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非致命性人身罪行!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英国法律体系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不涉及死亡的身体或心理伤害。虽然“致命性罪行”处理的是谋杀和误杀,但非致命性罪行涵盖了从简单的威胁到严重身体伤害的所有罪行。这是刑法课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这些是法庭上最常见的案件。
如果有些法律名称听起来有点老派(例如“1861年法案”),请不必担心!我们会逐步拆解它们,让你轻松分辨其中的区别。让我们开始吧!
1. 先决概念:犯罪的基石
在我们研究具体罪行之前,请记住,对于几乎每一项罪行,控方都必须证明两件事:
1. 犯罪行为 (Actus Reus, AR): “犯罪行为”或罪行的客观身体部分。
2. 犯罪意图 (Mens Rea, MR): “犯罪心态”或心理部分(该人当时的想法)。
2. 普通袭击 (Common Assault, 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39条)
尽管我们常把“袭击”(Assault) 一词理解为有人被打,但在法律上,普通袭击实际上包含两件独立的事:技术性袭击 (Technical Assault) 和 殴打 (Battery)。
A. 技术性袭击
定义: 任何使受害者预期(恐惧)即将遭受非法个人暴力的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导致受害者担心即将被打的行为。这可以是肢体语言(如挥舞拳头),甚至是言语或沉默(参见 R v Ireland 一案,当时沉默的电话已足以构成袭击)。
犯罪意图 (心态): 意图或主观轻率 (subjective recklessness) 导致受害者恐惧即将发生的暴力。
B. 殴打
定义: 对他人实际施加非法武力。
犯罪行为 (行为): 在未经同意下接触受害者。这不一定要造成伤害!即使触碰某人的衣服也可能构成殴打 (R v Thomas)。
犯罪意图 (心态): 意图或主观轻率施加武力。
记忆辅助:“巴士上的陌生人”比喻
如果有人举起手好像要打你,那是技术性袭击 (Assault)(你预期会受到武力)。
如果他们真的打了你,那是殴打 (Battery)(武力已被施加)。
如果两者皆有,通常会被起诉为“袭击与殴打”(Assault and Battery)。
快速回顾: 普通袭击针对的是较轻微的伤害。通常完全没有受伤,或者仅仅是皮肤轻微发红。
3. 导致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 (s47 OAPA 1861)
这里开始变得严重了。“s47”的名称来自 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
犯罪行为: 你必须有袭击或殴打行为,并导致了实际身体伤害 (Actual Bodily Harm, ABH)。
什么是 ABH? 这是指“不仅仅是琐碎的”伤害。例子包括:牙齿断裂、大面积瘀伤,甚至剪掉受害者的头发 (DPP v Smith)。它也可以包括精神伤害,但仅仅是“感到难过”是不够的。
犯罪意图: 这部分让许多学生感到惊讶!你只需要针对原始的袭击或殴打拥有犯罪意图即可。你不需要意图造成伤害本身。只要你意图接触他们或让他们害怕受到武力,你就必须为随之而来的伤害承担责任。
需避免的常见错误: 不要认为被告必须意图造成瘀伤。如果他们意图推人(殴打),而那个人跌倒并断了一颗牙齿,他们就具备了第47条的犯罪意图。
4. 伤人与严重身体伤害 (s20 OAPA 1861)
我们使用第20条来处理严重伤害。这通常被称为“非法伤人”。
犯罪行为: 被告必须伤害 (wound) 或导致 (inflict) 严重身体伤害 (GBH)。
• 伤害 (Wounding): 皮肤连续性的断裂。皮肤的两层(真皮层和表皮层)必须都被切断。通常这意味着流血 (JJC v Eisenhower)。
• 严重身体伤害 (GBH): 这意味着“非常严重的伤害”(DPP v Smith)。例子包括骨折、永久性残疾或严重的精神伤害。
犯罪意图: 被告必须意图或对于“可能发生某种伤害”持有轻率态度。他们不必意图造成*严重*伤害,只需要意图造成*某种*伤害即可。
你知道吗? 在判定伤害是否为 GBH 时,法院会观察受害者。瘀伤对健康的成年人来说可能是 ABH,但同样的伤害发生在年幼婴儿或长者身上则可能被归类为 GBH (R v Bollom)。
5. 蓄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s18 OAPA 1861)
这是“重头戏”。它是最严重的非致命性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伤害程度可能看起来与第20条相同,但意图不同。
犯罪行为: 与第20条相同(伤害或 GBH)。
犯罪意图: 这是一项特定意图 (specific intent) 罪行。被告必须:
1. 明确意图造成 GBH(非常严重的伤害),或者
2. 明确意图拒捕或阻止逮捕。
逐步解释:s20 与 s18 的区别
• 如果戴夫向约翰扔玻璃杯,心想“我只是要让他刺痛一下”,结果造成了深层割伤 = s20(他对可能发生某种伤害持有轻率态度)。
• 如果戴夫打碎玻璃杯并刺向约翰,心想“我要毁了他的脸” = s18(他明确意图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
6. 非致命性罪行总结表
罪行: 普通袭击 (s39)
伤害: 无伤害或极轻微。
心理状态: 意图/轻率导致恐惧或接触。
罪行: ABH (s47)
伤害: “不仅仅是琐碎”(瘀伤、牙齿断裂)。
心理状态: 与普通袭击相同的犯罪意图。
罪行: GBH / 伤人 (s20)
伤害: 严重伤害或皮肤断裂。
心理状态: 意图或轻率导致“某种伤害”。
罪行: 蓄意造成 GBH (s18)
伤害: 严重伤害或皮肤断裂。
心理状态: 明确意图造成 GBH 或拒捕。
7. 法律评估(批判性分析)
在考试中,你可能会被要求评估这些法律是否“适得其所”。以下是一些值得考虑的要点:
• 1861年法案已过时: 这部法律写于160多年前!它使用的词汇如“恶意地”(maliciously) 和“导致”(inflict) 数十年来一直困扰着法官。它是在我们了解心理伤害或疾病(如 HIV)如何传播之前编写的,而现在这些内容都涵盖在这些法律下。
• 判刑不一致: 有人认为第47条与第20条之间的跨度不够明确,但刑罚却截然不同。
• “对应原则”(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在第47条中,被告不需要意图造成所发生的伤害。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并不匹配。
评估关键点: 法律委员会曾多次建议我们需要一部新的《侵害人身罪法令》,以使语言现代化,并使罪行层级更清晰。目前,我们只能先沿用维多利亚时代的版本!
最后的鼓励: 你刚刚完成了刑法中最庞大的主题之一!技巧始终是先看伤害程度来缩小罪行范围,然后检查被告的意图来判断是第20条还是第18条。你做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