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解释”的世界!
你有没有收过朋友的信息,却不太确定该怎么解读?他们说的 "Fine" 是指“太棒了!”,还是指“我其实很不爽”?
法官每天都要面对这种问题。国会负责撰写法律(称为成文法 (Statutes) 或 国会法令 (Acts of Parliament)),但文字往往没那么精确。法律解释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就是法官用来厘清这些文字确切含义,并将其应用于现实案件的“工具箱”。
如果一开始觉得有点生硬别担心——我们现在就来把这些“工具”逐一拆解!
1. 传统的法律解释规则
你可以把这些规则想象成法官“意义搜索器”上的四个主要设定。
字义规则 (Literal Rule)
这是最基本的起点。法官会采取法令中文字的平白、普通及字面含义,即使这样做出来的结果显得有点荒谬或不公平也在所不惜。
案例: Whiteley v Chappell (1868)。当时有一条法律规定“冒充任何有权投票的人”即属违法。被告冒充一个死人去投票。法院运用字义规则,判决他无罪,因为在字面意义上,死人是没有“投票权”的!
黄金规则 (Golden Rule)
这是字义规则的修正版。当字义规则导致“荒谬”结果时,法官就会改用这一规则。它有两种运用方式:
• 狭义做法 (Narrow Approach): 如果一个词有两种含义,法官会选择那个合理的一个(例如:Adler v George 一案,"in the vicinity of"(在附近)被解释为包括“进入”基地内部)。
• 广义做法 (Broad Approach): 如果一个词只有一种字面含义,但若依此解释会在道德上令人“反感”(令人厌恶或错误),法官就会改变其含义(例如:Re Sigsworth 一案,一名谋杀了母亲的儿子被禁止继承遗产,尽管法律字面上写明他是法定继承人)。
弊端规则 (Mischief Rule)
这项规则旨在审视该法律最初是为了修复什么“弊端”(问题)。它源自 Heydon’s Case (1584)。
案例: Smith v Hughes (1960)。性工作者因在“街道上”拉客而被控。当时她们其实是在阳台上或窗户后。法官运用弊端规则,裁定她们有罪,因为该法律想要制止的“弊端”是路人受到拉客干扰,无论拉客的人是否真的站在人行道上,本质是一样的。
目的解释法 (Purposive Approach)
这是现代最受推崇的方法。法官不再仅局限于字面文字或旧有的问题,而是会问:“国会想要达到什么目标?”它关注的是法律的“精神”。
案例: 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2003)。法院需要裁定通过核转移技术 (CNR,即复制技术) 产生的生物是否属于该法令中定义的“胚胎”(该法案撰写于复制技术出现之前)。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法,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因为国会的本意就是规范所有类似的研究。
重点速览:
• 字义规则: 只看平白字面意义。
• 黄金规则: 修正荒谬结果。
• 弊端规则: 解决旧有的弊端。
• 目的解释法: 寻找国会的整体目标。
记忆小撇步: 使用 L.G.M.P. 这个缩写 —— Little Golden Mice Play! (小金鼠在玩耍!)
2. 法律解释的辅助工具
法官并非在瞎猜;他们会使用“辅助工具”来寻找含义。这些工具分为两类。
内部辅助工具 (Intrinsic Aids)
是指在法官正在阅读的特定法条内部所包含的内容:
• 长标题 (The Long Title): 解释该法令的总体目的。
• 序言 (Preamble): 介绍法案目标的开场白。
• 标题与附表 (Headings and Schedules): 法令结尾处的额外细节或条款。
外部辅助工具 (Extrinsic Aids)
是指法令之外,法官用来寻求帮助的资料来源:
• 字典: 用于查找法令撰写时,字词的字面含义。
• 汉萨德记录 (Hansard): 国会辩论法案时的官方记录(自 Pepper v Hart 一案后获准使用)。
• 法律委员会报告 (Law Commission Reports): 建议为何需要修法的报告书。
你知道吗?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官是不准查看汉萨德记录的。他们必须假装不知道政客在国会说了什么!现在,如果法律文字极度不明确,他们已经可以使用它了。
核心总结: Intrinsic = 法案“内”部。Extrinsic = 法案“外”部。
3. 现代影响:欧盟法与人权
由于我们与欧洲的关系及人权保障,法官解释法律的方式已经改变。
欧盟法的影响
当英国还是欧盟成员国时(以及针对许多“保留”下来的法律),法官被要求采用目的解释法。这是因为欧盟法律通常写得非常笼统,因此法官“必须”寻找其总体目的才能让法律有效运作。
《1998年人权法》(HRA)
《人权法》的第3条是个关键转折。它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法律的解释都必须与《欧洲人权公约》兼容。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词有两种解释方式,法官“必须”选择保护人权的那一种。
4. 规则评估
每一种规则都有其支持者与批评者!
字义规则
优点: 尊重国会至上原则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认为只有民选政客才有权立法,而非法官)。
缺点: 可能导致“荒谬”且不公平的结果(如 Whiteley v Chappell 案)。
黄金规则
优点: 提供了一个“泄压阀”,防止字义规则变得愚蠢或不公。
缺点: 很难预测法官何时会认为结果“荒谬”到需要使用此规则。
弊端/目的解释法
优点: 导向正义,并有助于法律跟上现代科技的发展。
缺点: 批评者认为这给了法官太多“造法”的权力,而非仅仅是“执行”法律(司法造法)。
常见错误: 千万别搞混弊端规则与目的解释法。弊端规则是向“后”看,审视旧法律及其问题;目的解释法是向“前”看,审视国会整体想要达成什么目标。
总结检查表
你是否能够:
1. 解释字义规则与黄金规则之间的区别?
2. 举出一个内部辅助工具和一个外部辅助工具?
3. 解释《1998年人权法》第3条如何影响法律解释?
4. 说出目的解释法的一个优点和一个缺点?