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抗辩的世界!
在学习侵权法(Law of Tort)的过程中,你已经学过原告(claimant)如何证明被告(defendant)需要为疏忽(negligence)或滋扰(nuisance)等行为负责。但请等等——被告是否总是要负上 100% 的责任呢?有时,被告会有一个「借口」或法律理由,使他们不必支付全额赔偿(甚至完全不用赔偿!),这些就称为抗辩(Defences)。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场球赛:如果原告是「进攻方」,试图得分(获取赔偿),那么被告就会使用「抗辩」来阻挡这次进攻。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被告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使用的不同防御盾牌。
1. 一般抗辩:分担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分担疏忽是一种部分抗辩(partial defence)。这意味着它不能让被告完全免责,但可以减少他们必须支付的金额(损害赔偿金)。
这是什么?
当原告因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来保护自己,从而导致自己受伤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法官会审视事故,并裁定:「原告本人对此需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如何运作:
如果法官裁定原告对其伤害负有 25% 的责任,被告只需支付 75% 的赔偿金。这由《1945年法律改革(分担疏忽)条例》(Law Reform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 1945)规管。
现实案例:
- 未系安全带:如果你在车祸中受伤而这场车祸并非你的错,但如果你因为没系安全带而导致伤势加重,你的赔偿金将会被减少(Froom v Butcher)。
- 未戴头盔:摩托车手或自行车手若未戴头盔,其获得的损害赔偿可能会被削减。
- 乘坐醉酒司机的车:如果你明知司机醉酒仍然上车,你就是对自身风险作出了贡献(Owens v Brimmell)。
不用担心,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复杂:只要把它想像成一个「过错馅饼」。法官会把馅饼切开,分别分给被告和原告,代表各自应承担的过错比例!
快速回顾:分担疏忽
类型:部分抗辩(减少赔偿金额)。重点:原告对自己的伤害负有部分责任。
常见错误:不要说被告是「无辜的」。他们仍然有法律责任,只是赔偿金额变少了!
2. 一般抗辩:自愿承担风险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 Consent)
这是一种完全抗辩(complete defence)。如果被告成功引用此论点,他们将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拉丁短语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大致翻译为:「对于自愿者,不会造成伤害。」
同意的三大规则:
为了使这项抗辩成立,被告必须证明原告:
- 对所涉及的特定风险有认知 (Knowledge)。
- 行使了自由意志 (Free will)(他们没有受到强迫)。
- 自愿接受 (Voluntarily accepted) 该风险。
日常类比:
想像一下你决定参加一个「番茄投掷节」。你知道大家都在扔番茄,你选择参加,并且主动走进了容易被溅到的区域。你事后不能起诉别人弄脏了你的白色 T 恤——你已经同意(consented)了被番茄击中的风险!
重要案例:Wooldridge v Sumner
一名摄影师在马展时站在围栏内。一匹马失去控制并撞伤了他。法院裁定,他身处该处即代表他接受了这项运动的风险。被告不需承担责任。
你知道吗?这项抗辩在车祸乘客身上很少奏效。因为《1988年道路交通条例》(Road Traffic Act 1988)的规定,司机不能以「同意」作为抗辩来避免支付乘客的伤亡赔偿,即使乘客明知司机喝醉了也一样。
关键总结:同意
类型:完全抗辩(被告支付 £0)。助记法:K.F.V. — Knowledge(认知)、Free will(自由意志)、Voluntary acceptance(自愿接受)。
3. 私人滋扰的抗辩
当有人因私人滋扰(Private Nuisance)(干扰他人对土地的使用或享受)而被起诉时,他们可以使用特定的「盾牌」。
法定权限 (Statutory Authority)
这是最强的抗辩。如果一项成文法(Statute)(议会法案)授权被告进行该活动,他们通常无需对由此造成的滋扰负责。例如,如果议会通过法律兴建一条新铁路,火车运作产生的噪音即被法律「授权」。
时效取得 (Prescription)
这点比较特别!如果被告针对同一位原告进行该「滋扰」活动至少 20 年,而原告从未投诉,被告即获得继续进行该活动的权利。这就像针对噪音或气味的一种「先占权」。
常见错误:「迁入滋扰处」
学生常以为如果原告搬到噪音工厂隔壁,就不能投诉,因为「他们知道工厂就在那里」。这是错误的。「搬迁至滋扰处」并非有效的抗辩(Miller v Jackson)。原告依然享有享受其土地的权利!
4. Rylands v Fletcher 的抗辩
你可能还记得 Rylands v Fletcher 是关于「水库泄漏」的案件。它处理的是危险物从土地逃逸的问题。由于这属于「严格责任」(即使你没有「疏忽」,你也要负责),因此抗辩理由非常具体:
1. 陌生人的行为 (Act of a Stranger)
如果逃逸是由被告无法控制的人,采取了蓄意且不可预见的行为所致,被告无需负责。(例如:破坏者弄坏了你的水管并引发洪水)。
2. 天灾 (Act of God)
这适用于任何人都无法预测的极端自然事件,例如「百年一遇」的暴风雨或地震(Nichols v Marsland)。
3. 同意 (Consent)
如果原告同意将危险物存放在土地上(特别是如果这对双方都有利),那么如果危险物逃逸,他们就不能起诉。
4. 法定权限 (Statutory Authority)
就像滋扰案件一样,如果国会法案要求被告储存该物质,他们就会受到保护。
快速回顾:Rylands 抗辩
陌生人的行为:别人做的。天灾:大自然做的(而且是重大的灾害!)。
法定权限:法律要求我这样做。
总结检查清单
在你结束之前,请确保你能回答这三个问题:
- 哪种抗辩是部分的(仅减少赔偿金)? (答案:分担疏忽)
- 哪种抗辩需要遵守 K.F.V. 规则? (答案:自愿承担风险/同意)
- 「搬到有异味的地方居住」是有效的抗辩吗? (答案:不是!)
继续加油!抗辩的内容可能很多,需要记住,但一旦你将它们视为「常识性」的借口,在考试场景中应用它们就会变得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