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权法世界!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您的基本权利在英国实际上是如何受到保障的。在 1998 年之前,如果您感到政府对您待遇不公,您往往需要长途跋涉到法国的法庭寻求协助!现在情况有所不同了。我们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ECHR) 如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中诞生,以及《1998 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如何将权利“带回家门”。别担心这些历史与法律交织的内容看起来很复杂——我们会一步步为您拆解!
1. 历史背景:从战争到权利
要理解为什么我们今天拥有各项人权法,必须回顾 1940 年代。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后,欧洲各国希望确保这些暴行永远不再发生。他们希望能有一面“盾牌”来保护个人免受强大政府的侵害。
ECHR 的创立
1949 年,一群国家组成了欧洲委员会 (Council of Europe)。他们的第一个重大计划就是制定《欧洲人权公约》(ECHR)。这基本上是一份规则清单(各个条款),各国政府承诺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人们获得尊严与公平的对待。
重要区别:一个非常常见的错误是将欧洲委员会与欧盟 (EU) 混为一谈。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机构!即使英国已经脱欧(Brexit),我们仍然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并且仍然遵守 ECHR。
裁判员: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既然有规则手册,就需要裁判。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就是那个裁判。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在公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最终可以将案件提交至此。
类比:想象 ECHR 就像学校的“行为准则”(规则)。而 ECtHR 就像一位独立的校董(裁判),由他来裁定学校是否违反了这些规则。
快速复习:
• 背景:二战后“永不再发生”的态度。
• ECHR:权利清单。
• 欧洲委员会:创立这些权利的组织。
• ECtHR:位于斯特拉斯堡、负责执行权利的法院。
2. 《1998 年人权法案》(HRA)
几十年来,如果英国公民想要运用 ECHR,必须远赴法国的法院。这不仅耗时多年,还要花费数千英镑。1998 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人权法案》。其宗旨就是将权利“带回家”。
HRA 的运作方式(关键章节)
HRA 1998 本身并未创造新权利;它只是将 ECHR 的权利纳入英国法律,让您可以在本地法院(如裁判法院或刑事法庭)中直接主张这些权利。
第 2 条:考虑事项 (Take into account)
英国法官必须“考虑”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先前作出的裁决。他们不必盲目跟从,但必须认真考量这些判例。
第 3 条:解释 (Interpretation)
法官必须尝试以与人权兼容的方式解读和诠释所有英国法律。
例子:如果某条法律措辞含糊,法官会选择最能保护您权利的诠释方式。
第 4 条:不兼容声明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有时,英国法律的条文写得太清楚,以至于法官无法通过诠释使其符合人权。由于议会至上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原则,法官不能直接“删除”或“推翻”该法律。相反,他们会发出“不兼容声明”。这就像是一面“红旗”,向议会传达:“嘿,这条法律违反了人权规则——你们应该修改一下!”
第 6 条:公共机构 (Public Authorities)
任何公共机构(如警方、国民保健署 (NHS) 或地方议会)若做出违反您人权的行为,即属违法。这点非常重要!这意味着如果公共机构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以在英国法院直接起诉他们。
您知道吗?私人公司(如本地商店)通常不被视为“公共机构”,但如果他们正在执行政府职务(如经营私营监狱),他们也可能受到第 6 条的规范!
重点总结:HRA 1998 让权利变得容易获取,但它通过不允许法官推翻议会法案的规定,小心翼翼地维护了议会至上原则。
3. 权力下放:全英国的权利
英国由多个国家组成,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人权受到“额外”的保障。这就是所谓的权力下放 (Devolution)。
权利的根深蒂固性质
当英国议会通过权力下放给予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权力时,他们包含了一项严格规则:他们不得通过任何违反 ECHR 的法律。
在威斯敏斯特(伦敦),议会基于“议会至上”原则,理论上可以废除《人权法案》。然而,在权力下放的地区,这些权利是根深蒂固 (entrenched) 的。这意味着它们被“嵌入”了这些政府运作的基础之中。如果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项违反第 5 条(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该法律将直接无效。这比英格兰采用的“红旗”系统保护力强大得多!
记忆辅助:手机“预装应用”的类比
将权力下放地区的人权想象成手机上“无法删除”的预装应用。而在威斯敏斯特,HRA 更像是您自己下载的应用——如果您真的想,是可以删除它的,但这会非常困难并引发许多问题!
4. 总结与常见陷阱
快速复习框:
1. ECHR 创立于二战后,旨在保护个人。
2. ECtHR 是位于斯特拉斯堡的裁判法院。
3. HRA 1998 让您能在英国法院使用这些权利。
4. 第 3 条允许法官以符合人权的方式诠释法律。
5. 第 4 条允许法官对不兼容的法律发出“红旗”(但不能废除它)。
6. 权力下放意味着人权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受到更严格的保障。
避免常见错误:
错误 1:认为欧洲人权法院是欧盟法院。
纠正:它与欧盟完全无关,它是属于欧洲委员会的。
错误 2:认为英国法官可以因为人权问题而取消议会法案。
纠正:根据第 4 条,他们只能发出“不兼容声明”。只有议会才能修改法律。
错误 3:认为 HRA 1998 只适用于英国公民。
纠正:它保障在英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为何。
鼓励笔记:您刚刚掌握了英国人权法的骨干!理解法院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是最棘手的部分,但一旦您掌握了那种“权力平衡”,这门学科的其他内容就会迎刃而解。做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