到门被锁上,你仍可能遭到非法禁锢!在 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一案中,法庭裁定自由极其重要,因此无论受害者当下是否知情,只要达到“完全限制”,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快速回顾:非法禁锢
非法禁锢 = 行动的完全限制。如果还有一个安全的“后门”或出口,就不算非法禁锢!
4. Wilkinson v Downton 规则
有时候,他人对你造成的伤害既没有触碰你,也没有威胁你即将发生暴力。这是一种特殊的“剩余”侵权行为。
在 Wilkinson v Downton 一案中,一名男子对一名妇女开了个“恶作剧”,告诉她其丈夫发生了可怕的车祸并双腿骨折。该妇女因受惊过度,导致永久性的生理崩溃。尽管这不构成恐吓(没有即时暴力的威胁)也不构成殴打(没有触碰),但法庭裁定该男子需承担责任,因为他透过言语蓄意对妇女造成了生理伤害。
5. 抗辩理由:“但我有理由!”
如果有人因侵害人身而被控告,他们可能会使用以下这些“借口”:
同意(Volenti non fit injuria - 自愿冒险者不得请求赔偿)
如果你参加橄榄球或拳击等运动,即代表你同意被触碰或冲撞。除非对方做出完全违规的行为(比如掏出木槌!),否则你不能控告对方殴打。
自卫
你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己,但必须是合理且合乎比例的。
记忆提示:你不能在斗殴时使用火箭筒!如果有人推你,你可以推回去以逃离,但你不能将对方打晕后继续殴打。
紧急避险(Necessity)
当被告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害而实施侵权行为时,会使用此抗辩。例如,医生可能对昏迷的病人进行紧急手术以挽救其生命,尽管病人无法给予同意。
法定权力(Statutory Authority)
警察通常拥有合法权力拘捕或截停及搜查他人。只要他们遵守规则(例如《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他们就不会因殴打或非法禁锢而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检查清单
考试前,请确保你能回答以下问题:
1. 恐吓:受害者是否害怕即将发生的武力?(Tuberville v Savage)
2. 殴打:是否有直接的身体接触?(Wilson v Pringle)
3. 非法禁锢:限制是否为“完全限制”?(Bird v Jones)
4. 意图:被告是否有意进行该行为?
5. 抗辩理由:是否涉及同意、自卫或法定权力?
如果这些案件名称让你觉得负担沉重,不用担心。只要记住“三大核心”:恐惧(恐吓)、触碰(殴打)、被困(非法禁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